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闵府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实施细则》四项配套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依照相应程序所作出的决定。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徐府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
徐府发〔202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4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6、明确了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 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 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 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 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 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I,提升应 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 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奉府办发20233•【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落实推进,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录》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我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有序部署推进。
二、规范决策程序,抓好贯彻落实《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未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监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动态调整制度,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全流程指导与监督,监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附。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启动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评估形式与方法)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评估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33号),现提出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如下: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2.建立行政审批清理审核论证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清理标准化管理。
(市审改办负责)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4.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6.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7.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基本实现先照后证。
同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
(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浦东新区政府等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8.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保障中介服务的合法、合理、规范、公正。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二)推行政府履职的清单管理制度1.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已经2019年7月2日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9年7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方面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意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开展公众参与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区政府鼓励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第五条(实施单位)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静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12〕13号)《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静安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治区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共静安区委、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市政府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则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则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遵循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信息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六条(职责分工)区府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委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10月14日委党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围绕促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市交通委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开展“既受又理”试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编制等多种方式,主动跨前、先行先试,创设性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行业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政府的市场监管水平得以显著提升,机构设置得以不断优化,服务能级得以不断改进。
但是,也要看到,目前,行政审批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审批事项依然过多,行政审批与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等。
因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交通港航行政审批改革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发展为主线,充分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管理经验,深入推进市交通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1. 立项决策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
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
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
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静府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10〕1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通过特定程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或者建议,以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政府作出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结果作为区政府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基本原则)听证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听证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机关是区政府。
区府法制办具体负责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
听证人员由听证机关指定。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上海政法学院、市劳教局、市社区矫正办及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司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司法局关于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二○一一年十月九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指导市司法局系统(下称本系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职责范围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主要范围)本系统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合并、分立、移交、撤销和动拆迁等事项。
(二)涉及本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收入分配等待遇重大调整等事项。
(三)涉及本系统所属院校招生、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等事项。
(四)涉及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五)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事项。
(六)其他与广大群众(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等)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静安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静安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在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根据《2019年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要求,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为契机,深化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能级,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情况(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以“一网通办”为重要标志的政府“放管服”改革,全区自建系统事项已100%实现“全网通办”,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已100%实现“网上预约、窗口先办”。
深化“双减半”改革,整体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减少72%。
实施“零跑动”改革,利用电子证照、统一物流和统一支付等手段,全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100%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零跑动事项占比72%。
设置线下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专区,实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与发票、数字证书、公章等“一窗发放”。
着力打造“一件事”一窗办、一次办,开展“设立经营性、公益性养老机构‘一件事’”试点和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两个认定”纳入一窗办理试点。
推进落实“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任务,共计140项许可全部实现“先照后证”。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为保障上海市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避免政策执行出现重大风险,特制定了《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下文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在制定、修订或废止重大行政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政府决策部门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针对涉及公众利益偏重、经济社会影响广泛、可能引发争议的政策,进行风险评估。
其中,涉及安全、环保、食品药品、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特殊领域的政策,优先进行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程序1. 政策制定部门需先成立风险评估组,由相关领导亲自任领导小组,并选聘专业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承担调查、采集信息、分析风险等工作。
2. 风险评估组需就政策背景、现状和预期效果、潜在影响进行全面了解和研究,通过专家访谈、互动式座谈会、问卷调查、社区参与等方式进行实地调研,收集相关信息。
3. 在研究的基础上,风险评估组需对评估主体进行科学评估,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探究失败案例,全面分析风险,提出具体的风险预测和预警建议。
4. 就评估结果,风险评估组需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政策制定方进行相应调整。
四、评估报告1. 风险评估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确认政策含义和效果,明确潜在风险和预警措施,以及建议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
2. 评估报告需由政策制定部门和风险评估组共同签署,并报上级单位批准。
评估报告须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公开。
五、监督检查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门将定期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则、影响执行效果的行为进行问责。
以上是《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的具体实施细则,政策制定部门和风险评估组应在实践中认真遵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意参与。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9年5月27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9年6月5日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9年6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要点、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指导市、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报送备案和清理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清理的组织协调,以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
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要求,规范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市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单位的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前款中的审核机构,是指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没有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指定除经办部门(承办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事项的具体部门)以外的机构,作为审核机构。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下简称“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二)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四)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六)行政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对本单位作出的,除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应当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一)对执法决定的管辖权、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程序(包括听证程序、陈述申辩程序)、理由、事实认定及证据、救济途径告知等进行审核。
(二)对于行政处罚(包括减轻处罚)决定,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方式及期限、适用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进行审核。
(三)对于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还应当对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等,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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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
2020年8月24日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
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考核与督察)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条(决策启动)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
由决策机关的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订)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