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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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中 ,也 因法人 人格 权 的存 在 范 围 问题 而 对人 格 权有 不 同的体例 争论 ,许 多潜伏 在 中 国 民法 理论 中关于 人 格权 的理论 困惑一 一 显露 。 因此 ,对 法
人人 格 权 问题进 行探 讨 ,在 理论 上 和 实践 上 都有 重要 意义 。 1法 人人格权产 生 和发展
< 士 民法 典 》 瑞 ,才 第 一 次对 人 格 权 作 了一 般 规 定 。 法 典第 5 该 3条规 定 : “ 法人 能享 受一 切权 利 ,
辛 强:《 法人 人格权 问题 浅析》 ,载于 ‘ 法学研究 》2 0 09 年 c 期 r 7
中央农业管理千部学院 学报 2月
政 治与法律
格 不 完全 相 同: 法律 之 所 以赋 予 自然 人 以人格 ,
是基 于伦 理 的 要 求 ,赋 予 法 人 以人 格 则 是基 于 人 的社 会生 活 需 要 。但 是 ,不 能 以此 不 同 来 否定 法 人享有 人格 权 。
有 的 学者 认 为 ,基 于 法 人 的主体 资格 而 产 生 的名称 权 等 , 本质 上 只 能 是财 产 权 , 法人 的名 称 权 应 为无 形财 产 权 。如对 于 名 称 权 , 我 国 《 民法 通 则》第 9 第 2款 明文 规 定 :法 人 、个 体工 商 9条 户 、个 人合 伙 享 有 名称 权 。既 然 ,无 法 律 人 格 的 团体也 能享 有 这 些 权利 ,很 明显这 些 权 利 就 不 是 自团体 法律 人 格 而产 生 , 因此 ,它 不 是 具 有人 格 专 属性 的人 格 权 ,而 是财 产 权 。笔 者 认 为 ,名 称
一
2理论 争 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1法人 是否 享有人 格权 . 在我 国 ,承认 法人 享 有人格 权 的学者 较 多 ,
反对法入享有人格权的主要是尹田教授。 他认为:
“ 人格 权所 保 护或 表 现 的 ,仅仅是 那些 与 财产 无 直 接关 系 的体 现人 类 尊严 和 自由并决定 人 成其 为
人 的人 格要 素 。这 些人 格 要素 因其 伦理 性 仅 能为 自然人 人格 所 具有 。而经 法律 拟制 生成 的无伦 理
种 人格权— —名称 权 。但 是 ,《 国民法 典 》第 德
l 2条 虽然 明确 规定 保护 自然人 的姓名 权 ,但 并没
有 明确 规定 该条 同样 适用 于法 人 。直 到 10 9 7年 的
法人是作为一种社会 团体而 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
中 。它 认 为法 人 有 自己表达 团体 意志 的机 关 , 团 体 的意 志应 与 个人 的意 志 区别 开来 。 同 时 ,团体 所享 有 的利 益 与 团体 中个 人 所 享有 的利 益 也是 不 同 的 ,团体 人格 与 团 体 中个 人 人格相 对 独立 ,使
21 0 0年 2月
试论 法人人格权 问题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四川 成都 60 3 曾秀琳 10 1 胡灵飞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 人在社会经济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人人格
权是与法人 财产权同等重要 的一项 民事权利,它体现 了法人活动的总评价 . 本文试图
性 的团体 人 格 不 可 能被 专 为 保 障 自然 人 人 格 中 具 有伦 理性 的人 格 要 素而 设 定 的 人格 权 所 保 护 或表
现 。” 笔 者认 为 ,尽管 自然 人 的人 格 与 法人 的 人
为 自然 人 为 自然 之 有机 体 ,有个 人意 志 ,法 人 则 为 社会之 有机 体 ,有 团 体 的意志 。组织 体说 认 为 ,
并 负一切 义 务 。但 如性 别 、年龄 或亲 属关 系 等 ,
并 以人类 之 天 然性 质 为其前 提者 ,不 在此 限 ; 前 苏联 和东 欧 国家 都 比较 重视对 人格 权 的保 护 。
16 的 《 94年 苏俄 民法 典》虽 未提到人格 权 的概念 ,
但规 定 了保 护 公 民和 组织名 誉和威望 的规则 ( 7 第 条 ) 9 8年 修改 的 《 。17 匈牙 利 民法 典》专 门设立 一 章 规定 了人 格 权 ,并极 力 扩大人 格权 的范 围 ,它
从法 人人格 权 的产 生与发展 ,国 内外 的理论 争议 ,我 国立 法与 实践对 法 , ‘犬格 权保 护
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出发,探讨法 人人 格权 问题.
关键词:法 人人 格权;产生与发展 ;争议
中图分类号 : 93 D1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08 28 (0 0 -2' 4- 4 A 10 - 5 1 21 ) 0-0 60 0
包 括 生命 、身 体 、健康 、 肖像 、荣誉 、名誉 、尊
严 、姓 名 、 自由、个人 生 活秘 密 ( 通讯 秘 密 , 及
营业 秘密 )等 。 该法 典实 际上 已赋予 法人 具有 名
称权 、荣誉 权 、名 誉权 等 。我 国 ‘ 民法通 则 》 设 专 节建 立 了人 身权 制度 ,明确规 定法 人享 有 名称 权 、名 誉权 、荣誉 权 等人 格权 。这 是我 国 < 民法 通 则》 的独 创 。
法 人人格 权 的确立 经 历 了一个 漫 长 的历 史 过 程 。 目前 ,大 多数 国家 都在 自己 的民法 典 中对 法 人人 格 权进 行 了规 定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在第 五 章第 四节 “ 身权 ”中也 明确规 定 了法 人 享有 名 人 称权 、名誉权 、荣誉 权等人格 权 。然 而在 理论 界 , 对 于法 人 是否 享有人 格权 以及享 有 何种 人 格权 , 学者 们 众 说纷纭 ,莫衷 一是 。在 民法 典 的编撰 过
.
早在 罗 马法 时期 便有 了法 人 制度 的萌 芽 ,但 其最 终被法 律所确立 ,却是在 19 的 《 国民 86年 德 法典 》 。该 法典 的第 一 次草案只 规定法 人 具有独 立 的财 产 权利 并 负担独 立 的财产 义 务 的 能力 ,第 二 次草 案 则赋 予法 人 以所 有财 产上 的能力 以及完 整 的权 利 能力 。在 第二 次委 员 会上 又 特 别赋 予 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