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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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2014年版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经发行,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现将GB/T16180—2014与GB/T16180—2006相比有关调整情况汇总如下:

一、主要技术变化情况

⑴将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写入相应等级标准头条;⑵对总则中4.1.4护理依赖的分级进一步予以明确;⑶删除总则4.1.5心理障碍的描述;⑷将附录中有明确定义的内容直接写进标准条款;⑸在具体条款中取消年龄和是否生育的表述;⑹附录B中增加手、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表;

⑺附录A 中增加视力减弱补偿率的使用说明;⑻对附录中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的诊断要求做了调整;⑼完善了对癫痫和智能障碍的综合评判要求;⑽归并胸、腹腔脏器损伤部分条款;⑾增加系统治疗的界定;⑿增加四肢长管状骨的界定;⒀增加了脊椎骨折的分型界定;⒁增加了关节功能障碍的量化判定基准;⒂增加“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⒃增加“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条款;⒄增加“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条款;⒅完善、调整或删除了部分不规范、不合理甚至矛盾的条款;⒆取消了部分条款后缀中易造成歧义的“无功能障碍”表述;⒇伤残条目由572条调整为530条。

二、具体条款调整情况

一级:原共24款调整为新共23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1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二级:原共42款调整为新共39款。其中增加0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5款;三级:原共49款调整为新共47款。其中增加1款,删除2款,合并2款,更改7款;四级:原共57款调整

为新共5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4款,合并0款,更改4款;五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65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9款,合并2款,更改12款;六级:原共73款调整为新共76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3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七级:原共72款调整为新共63款。其中增加4款,删除13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八级: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九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十级: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Ⅲ°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降级为新六

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第53款“胆道修补术。”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与

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原七级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与原八级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与原八级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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