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建法规知识点技巧总结(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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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精华考点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表现
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规定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的规定
序号项目内容
1项目经理部(1)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务而设立的组织;
(2)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3)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2项目经理地位项目经理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项目经理部行为
的法律后果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
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序号项目内容
1不得委托代理
的建设工程活
动
(1)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2)禁止承包单位转包;
(3)魅承包单位商分包;
(4)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须取得法定资
格方可从事的
建设工程代理
行为
(1)一般的代理行为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资格无
法定要求;
(2)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须由有资格的组织实施
3民事法律行为
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序号项目内容说明
1两个法律
关系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
间的委托关系;
(2)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
合同关系
2代理人行
使代理方
式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
担民事责任
3转委托代
理
应取得同意或追认,否则由
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
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可不经同意直接转托他人代理
4无权代理(1)自始没有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
(1)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被代理人
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未经追认的行为,由狂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
(3)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
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视为同意
5表见代理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
该代理行为有效,后果由被
代理人承担
构成要件: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
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
6视为同意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一、保证相关知识
1、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
(1)以书面形式订立;
(2)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4、保证人资格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保证担保的范围
(1)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主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二、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物有关知识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疔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财产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情形: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