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教育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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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教育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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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德)

校长高级研修班”培训总结

—高冬梅

近几年,随着高等学校的不断扩招,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我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发展中出现了形式单一、特色不明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使得我国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严重脱节。从2010年开始,省教育厅主办、我校承办共同举办了“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校长高级研修班”,为各高职学校校长提供了向国外职业教育模式学习的机会。

在此感谢院领导及学校给我提供这次参与“2013年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德)校长高级研修班”培训的机会,通过本次培训让我能够了解到国外不同于我国的职业教育模式以及人才培养方式,切身学习了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和“行为导向教学法”的先进性,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本次培训的学习总结。一、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双元制”职业教育是德国职业教育的核心,也被看作是当今世界职业教育的典范,先后被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作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主体,它为德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技术工人,被人们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同时随着东南亚地区技工荒这一现象的出现,整个劳工市场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谓“双元制”职业教育“是指青少年既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和与之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又在职业学校里接受专业理论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这是一种将企

业与学校、理论与实践技能紧密结合,以培养高水平专业技术工人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制度。”

(一)特点

首先这种职业教育模式能够很好的使职业教育与技工市场相适应,即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校就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其次这种教育模式的课程设置能够与时俱进,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最后这种教育模式能够培养学生以行为为导向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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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教育的机构

企业和职业学校,是“双元制”教育的两个基本培训场所。学校对学生进行与企业实践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教育,主要解决学生在实训技能操作时“为什么这么做”的问题;企业是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具体实践的场所,主要是解决学生更好的掌握“怎么做”的问题”,通常学生每周学习的时间分配是企业3-4天+学校1-2天,对于不同的专业时间分配有不同的方式,具体的安排按企业要求来制定,学生这种在职业教育模式中既是学徒,又是学生。

(三)学生实践方式

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主要是学校教育与企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在企业实现专业理论知识的具体实践,但是在企业学生是在正常的岗位上实习,或者建立与车间一样的实习车间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在德国,对于一些学习领域,教室与实验室建立在一起,即一间教室一半是上课的地方,另一半是实验室,这样在老师讲到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学生就可以当场通过实验来验证,这样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于该知识点的印象。

(四)法制体系

“双元制”职业教育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和企业的积极参与以外,最为关键的是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障。其中,《联邦职业教育法》作为德国职业教育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将企业和职业学校作为实施职业教育的学习地点;此外该法案还涉及培训企业与师资的资格确定、培训合同的规定、培训与考核的相关要求、企业和学生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除了《职业教育法》以外,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企业培训相关的法规用于保证学生培训的顺利实施,这其中包括《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法》、《劳动促进法》以及国家认可培训专业的《职业培训条例》等。另外,为了保证学生能够接受完整的学校教育,在各州颁布的学校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年轻人在结束普通义务教育后,必须接受法定的职业义务教育。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双元制培训的参与者(如负责培训的双方)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了双元制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

(五)“双元制”教育体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需要向合作企业汇报每学年课程结束后的成绩等考核情况,这个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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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企业印发给学生的报告本上面,学生填写完报告之后由企业主管签字,到学期结束后行业协会会对该报告进行审查。

企业:有义务为学生提供学习用品及学习材料,职校的学生从第一学期开始可以从实习企业拿到400到800的报酬。学生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不同于工作合同,随着培训的进行,学生逐渐为企业创造收益。

学校:学校负责学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并对学生每完成一个学习领域的学习环节之后进行考核,老师及时的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导与建议。

(六)职业资格认证

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整体上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定了在联邦德国职业资格认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的认证考核内容及其方式;二是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实施体系,组成了以行业协会为主、以代表各方面利益人员组成的命题,考核专家组为具体执行人的组织机制;三是以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时间、统一阅卷和统一发证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

(1)职业资格认证的法律依据:

以《职业教育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以各职业的《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为内容依据,确定各职业的职业资格认证内容和方式。

(2)考试的标准及内容:

按照联邦统一的有关《培训条例》和《考试条例》,由德国的16个州组成专业命题小组,制定统一考核所用的试题试卷。

(3)考评委员会:

德国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由考评委员会来具体实施。考评委员会由雇主、雇员和学校三方代表组成。在一个考评委员会中,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的人数是相同的。考评委员是在选举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培训和考核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可上岗,其年龄必须在24岁以上,任期一般为5年。作为考评委员,这是一个荣誉性的职位,除有象征性的津贴外,一般不拿其它报酬。

(4)考试方式:

在接受双元制培训过程中,考生在行业协会监督下进行两次考试,其中第一次是在学习一年半左右时的考试,又叫中间考试,再一次就是学习结束时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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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考试。这两次考试成绩分别占总分数的40%和60%。同时,这两次考试,都分别由两类考试组成,培训毕业考试和职业资格考试,由此,产生两类证书,即培训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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