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它感染性腹泻报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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痢疾、其它感染病性腹泻病病例报告要求建议(初稿)
腹泻作为临床症候群,其病因复杂多样,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原均可引起,从行业诊断标准上,医生在不获得病原时难以区分,为诊断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目前其它感染性腹泻病病例报告中存在问题
根据2013年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结果显示,现行的感染性腹泻病诊断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1、不同省市,或不同医疗机构间对于报告标准和要求把握不一致。

2、临床医生对现行的感染性腹泻病诊断标准缺乏了解和掌握,主观上对病例报告不主动。

为了规避报告,往往在诊断中写“腹泻”、“肠炎”、“胃肠炎”、“胃炎”、“非感染性腹泻”等。

3、病原学实验确诊病例比例较低,在报告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收集的数据可信度低。

2013年全国共报告其它感染性腹泻病1011580例,其中实验室确诊病例251791例,占报告病例总数的25%。

4、目前对我国包括其他感染性腹泻在内的丙类传染病报告率缺乏有效的科学评价和质量监控。

5、临床上不做病原分离或核酸等实验室检测,只是镜检或没有采样送实验室,无法区分痢疾和其他感染性腹泻,临床会医生根据经验,甚至随机的报痢疾或感染性腹泻、或者不报,导致报告数据严重不准确。

总之,目前的监测数据低估了其它感染性腹泻病的发病率,不能反映我国的真实发病水平,各地区之间由于报告标准不统一,不具可比性。

二、病例报告要求的建议
为了能够更好的监测发现聚集性病例或异常增高,避免疫情暴发,提高我国现行感染性腹泻报告数据的公共卫生价值,下一步工作建议。

1、政策层面调整,从根本解决疫情报告问题。

(1)修订《细菌性痢疾》、《其它感染性腹泻病》的诊断标准。

(2)调整报告程序,临床医生在接诊有腹泻症状病人时,首先按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报告,经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阳性,则需要订正为细菌性痢疾,从而避免菌痢和腹泻病报告的混乱。

2、从立法层面调整,实施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现阶段应依据现有传染病诊断标准进一步明确感染性腹泻报告要求,对报告发病率和报告质量定期评估。

根据《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WS271-2007)》,诊断分类应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

(1)临床诊断病例:需要具备有一定流行病学史、相应临床表现、粪便常规检查的证据。

门诊或出入院登记中为“腹泻”、“肠炎”、“胃肠炎”等相关诊断的病例中,排除慢性腹泻、肿瘤、营养不良等非感染因素,或有明确原因导致的腹泻病例外,均须网络报告。

(2)确诊病例:须有病原学证据。

(3)疑似病例:县以县以上医疗机构报告的疑似病例,应及时
确认或排除。

三、存在风险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以上建议的实施,可能会对现行感染性腹泻病的监测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报告要求会一定程度上减少漏报,报告病例数将会大幅上升,短期内整体发病趋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各个地区,特别是上升幅度大的地区,会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造成一定压力。

同时也增加了医疗机构临床医生和防保科人员的工作负担。

2、对医疗机构病原学检测能力要求提高。

各地区由于实验室检测能力不同,会造成各地的报告准确度不一致,使得全国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的比例产生偏倚。

腹泻病人一律按感染性腹泻进行报告,便培养结果出来了再订正,如菌痢,伤寒,霍乱什么的。

就是说以后不能直接报菌痢了
另外,门诊日志凡是写腹泻、肠炎、胃肠炎这类有腹泻症状的,一律按感染性腹泻报告,没报告算漏报。

另外梅毒和肝炎之类,体检和术前检查阳性的不能直接报告,必须转至相关科室诊断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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