煤矿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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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矿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规定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2、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和标准
1、本规定适应于我公司矿井在册、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审核报公司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4、每月各基层单位按发放标准出票据,报井部生产科登记和生产矿长审核签字,未经生产科登记和生产科长签字的,库房不得发放,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5、安全帽以旧换新,采煤、掘进抽采队手套发半胶手套,其余的发布手套。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表
三、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劳资处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公司批准。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
4、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
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
5、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
6、公司劳资处、生安处、井部安全科、生产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
四、防护用品的采购
1、各基层单位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井部生产科审核后交生安处审批由供应科采购。基层单位不得随自行采购,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矿领导批准方可进行自购,凭合格手续办理报销。
2、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矿要求进行比价采购。要经常做市场调研,并将结果上报矿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附合有关国家规定安全标准。
五、本规定从2018年月2月份开始执行。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