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2021年最新诈骗罪无罪案例大全、无罪裁判要旨汇总
2021年最新诈骗罪无罪案例大全、无罪裁判要旨汇总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第一部分:导语笔者于2019年发表了《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文章汇总了2019年及以前年度的关于诈骗罪的无罪裁判理由,并提炼出每个案例的无罪辩护要点。
本文紧接前面文章,对2020年以及2021年上半年的诈骗罪无罪裁判理由、无罪辩护要点进行汇总、归纳。
为此,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等相关判例搜索平台,收集出22个最新的诈骗罪无罪案例,并汇总其无罪裁判理由、归纳无罪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第二部分:目录一、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一)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不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一)主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客观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主客观方面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部分:正文一、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无罪(一)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无罪辩点:行为人即使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案例:万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赣0402刑初147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虽意图通过抢建房屋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但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涉案违章建筑客观存在,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万某某没有虚增房屋面积,政府不是基于错误认识受骗而自愿处分财产给付财物,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十大辩点
参考案例|诈骗罪无罪辩护的十大辩点诈骗罪是多发的侵财型犯罪,也是刑民交叉领域的重点罪名。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的裁判难点。
本文查阅了全部两高指导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使用“诈骗罪”加“无罪”的关键词,在专业、智能法律网站检索到379个案例,并按以下步骤进行选取:首先,放弃没有生效裁判文书的案例;其次,放弃说理不充分的案例;第三,放弃证据、事实存在巨大争议的案例;第四,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较大,裁判要旨对律师辩护有指引作用的案例。
案例选中后,研究“本院认为”部分与案件事实、控辩双方意见之间的关系,选择案件事实清楚、控辩意见明确、法院说理透彻的案例进行编辑。
经反复斟酌,选定以下十个案例为本文所用,希望能对律师辩护有所帮助。
辩点一:有归还意愿和归还能力,即便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取得财产,亦不构成犯罪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42号案例名称:黄钰诈骗案案情简介:2010 年7 月,被害人杨超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英海小区做墙体保温,认识了被告人黄钰的父亲后通过黄钰的父亲认识了黄钰。
2010 年 10 月至 2011 年 8 月,黄钰以能为杨超在南航长春机场办理接送员工及滞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 3 次从杨超手中骗取73.5 万元。
后杨超向黄钰借款 7 万元,其余 66.5 万元黄钰于 2012 年2 月3 日让杨超去她家取钱,杨超来到黄钰家,当听到黄钰只给本金66.5 万元,杨超拒绝收取。
2012 年 2 月 15 日杨超向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报案,2012 年 2 月 21 日黄钰在其家中被抓获。
诉讼过程: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黄钰构成诈骗罪,黄钰不服上诉,长春中院认为黄钰构成诈骗罪,但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报最高法院核准。
吉林高院审查后同意长春中院的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最高法院经核准认为,认定黄钰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成功案例虽然我是一个语言模型AI机器人,但我可以提供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女士们先生们:我代表被告,今天将为诈骗罪进行辩护。
我将展示证据以证明我的客户是无辜的,并将提出合理的解释来说明他所涉及的行为并非诈骗。
首先,我要强调被告的人格品质和廉洁的背景。
我的客户是一位行为一贯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享有良好的声誉,长期以来始终遵守法律法规。
他的家庭、朋友、邻居以及社区成员都对他的诚信和正直表示赞许。
这一点可以从他过去的金融记录和个人背景调查中得到证实。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被告的行为不能归为诈骗的定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诈骗必须满足欺骗他人的故意和违法目的。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商业风险,而非故意的欺骗行为。
我的客户是一位聪明且富有经验的商人,他参与了一笔交易,但由于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的不确定性,最终导致了投资损失。
然而,这种商业亏损并非他故意欺骗他人的目的,而是他无法控制的市场风险。
他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当利益。
换句话说,这起案件应该被看作是一次商业失败,而非诈骗。
此外,我的团队还收集到了一些证据,可以证明我的客户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并非欺诈行为。
这个交易是基于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建立起来的,其中包括了合同、书面协议以及对方的自愿参与。
这些文件证明了这次交易的合法性。
因此,被告并无意欺骗对方,而只是在合作伙伴关系的框架下进行合规的交易。
在充分考虑了所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要求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
从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没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图,并且他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风险,而非非法的行为。
因此,他应该被免受诈骗罪的指控。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请您公正审理这起案件,并以法律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判决。
谢谢!。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不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罪辩护案件中,辩方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和有力的辩论来证明被告不构成诈骗罪。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常见的辩护意见,以使辩方能够有效地辩护并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首先,辩方可以辩称被告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欺骗。
在一起诈骗案中,欺骗是指被告通过虚假陈述、伪造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策或交付财物。
如果辩方能够证明被告没有使用任何虚假陈述或伪造文件,他们可以主张被告没有满足欺骗的要素。
其次,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该行为。
诈骗罪需要被告通过欺骗手段来使他人行为,如果被告没有使用威胁、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强迫手段来实施该行为,辩方可以辩称被告没有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
此外,辩方还可以辩称被告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的特点。
诈骗罪要求被告利用欺骗手段来获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可能与合法的经济活动相符合。
例如,被告可能从事投资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但由于市场波动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投资损失,这并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辩方可以提出合理的解释来反驳控方的指控。
被告可能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可以解释为何他们的行为并不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被告可能与涉案财物的交易方存在合法合同,或者被告的行为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没有恶意欺骗的意图。
最后,辩方应该准备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辩护意见。
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以证明被告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要件。
同时,辩方还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人或专家来提供相关的专业意见,以增加辩方的可信度和力量。
综上所述,辩方在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中应该充分发挥辩论技巧和法律知识。
合理辩称被告未满足构成诈骗罪的要素,没有使用欺骗手段、强迫手段,行为符合合法经济行为特点,同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充分的证据将有助于为被告争取公正的审判。
辩方应该通过切实可行的策略和有效的辩论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诈骗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尊敬的法庭: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以此辩护词陈述以下观点,为被告辩护无罪。
本案的事实与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诈骗行为,因此本辩护词旨在澄清案件真相并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
被告是一个诚实正直的人,他在社区中的声誉良好,多年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
被告从未有过任何与诈骗相关的行为,也没有从事过非法活动。
因此,基于被告的良好声誉和过去表现,我们认为被告在本案中是无罪的。
其次,关于此案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和推测性。
控方不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意诱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证据中的关键信息不明确,无法证明被告的罪行。
因此,我们要求法庭严密审查控方提供的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质疑。
最后,诈骗罪必须满足故意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要求。
然而,在本案中缺乏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具备这些故意和目的。
我
们承认此案中有金钱交易和程序上的争议,但这不能成为指证被告
实施诈骗的充分证据。
被告的行为可以解释为商业交易中的纠纷,
而非故意欺骗。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的良好声誉、证据的不足以及诈骗罪的要求,我们请求法庭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
为了维护正义和社会公平,我们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确保被告得到应有的合法权益。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辩护律师 [姓名]。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根据《刑法》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出,使财物有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② 被告不是委托卖车协议的主体,没有虚构事实的情节,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③ 不能从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已经判诈骗罪的事实,推定被告也构成诈骗罪。
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基本依赖于受害人万某不稳定的陈述和被告人的舅舅王某不稳定的供述,没有确凿的证据,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理由是:(一)第一台凯迪莱克车被告人的舅舅王某用于征地卖钱,除还受害人万某车款外,余款归他所有,被告人当时系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单位员工,只是帮助办理此事,没有占有的目的和行为。(二)第二台奥迪车,被告人不是卖车链条中的主体,受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委托取车款,无权也没有义务将车款给受害人万某,更谈不上诈骗受害人万某了。(三)被告人为阻止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将奥迪车款16.5万元还欠款,曾与被告人的舅舅王某闹僵,并写一份“委托销售汽车协议”亲自找受害人万某签字,并表示要将车款帮受害人万某要回,愿负一切责任。这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受害人万某车款的目的。受害人万某在被告人写的“委托销售汽车协议”的下方签上“以上两台车是被告人的舅舅王某提走,与被告人无关,此协议无效”,也说明受害人万某认为被告人的舅舅王某提走的两台车与被告人无关。
② 在提走第一台车前被告人的舅舅王某和受害人万某谈的几台车要卖、被告人在不在场,怎么谈的事实不清。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被告和辩护人基本信息。
辩护意见:被告主观上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行为应认定是民事欺诈。
事实和理由。
望法院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辩护人签字,日期。
诈骗是一种违法的犯罪活动。
所以,大家生活中如果遇到的话,一定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以后,按照正常的程序肯定要对行为人提起诉讼。
不过,即使是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有权利聘请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的。
下文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诉诈骗罪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词怎么写?▲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xx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xx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xx,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2005)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xx 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
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xx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第一、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x、x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
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 xx 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xx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诈骗罪无罪辩护词摘要: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诈骗罪轻罪辩护词、诈骗罪辩护词、欢迎阅读:本文主要介绍了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诈骗罪轻罪辩护词、诈骗罪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更多法律资讯,请上法律直通车】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福建***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林阿虎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案件事实过程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林阿虎涉嫌构成盗窃罪有异议,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林阿虎与同案犯李瑶芬等人合谋采用欺骗方法让受害人相信其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受害人王志芳是在自愿情况下将钱财交给林阿虎,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符合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林阿虎与同案犯李瑶芬等人合谋利用封建迷信欺骗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就是她丈夫近期有血光之灾,基于这个错误认识受害人让林阿虎帮忙作法消灾,并把财物占有控制权自愿交给林阿虎手上,林阿虎是在已经控制受害人财物情况下,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并不是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如果财物还在受害人手上,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盗窃罪,如果财物已经在犯罪嫌疑人占有控制下,用调包的方法把财物拿走,那构成诈骗罪;纵观本案全部事实,最后当受害人把被调包塑料袋拿回去,李瑶芬事前有教林阿虎告诉受害人抱着塑料袋一直走回家,头不能回,嘴里要念叨老公平安,脑子想着老公平安,不要出车祸,等到家后才能找开;从这可以看出诈骗行为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中;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方法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让受害人自愿交付给犯罪嫌疑人,目的就是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主客观要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诈骗罪。
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全文】前言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而主观方面的内容往往不是通过行为人口述的“有”或者“没有”来确定。
任何脱离案件事实与证据来谈罪过,并进行定罪量刑都是错误的。
对于诈骗罪的辩护,应从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并严格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诈骗罪相关判例867个,从中筛选出50个有效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辩护词无罪的内容是什么?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 that he is bound to fai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诈骗罪的辩护词无罪的内容是什么?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诈骗罪的基本案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诈骗罪的辩护词无罪的内容是什么?(一)标题。
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
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
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
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从70起不起诉案例中看诈骗罪12个无罪辩护要点
从70起不起诉案例中看诈骗罪12个无罪辩护要点梁汉律师按: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需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缺乏任一构成要件支撑,就不能认定某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当中,诈骗罪的成立阻却主要为客观当面阻却与主观方面阻却;客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上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或者虽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达到立案标准等;主观方面阻却主要是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具体表现为不明知或者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下正文是笔者从70份有价值的不起诉案例中归纳出的12个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以期对诈骗罪的实务辩护提供些许指引。
无罪辩点1: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诈骗金额不清参考案例: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一,冯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证据不足;第二,诈骗金额事实不清;第三,冯某某用骗取的资金参与赌博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因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无罪辩点2:商业承兑汇票本身就具有兑付风险,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疑参考案例:威环检二部刑申复决〔2021〕1号;商业承兑汇票本身就具有兑付风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徐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徐某某从中获利的行为也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无罪辩点3:涉案财物是不是从行为人诈骗的微信号里取出来的,行为人是否清楚有钱、有没有参与分成,事实不清参考案例: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35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唐某辉伙同唐某某、李某润三人分工合作骗取他人微信号,唐某辉负责贩卖微信号、找人取微信里的钱,唐某某、李某润两人负责骗微信号,同时约定唐某某和李某润两人的收益按照骗取的微信号各自分成,互不牵连。
被不起诉人诈骗微信号多个进行贩卖,但是承办人认为骗取微信号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主要原因是微信号码是免费申请的,微信号的价值无法确定。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规则及有效辩护
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规则及有效辩护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主要围绕刑法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展开,特别是针对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有力反驳。
以下是辩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可能考虑的关键点:1、主观方面辩护:证明被告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律师需要举证被告人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意图通过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是出于其他正当目的,或是存在民事纠纷导致合同未能履行。
主观认识错误:辩护方可以尝试证明被告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或者误以为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
2、客观行为辩护:否认欺诈行为:辩护律师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或者虚构的事实、隐瞒的信息并非关键要素,不足以诱使对方订立合同。
证据不足:对于指控中的虚构单位、冒名顶替、伪造文件等行为,辩护方可以质疑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若证据链存在断裂,可能导致指控无法成立。
3、合同有效性与履行能力辩护: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对方存在重大误解等,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即便未履行,也不构成诈骗。
履行能力辩护:即使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如果能证明被告人一直积极寻求履行合同,并非故意逃避责任,那么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4、因果关系辩护:证明被害方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对方经济损失另有他因,而非完全因为被告的诈骗行为导致。
5、程序性辩护:侦查取证程序违法: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收集证据、剥夺被告合法权益等,可以据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影响定罪基础。
6、其他特殊情况:被告人有过错,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具体情况,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策略需要紧密结合具体案情,通过搜集、分析证据,运用法律规定和案例判例,构建严密的辩护逻辑,力求证明被告人并未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哪些?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哪些?导读: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点包括证据不足、诈骗犯罪事实不清及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律师进行无罪辩护首先要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这是无罪辩护前提,一定要认真细致。
针对复杂的案情,堆积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师都必须认认真真地阅读,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点和疑点。
一、诈骗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哪些?1、主观意图不是出于诈骗(1)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3)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点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
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案件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但经过本辩护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与分析,发现本案并不存在诈骗行为,故在此提出无罪辩护词,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可。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原告:陈某某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被雇佣为原告陈某某的私人理财顾问,双方签订了理财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被告人有义务为原告提供理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投资建议、投资管理等,同时,原告有义务按照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告人提供理财服务无固定履行方式和期限,而是在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配置;原告根据被告人提供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收益或损失以市场表现为准。
管理费用应在原告收到相关收益时支付。
违约责任:若被告人未能履行理财服务义务,则原告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被告人退还已收取的管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证券法》及其实施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并提供合法的理财服务。
同时,原告陈某某在投资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履行付款义务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该理财协议中,被告人有权提供理财服务并收取管理费用,同时需要保证提供的服务合法、安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等;原告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被告人提供的理财方案,并按时支付管理费用,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终止合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上述协议条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其中的违约责任也是可执行的。
综上所述,本案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并不存在,被告人李某某并未违约,故提出无罪辩护词。
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依法判决。
从2021年8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
从2021年80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魏少鹏: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导语】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所作的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与侦查机关的不立案、撤销案件一样,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也是一种法律上宣告嫌疑人无罪、终止刑事诉讼进程的决定。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把手案例等权威案例查询平台,以“贷款诈骗”、'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作为检索条件,筛选出2021年80份涉贷款诈骗罪的不起诉决定书。
其中,法定不起诉案例共20份,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共34份,酌定不起诉案例共26份。
本文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归纳贷款诈骗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以期为贷款诈骗罪的有效无罪辩护提供参考。
一、从法定不起诉案例归纳无罪辩护要点法定不起诉是指嫌疑人因为其行为依照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而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1.1【相关案例】保检刑不诉[2021]10号【不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在贷款到期前能够按时还本付息,所贷款项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到期后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其无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2.【无罪辩护要点】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2.1【相关案例】集检刑不诉[2021]Z6号【不诉理由】被不起诉人牛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以他人贷款的名义及虚构的贷款事由,向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共计贷款人民币8700万元,该8700万元贷款抵押物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文化路6号天恒广场20套商业房及乌兰大街24号1栋4套房产,抵押物评估价值合计约13000万元,现乌兰察布市农商银行暂未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牛某某的上述行为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质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经典范文尊敬的法庭:本案中,被告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起诉,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将就该项指控作出有力的驳斥。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案事实,证明被告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因此应得到无罪的结果。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XXX公司原告:XXX公司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身份被告与原告是两家互相独立的企业,双方都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在合同签署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
被告在签署合同时尽职尽责地了解了合同条款,不存在违反合同的情况。
(3)义务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各自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被告在履行合同时也遵守了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失。
(4)履行方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5)期限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双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6)违约责任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没有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约负有责任,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情况。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公司非常注重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查看了合同的具体规定,保证了自己的作为符合法律要求。
四、权力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被告与原告可以共享权利和义务。
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已经充分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合同规定,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被告公司非常注重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合同。
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充分注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合同的效力已经得到了保障。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
合同诈骗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集成一、主观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容易混淆的问题,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民事欺诈中的行为人,是希望以“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促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并通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取得相应的利益,行为人通常有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希望以欺骗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对方的某种处分、支付,而非法占有对方处分、支付行为所指向的财物,取得利益,行为人通常无实际履行行为、或履行极少的合同义务。
无罪判例:洪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判决书,(2002)厦刑初字第51号(二)合同诈骗罪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案例: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甘刑二终字第38号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必然属于合同诈骗罪中“逃匿”的情形。
办案机关通常以行为人存在“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躲债行为,认定其符合合同诈骗罪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从而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上述几类躲债行为与“逃匿”行为存在本质区别,逃匿行为通常伴随着携款潜逃、挥霍财物等行为,是一种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而上述几类单纯的躲债行为,系因经营困难,一时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对方的催债行为使行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为人从本质上并无转移财产、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对履行合同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单纯的躲债行为而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例: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2014)吕刑终字第269号3.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必然成立合同诈骗罪。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我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涉及诈骗罪的部分,提出以下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事实与理由
1.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某种手段获取了他人财物,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反,证据表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纠纷或经济往来,其获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或合同关系,而非非法占有。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不足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XXX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了诈骗行为。
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均保持了与受害人的沟通,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方法。
3.受害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
诈骗罪要求受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公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
相反,证据表明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并未受到被告人的欺骗。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依法认定被告人XXX不构成诈骗罪,并对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供贵庭参考。
辩护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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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全文】前言诈骗罪是典型的目的犯,构成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备诈骗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而主观方面的内容往往不是通过行为人口述的“有”或者“没有”来确定。
任何脱离案件事实与证据来谈罪过,并进行定罪量刑都是错误的。
对于诈骗罪的辩护,应从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并严格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客观上,行为人未实施诈骗行为,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其次,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依法也不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将经济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混同,通过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如何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至关重要。
为此,笔者通过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等权威判例搜索平台,通过关键词检索查阅了诈骗罪相关判例867个,从中筛选出50个有效的无罪裁判,归纳总结出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以现实的无罪判例作为无罪辩护的有效指引。
目录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三、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二)行为人虽存在诈骗行为,但客观上未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损失,或未达到入罪标准,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相对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如自愿交付),即使最终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五、特殊类型的无罪判例(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行为人的前行为已被认定为犯罪,后行为只是为了维持前一个犯罪行为持续的状态,未侵犯新的法益的,不再单独定罪(二)法院超出指控范围的诈骗罪判决的撤销(三)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隐瞒部分事实取得法院胜诉判决,对方基于民事判决支付款项,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伪证罪正文一、主体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很多律师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惯性思维,在阅卷及撰写辩护词等文书时,首先且侧重性的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并从口供、客观行为及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却极易忽视从犯罪主体及客体方面进行辩护。
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主体是否符合被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该项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辩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并审查,若能发现主体和客体的有效辩点,往往能更为有效的实现无罪辩护结果。
无罪辩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企业及其内部人员按照政府要求,虚构事实获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因该专项资金申报、取得、使用、分配主体均为地方政府,企业及其人员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案例一:任某被判诈骗罪一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鄂汉川刑再初字第00002号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
地方政府与企业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本案中涉及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获得、使用、分配的主体均为地方政府,被告人任某及华清水泥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了虚报职工人数、提供虚假生产经营情况、更改生产设备型号等辅助性工作,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主观方面存在两点问题:犯罪故意与犯罪目的,司法实务中,不能将故意等同于犯罪目的。
成立诈骗罪,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
此即目的犯构罪的特殊要求,亦符合该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故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诈骗罪故意,不能证明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
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无罪判例一:法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
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
从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后归还租车款7万余元。
其中包括在向宰琦书写10万元借条后,法某仍归还了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将租赁的车辆全部返还。
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说明法某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诚意,根本不能反映法某拒不归还租费及将车辆予以非法处置等诈骗故意。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无罪判例一:李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裁判理由: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铁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无罪判例一:黄钰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吉01刑终00113号裁判理由: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依法判处黄钰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持。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无罪案例一:马卫兵被控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豫0326刑初218号裁判理由:因被告人主观上并未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罪判例一:孔竹清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鄂28刑终13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销售木质棺材的过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反双方口头约定,隐瞒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
但原审被告人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的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原审被告人孔竹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无罪判例二:孔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鄂2802刑初29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
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三:叶志波被判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6)粤刑终631号裁判理由:认定叶志波向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一:曾维被控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5)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120号原审被告人曾维因赌博输钱后,虚构了借款理由,同时也隐瞒了借款用途,这是曾维为了能达到向被害人借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方法,该行为表现形式满足了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
但认定曾维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考量曾维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才能构成诈骗罪。
因本案认定曾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故不能因其客观行为表现而客观归罪。
无罪判例二:邓高林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裁判理由:上诉人邓某甲虽然在评估资产报告中提供了虚假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大其资产,但其还是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归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丙,本案现有证据还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笔借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判例三:陈某某被判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5)潭中刑终字第193号判决理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如下:一、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