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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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鼓励和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X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采取特定委托的方式,委托相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采取房地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两人以上联保及保证单位保证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受托银行应按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规模执行,严格控制发放,确保贷款安全使用,负责收回本息,财政进行监督,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或支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足额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单位在职职工。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有不低于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三、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两个以上职业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同意用符合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每对夫妇在未终止第一次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本项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币种:人民币。

第九条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额度内,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是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

二、最高限额为借款人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70%。

三、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XX内余额的10倍。

四、以房产作抵押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抵押房产现值的60%;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有价证券面值的90%;两人以上以住房公积金X X内余额作联合保证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所有保证人住房公积金X X内现余额之和的9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借款人的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贷款一般采取单位组织、集中办理,或个人直接申请贷款的办法。

第十三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时,须填写《XX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XX明;

二、借款人职业及家庭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及借款人名章;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使用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需有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XX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中心应会同受托银行在十日内进行联合贷前调查并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

第十五条调查审核内容:

一、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和条件;

三、借款用途是否真实;

四、借款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

五、借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保证方式等;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

一、中心经办人员审批;

二、中心负责人审批;

三、审贷小组负责对初审、复审情况进行最终审议后,报中心主任签字。

第十七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就每期贷款签订委托合同。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心制定的合同文本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附保证合同),并及时将贷款发放的手续送交中心复核。

第十八条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借款人夫妇及保证人的公积金存款XX停止支取,存款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贷款的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除签订借款合同外,应同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条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权灭失止。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应持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贷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XX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已经作为抵押的;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一条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

第二十二条抵押人以共有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有共有人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三条抵押人必须对所抵押的房产进行保险。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对作为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及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如抵押物灭失、损毁或其他原因有明显贬值的,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和受托银行,同时设定新的抵押物或保证。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因破产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等,保证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借款人需重新落实保证人或提供其他保证方式,经委托人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抵押期间,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将有价证券交受托银行执管。有价证券到兑付期时,借款人委托银行兑付续存后重新办理质押手续。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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