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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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中国旅游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海南五日游”产品,行程包括三亚、海口、文昌等地。

李某(以下简称“游客”)报名参加了该行程。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与宣传不符,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宣传与实际行程不符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游客行程安排,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旅游服务瑕疵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瑕疵,如景点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不高、住宿条件不符合约定等。

根据法律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旅游者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提出投诉,也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在本案中,游客李某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可以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游客还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旅游者了解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2.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证旅游服务质量,避免旅游服务瑕疵,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为旅游法律实践提供启示。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五日游”活动,游客李某报名参加了该团。

在旅行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实际行程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其未能游览到宣传中的景点。

此外,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也与宣传不符。

在行程结束后,李某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后,旅行社仍未作出合理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案例分析(1)旅行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2)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缺陷,造成消费者李某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旅游行程、住宿条件、餐饮标准等与宣传相符。

2. 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7月,李女士一家五口计划前往云南旅游。

通过网络搜索,他们找到了一家名为“云南风情旅行社”的旅游公司,并预订了一条为期七天的跟团游线路。

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李女士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他们遭遇了一系列欺诈行为,导致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概述李女士一家在云南旅游期间,发现以下问题:(1)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包括茶叶、玉石等,且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2)游览景点时间被缩短,导致游客无法充分体验当地文化。

(3)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脏乱差。

(4)旅游车辆未按时返回,导致游客被困异地。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2)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接受旅游者的咨询和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案件处理李女士一家在旅游结束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云南风情旅行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强制推销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缩短游览时间,降低旅游服务质量。

(3)提供不合格的住宿条件。

(4)未按时返回旅游车辆,影响游客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对云南风情旅行社进行了处罚,包括:(1)责令退还游客部分旅游费用。

(2)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

(3)处以罚款。

4. 案例启示(1)游客在出行前,应详细了解旅行社的信誉和服务质量,选择正规旅行社。

(2)签订旅游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3)旅游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4)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总结本案例反映了旅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对游客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旅游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旅游法律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旅行社违规经营某旅行社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旅游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该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分析: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旅游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导游强制消费某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强制游客购买当地特产,并向游客收取高额回扣。

游客投诉后,导游的行为被认定为强制消费,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游客消费。

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买当地特产,并向游客收取高额回扣,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导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景区违规收费某景区在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听证的情况下,擅自提高门票价格。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景区违规收费。

经调查,景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本案中,景区未按照规定进行价格听证,擅自提高门票价格,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景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启示(一)加强旅游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旅游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游客的维权意识,有助于减少旅游法律问题的发生。

(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旅游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6月1日至6月5日的海南五日游。

在预订过程中,张某仔细阅读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服务标准、费用明细等条款,并确认无误后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餐饮质量低下,且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争议焦点:1.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案例分析:一、关于住宿条件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仅为二星级酒店,且房间设施陈旧,卫生状况不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提供不低于三星级的住宿条件,张某对此表示同意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因此,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

2. 实际提供情况: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实际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3.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餐饮服务根据张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承诺提供符合当地饮食习惯的餐饮服务。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餐饮质量低下,食物味道不佳,且分量不足。

针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餐饮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餐饮服务。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相关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预订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旅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张某向旅行社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等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张某与旅行社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2. 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与张某签订了明确的旅游合同,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法院认定旅行社违反了旅游合同约定。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导致张某的旅游体验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游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关于旅游服务提供和接受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旅游,是指旅游者离开居住地,以游览、休闲、度假等为目的,进行短暂停留的活动。

”旅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具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旅游行程、住宿条件、景点游览安排、导游服务、交通安排、旅游保险、费用支付等。

旅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问题,影响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知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李某的预订电话,李某表示希望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

旅行社工作人员向李某介绍了行程安排、费用及服务内容,李某表示满意,并签订了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食宿、交通、导游等服务,行程中包含景点门票、导游讲解等。

在出发前,李某支付了全额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门票未包含在合同中,需另行付费;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讲解内容单一,态度不热情;3. 部分餐厅菜品质量不佳,价格偏贵;4. 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李某体力不支。

李某认为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合法有效。

2.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2)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3)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部分景点门票费用,导致李某额外支付费用;(2)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履行导游讲解义务;(3)餐厅菜品质量不佳,价格偏贵;(4)行程安排过于紧凑,导致李某体力不支。

3. 游客权利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了解旅游服务内容、价格、行程等信息;(2)选择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3)安全保障权:要求旅行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4)公平交易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3年5月通过某旅游公司预订了一次前往西藏的八日游。

旅游合同约定,旅游公司负责提供全程的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并承诺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导游服务也存在质量问题。

旅游结束后,张某与旅游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1. 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2. 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3. 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一、旅游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服务信息,包括旅游行程、景点、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

”本案中,旅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布达拉宫、纳木错等著名景点。

然而,张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现,部分景点未能按约定参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游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游览服务,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景点参观义务。

二、导游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本案中,张某认为导游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包括讲解内容不准确、服务态度不佳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导游服务质量是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存在错误,且服务态度不佳,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导游人员的服务规范。

因此,法院认定导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三、张某的精神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认为旅游公司的违约行为和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给他造成了精神损害。

旅游真实案例法律分析(3篇)

旅游真实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8月,某旅游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七日游活动中,因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游客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旅游行程安排不合理。

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了过多的购物时间,导致游客在游览景点的时间减少,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35条关于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

(2)住宿条件不符合约定。

游客反映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存在卫生、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34条关于住宿条件的规定。

(3)导游服务不到位。

导游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讲解服务,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33条关于导游服务的规定。

2. 游客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游客享有的权利包括:(1)知情权。

游客有权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行程安排、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

(2)选择权。

游客有权选择合适的旅游服务,包括旅行社、旅游线路、住宿条件等。

(3)公平交易权。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平、合理的旅游服务。

三、法律责任1.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

旅行社应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包括合理的行程安排、符合约定的住宿条件、合格的导游服务等。

(2)采取补救措施。

旅行社应采取措施改善住宿条件、导游服务等,以满足游客的合理要求。

(3)赔偿损失。

旅行社应赔偿游客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中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游客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张某与妻子一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五日游。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夫妇发现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且导游强制推荐自费项目,导致夫妻二人产生不满。

在返回途中,张某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退还自费项目费用及赔偿损失。

然而,旅行社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退还费用,并拒绝赔偿损失。

张某夫妇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条件,但实际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承诺不符,构成违约行为。

(二)导游是否存在强制消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推荐自费项目,属于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游客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等条款,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游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等条款,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为游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为游客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法律对策(一)加强旅行社监管1. 完善旅行社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旅行社行业门槛。

2. 加强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的出现。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探讨如何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张先生一家三口的旅游预订电话,要求预订8月1日至8月5日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套餐。

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一家的需求后,推荐了该套餐,并告知了旅游费用、行程安排、住宿标准等相关信息。

张先生一家对行程安排表示满意,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并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一家发现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导游对景点讲解不够详细,导致游客对景点文化内涵了解不足;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未能充分考虑到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导致行程过于紧张;3. 导游存在私自收受回扣、推荐购物点等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一家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2)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3)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4)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2. 导游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3)不得收受旅游者的财物,不得为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4)不得诱导旅游者购物、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案例分析旅游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繁荣背后,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旅游合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

旅游法律法规作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处理旅游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旅游法律法规在旅游纠纷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9年暑假,某旅行社推出了一款“云南双飞六日游”产品,吸引了众多游客报名参加。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资料不符,实际行程比宣传的短了两天;2. 旅行社安排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实际住宿条件较差;3.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且未提前告知游客。

小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小李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小李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然而,旅行社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服务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承诺的星级标准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强制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旅游者消费。

在本案中,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强制推销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案例(3篇)

旅游资源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其独特的热带雨林景观、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以及独特的民族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西双版纳成为了国内外游客的热门旅游目的地。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景区和旅游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对自然环境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导致了诸多违法违规行为。

二、案例概述2019年,西双版纳某知名景区因非法野生动物表演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景区为了吸引游客,长期在景区内举办野生动物表演,包括老虎、孔雀、猴子等多种动物。

然而,这些表演背后却隐藏着诸多问题。

三、违法行为分析1. 非法野生动物表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而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未经合法审批,属于违法行为。

2. 动物福利问题:野生动物表演往往涉及对动物的强制训练和虐待,严重侵犯了动物的福利权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3. 安全隐患:野生动物表演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将对游客和表演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猎捕、买卖、利用野生动物,以及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的福利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动物,以及禁止利用动物进行商业表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了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要求旅游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结果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查实,该景区的野生动物表演行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政府对景区进行了以下处罚:1. 暂停野生动物表演:要求景区立即停止野生动物表演,并进行整改。

2.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景区进行了罚款。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日益繁荣的同时,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是旅游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以一起“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张先生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海南三亚五日游。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承诺将按照行程安排,游览三亚、天涯海角、南山等著名景点。

然而,在实际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将原定的天涯海角、南山等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张先生未能游览原定景点。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游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旅行社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原定景点无法游览,因此改变了行程。

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4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由此可见,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张先生的权利(1)知情权:张先生有权了解旅行社的行程安排,并对行程提出疑问。

(2)选择权:张先生有权选择是否参加旅行社的行程。

(3)赔偿权:由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导致张先生未能游览原定景点,张先生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义务(1)诚信义务: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行程。

(2)告知义务:旅行社应提前告知游客行程变更的原因,并征得游客同意。

(3)赔偿义务:由于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给游客造成损失,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赔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崛起。

然而,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旅行社、导游等从业人员违反旅游法律法规,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违反《旅游法》为例,对旅游法律法规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

2.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

3. 旅行社在行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4. 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三、案例分析1.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游客,应当如实告知旅游行程中的购物安排,并征得游客同意。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未如实告知购物安排,也未征得游客同意,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应当选择合法、正规的场所,并告知游客购物场所的性质、价格等信息。

”本案例中,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游客购物,但购物场所为非正规场所,存在欺诈行为,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本案例中,旅行社未按照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导致游客投诉,违反了该规定。

4. 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导游在旅游行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

”本案例中,导游在行程中擅自更改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强迫游客购物,违反了该规定。

四、案例启示1. 旅行社应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 导游应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强迫游客购物。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2篇)

旅游法律的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旅行社,主要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

2018年6月,旅游公司组织了一趟前往我国某著名旅游城市的旅游团,共有30名游客参加。

在此次旅游过程中,导游小王(化名)因违规操作,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引发了旅游纠纷。

1. 违规操作情况(1)导游小王在行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行程安排,将原本安排的游览景点替换为经济效益更高的购物点。

(2)导游小王在游览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在参观某景点时发生意外伤害。

(3)导游小王在讲解过程中,存在误导游客的行为,导致游客对景点了解不全面。

2. 纠纷发生游客李某(化名)在游览过程中,因导游小王未提供安全提示,导致其在参观景点时摔倒受伤。

李某认为,旅游公司及导游小王存在违规操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旅游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旅游合同,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小王在此次旅游活动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行程,擅自改变游览景点,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2. 意外伤害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导游小王在游览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李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误导游客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

”导游小王在讲解过程中存在误导游客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三、判决结果1. 旅游公司被判退还游客李某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2. 导游小王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李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旅游公司被责令改正违规操作行为,并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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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

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

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

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李的看法不成立。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

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

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

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

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

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当此旅游团将要攀跃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

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

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突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衣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

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

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问:(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他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

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4〕1997年7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全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

当该团进藏将赴那曲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遂与地陪陈某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

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哗,认为仅凭道听途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

由此,旅游者与刘发生争执,最终刘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

为此该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刘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请问:(1)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何谓不可抗力?答:刘的说法不正确。

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5〕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

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

该社遂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

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

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

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问:(1)谢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游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谢某的说法成立。

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

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6〕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11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

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

经市质监所核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某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

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根据上述的情况回答:(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7〕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

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

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

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

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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