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税收负担与社会公平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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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第 13 期)
有量比较低的民众排除在财产税的纳税人之外,累进的财产 税税率则可以让财富拥有量高的民众缴纳更多的财产税,从 而起到调节全社会财富拥有状况和贫富不均的作用。
我国财产税改革应将财政收入功能放在首位,使其成为 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以“构建以物业税、遗产税和赠与 税为主体,车船税等税种为补充的财产税体系”作为目标模 式,分步设计改革方案,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 我国适宜征收 个别财产税,而不是一般财产税。 而个别财产税虽然课征范 围相对狭窄,却具有易于征管,收入稳定的特点。 我国的经济 发展水平不高,相应的征管制度、征管手段也很难在短期内 健全,并且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因 此, 我国财产税的现实选择是应以房屋和土地为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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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06年度以收入分类人群实纳税额
单位:百万韩元
人数 比率(%) 实纳税额 比率(%)
年收入一亿 万元以上
96853
4
6789377 65
年收入一亿 2238253 96 3673729 35
万元以下
合计
2335106 100 10463106 100
资料来源: 根据韩国税收研究院http://www.kipf.re.kr/的 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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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论 坛 CKYJ
课征物业税。 遗产税和赠予税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税种。 由于遗产税的税基是个人财产,只有在财产保有环节完善财 产税的基础上,在财产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成 为现实。 也就是说,在开征物业税的基础上,遗产税与赠与税 的开征也就有了相应的基础。 至于现有的车船使用税、契税 等具有财产税性质的税种,应予以保留,使其成为财产税体 系的补充。
〔4〕姚鸿健.论公平:一个历久弥新的千古话题〔J〕.青年思 想家,2005(2).
〔5〕罗 红 云.从 税 收 的 纵 向 公 平 原 则 看 我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设计〔J〕.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4,(3).
〔6〕孟 红.韩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的 特 点 〔J〕.税 务 研 究 ,2006 (2).
五、韩国的流转税与社会公平分配 由于增值税具有累退性,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模式下,整个税收制度具有累退性,增值税所占比重越大,收 入分配差距就越大。 但是消费税也是一种商品税,是对特定 商品征收的一种税。 可以在支出环节调节收入分配差距。 如 果选择消费品是收入弹性大于1的商品, 可以使税率表现为 累进性质。 如对某些奢侈品征税,因为收入高的人群中用于 奢侈品的消费比例要大于收入低的人群。 这样就达到了缩小 收入差距的作用了。
陷,可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比较理想的对象。
(二)改革扣除方法,调整扣除标准
对于综合征收的扣除, 应该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
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 税收的重点应着眼于中高收入者,
因此在指定税收政策上应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 在扣除项
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
金、医疗保险金、住房保险金。 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
(二)韩国的遗产与赠与税分析 因为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税负的特点,因而遗产和赠与 税属于直接税。 考察遗产与赠与税占韩国直接税的比例,有 助于我们了解遗产与赠与税对社会公平的作用。 下图可以看 出遗产税与赠与税占国内税的比例也是不断上升的,这说明 遗产税的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正在得到加强。
四、优化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思考 从社会方面和政治方面来看, 征收财产税都是必要的, 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会导致财富分布的不均衡,财富分 布的过分集中,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也可能会导致民主政 治过程中的腐败,财产税降低了财富的集中程度,会带来一 种更为公平的财富分配。 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等。 遗产和赠与税,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我国虽 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仍未开征。 随着我国个人收人差 距的过分拉大和继续发展的趋势强化,完善财产税的调节已 成为当前一个十分重要的热门话题。 合理设计的财产税具有 调节贫富不均功能。 如起征点、免征额的设计可以把财富拥
三、韩国财产税与社会分配公平性
财产税具有较强的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 收入差距的存
在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但个人所得税无法调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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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YJ 税 务 论 坛
富存量造成的贫富差距, 而且还有大量财富存量是通过继 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交易形成,因而更难调节。 作 为对社会财富存量课税的税种, 财产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 税负不易发生转嫁,对财产课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所得税 不能对资产增值和存量财富课税的缺陷,发挥了调节收入和 财富分配的作用。
〔7〕舒国燕.财产税的理论研究、改革方向与路径选择〔J〕. 理论月刊,2008(2).
◇作者信息:吉林延边大学经管学院副教授 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 延边大学经管学院 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力恒 ◇责任校对:张力恒
(2010 年第 13 期)
(一)韩国对特种消费税课税状况
通 过 图 2可 以 看 出 韩 国 对 特 种 消 费 税 课 税 占 GDP 的 比 重 在OECD国家当中是比较高的。
(二)我国流转税的改革与完善 1.增值税改革 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 税负担。 农产品、食物油、自来水、燃气等生活必需品在低收 入阶层的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降低这此商品的增值税 税率可以减轻低收入居民的流转税负担,缩小贫富差距。 2.消费税改革 2006年 的 消 费 税 改 革 拓 宽 了 消 费 税 的 征 收 范 围 , 但 仍 存 在不合理之处,需要进行如下调整:一方面对于群众所需的 日常消费品,如黄酒及薯类白酒、普通化妆品、酒精等生产资 料不再纳入征税范围。 另一方面把诸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 高档装饰等高档商品,以及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 夜总会消费、高档住宅消费等高档消费娱乐纳入征税范围。
财产税作为一种资本税, 其税收负担可能被加于利润、 薪金或地租上。 按财产税的一般税效应,财产税税收负担将 按资本拥有比例由资本所有者承担, 从而降低资本收益率。 因为高收入人群拥有更多的资本,所以征税对收入分配的影 响是累进的。 在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十分悬殊的背景下, 要构建和谐社会,使用财产税无疑可以增强整个税制结构调 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对于改善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分配有一定 的作用。
(一)韩国的财产税制概况 韩国与财产有关的税种共有三类,十种税。 第一类是与
不动产取得相关的,包括所得税、契税、登记税、继承税和赠 与税;第二类是与不动产保有相关的,包括财产税、城市规划 税、共同设施税、综合不动产税;第三类是与不动产转让相关 的,包括法人税。 在这十种财产税中,继承税、赠与税和综合 不动产税为国税,其他的为地税。 其中,综合不动产税是2005 年1月1日实施的,韩国的财产税(地方税种之一)是对土地和 建筑物普遍征收,即只要拥有不动产就要交纳财产税,而综 合不动产税是对保有住宅和所占用的土地超过一定金额的 纳税人课征的,即对多保有不动产的纳税人除了交纳财产税 以外,还要再交一道综合不动产税,承担重税。
部分可以继续扣除。 同时,还要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弹性,扣除
额应随物价等因素做适当的调整。
(三)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的混合所得税制度
今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以家庭为主要纳税单
位,让夫妻双方联合申报,以此减少纳税人数量。 如此,税制
将变得更为简明,应设置家庭人口系数,以我国计划生育国
策为基础,拟选择三口之家为标准模式建立。
税 务 论 坛 CKYJ
韩国税收负担与社会公平分配研究
■/ 秦世宝 张永学
摘 要:通过分析韩国的个人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消 费税的税收负担,分析得出韩国税收在社会公平分配中起了 积极作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税制有很高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税收负担 公平分配 韩国税收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分配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 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 种, 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 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 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 成为财政收 入的主要来源。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基本上有三种: 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税制 是以年为纳税的时间单位,要求纳税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 减除了法定的生计扣除额和可扣除费用后, 适用超额累进税 率或比例税率征税。 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 异的所得进行分类, 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 按不同的税率课 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兼有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 的特征。 在这三种税制模式中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当属 综合所得税制。 当前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 经过改革后采取的都是这一模式, 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 倾向于采用这一课税模式。 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综合分类征收。 综合征收 部分要对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可以体现 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基本原则,可以对高收入者实施有效 调节;对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同的税率和扣除办法,不容易 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相对不存在较多的逃 税避税漏洞,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功能。 2006年,同样按照年纳税收 入 ,分 为 年 收 入 一 亿 万 元 以 上的和年收入一亿万元以下的两部分进行分析, 从表1中可 以 看 出 , 收 入 占 一 亿 万 元 以 上 的 人 数 占 4% , 可 是 实 纳 税 额 却 占 65%,收 入 占 年 收 入 一 亿 万 元 以 下 的 人 数 占 96% , 可 是 实 纳 税 额 却 占 35%,也 真 正 体 现 了 收 入 多 的 多 纳 税 ,收 入 少 的 少 纳 税。
参考文献: 〔1〕周 彩 亚.影 响 中 国 目 前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性 的 因 素 分 析 与 税收政策选择〔J〕.新西部,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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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候 作 前 .税 收 公 平 原 则 的 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分 析 及 价 值 定 位 〔J〕. 山 东财政学院院报(双月刊),2003(3).
〔3〕王陆进.论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税收调节机制 〔J〕. 山东经济,1996(3).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一)依据我国国情,选择税制模式
从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选择上看, 一般不
外乎三种模式:一是分类所得税制;二是综合所得税制;三是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公平性,又容易
导致征管困难和收入不足, 不适应我国个人所得税建设的需
要。 在理论设计上综合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正好弥补了这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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