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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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传送齐鲁银行文件(公司银行部)
齐鲁银公〔2011〕3号
关于印发《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
业务治理方法(修订)》的通知
各分行、管辖行及所辖经营行、济南辖内各支行、总行各部门:为促进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进展,规范业务操作,有效操纵风险,总行组织修订了《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治理方法(修订)》(以下简称本方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文件,严格贯彻执行本方法中各环节的业务操作要求,有效操纵风险。
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公司银行部联系。
齐鲁银行公司银行部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齐鲁银行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
业务治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业务进展,规范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流淌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法人房地产抵押循环贷款(以下简称循环贷款)是指齐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提供房地产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法人客户授予一定的贷款额度并由其在贷款额度及额度有效期限内循环使用的本外币贷款。
本方法中贷款额度是指本行授予法人客户的一笔或多笔本外币贷款合计余额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循环贷款业务的差不多原则是“一次审批、一次抵押、总额操纵、循环使用”。
一次审批是指依照申请人及抵押物情况,一次性确定贷款额度、
期限、定价等要素。
一次抵押是指依据审批额度及期限,一次性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总额操纵是指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限内的任一时点,本行为借款人办理一笔或多笔贷款的本金合计余额操纵在贷款额度之内。
循环使用是指申请人在贷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内,能够随时申请使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二)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三)原则上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处于经营成长期或平稳期,有明确、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款能力;
(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五)客户质量评级E(含)级以上;
(六)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房地产能够办理最高额抵押:
(一)依法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土地使
用权;
(三)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但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的房产;
(四)依法能够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爱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集体土地及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
(七)未附着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
(八)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额度、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参照流淌资金额度测算公式)。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的70%,追加其他有效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至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00%;
(二)贷款额度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单笔贷款期限应依照申请人经营周期及资金实际用途确定,但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额度有效期限;
(四)贷款利率执行本行规定。
第八条循环贷款不得办理展期和借新还旧,循环贷款额度内单笔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立即停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第二章贷款申请
第九条客户经理可主动营销目标客户,也可直同意理客户的贷款申请。
第十条客户经理可与客户面谈了解其差不多情况,面谈内容包括:
(一)公司性质、注册地、经营年限、要紧产品或服务;
(二)股东、要紧经营人;
(三)抵押物差不多情况;
(四)融资需求、融资用途;
(五)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同意其贷款申请:
(一)被列入黑名单,或处于逾期、欠息状态;
(二)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三)产品或生产工艺属于国家禁止进展或明令淘汰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客户经理应依照面谈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必要时,可征询营销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决定受理的,应预备后续贷前调查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向客户解释。
第十四条贷前调查的原则和要求:
(一)客户经理负责贷前调查,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客户经理结合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全面掌握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信息,尤其注重对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
(三)贷前调查遵循双人调查原则,一人为主调查人,一人为辅助调查人。
第十五条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取得借款人的下列资料:
(一)执照、证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其他必
要的证件;
(二)开户许可证;
(三)验资报告;
(四)公司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操纵人身份证明、履历等;
(六)签章样本(格式见附件2);
(七)成立时刻三年以上的,提供前三年、本年季度及最新财务报表;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