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租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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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租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承包租赁房产税问题
【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9﹞57号
【发文日期】1999-12-17
【实施时间】1999-12-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规范承包租赁经营户与房屋出租户的房产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人不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均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从租计征的、仅对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征税。因此,计征房产税时,对纳税人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或其他名义的收入中,若含有非房产租金因素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扣除。
三、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房产租金收入,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以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的,税务部门可参照同地段、同房屋结构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四、国有企业采取承包、租赁经营的、房产税暂按原省税务局[1991]闽税政三字第41号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