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工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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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

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得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得进程,体现学校以职教为主,技能为本得原则,教育学生学好理论知识,掌握基本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

校长:XXX

学校地址:XX市XX路XX号

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整

第三条学校性质:从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服务活动得非企业法人得教育实体,即民办非企业组织,在XX市民政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学校得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得办学方向,通过科学得教育方法提高学生得职业技能素质,使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得认证标准,服务社会。

第五条学校培养目标:一专多能、德才兼备得复合型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二章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

第六条办学层次:中级技工学历教育及技能教育。

办学形式:采用全日制教学与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办学规模:600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得校长负责制。

1、董事会就是学校得决策机构,班子成员为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其余行政、教学人员由校长聘任。

2、董事会职责:决定学校重大事宜,审议学校每学年工作报告,经费预、决算。

3、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4、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得多票数形成决议。

5、修改学校章程与制定学校得规章制度。

第八条校长对董事会与上级机关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得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得指示与董事会得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或机构改革方案;

4、拟订学校得各项工作制度;

5、对外履行学校得法定代表人与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6、行使董事会授予得其她职权。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设立教务部、行政部、学生部、招生就业部、实习培训部、安全保卫部、工会、团委、学生会等部门,以后视学校发展状况,再行增减内设机构。

第五章学校教师

第十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得主要负责人由校长提出人选,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任免。其她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并实行全员岗位责任制,由校长与每位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校长聘任得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得标准与资格,并实行择优聘任原则,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必须加强教师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使教师真正成为学生得楷模。

第十三条教职工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劳动人事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切实维护教师权益,努力改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校长有权对教职工奖惩提出处理意见,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六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财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设立专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学校资产管理,接受上级主管机关、财政等部门得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经费、资产来源:

1、资金得筹措

XX市XX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金除上级拨给外,其余拟从学校日常各项培训收入中取得。

2、资金得管理及使用

坚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

内部资产控制制度,设立专职资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与有关财经纪律,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将按照国家统一得会计制度确认与核算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对重大经营事项得决策设立相应得决策机构与执行相应得决策程序。校长就是资产经营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经费收支、记帐与结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学校管理机构报告。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得检查,审计。

第七章教学与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采用XX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审定得技工教育(职业、工种)相应得教学(培训)计划、大纲与教材,确保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学生在学期间完成学校规定得教学计划,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学校根据企业需要为学生推荐就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经XX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试成绩合格得,由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给全国通用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章章程得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学校章程得修改,必须经学校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修改后得章程,须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审批、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解散及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可以解散:

1、办学期限届满;

2、学校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得;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得。

第二十五条学校清算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1、清查处理学校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清算与学校有关未了结得业务;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学校清偿债务后得剩余财产;

6、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学校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上级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学校审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学校终止,依法处置学校印章及档案资料。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审批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得修改,由学校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得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条具体得董事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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