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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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范管理,避免发生流失、火灾等治安灾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存储、使用、回收中的安全防范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回收的单位,其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组织检查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安环保和设备管理部和保卫处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的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各生产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防范工作,查处违规行为或处置发生的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库房管理中心化工库是公司安全保卫重要部位;生产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临时存储点应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准,纳入单位重要部位管理,并报技安环保和设备管理部、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存储点应符合防火、防盗要求,标准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执行,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第七条各单位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所有环节,均应确定责任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并制定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明火作业时,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做好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由生产单位按照生产任务需求报计划,物资采购部负责采购。

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守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应首先入库,由物资采购部和库房管理中心分别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档案,建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十一条库房管理中心化工库易制毒化学品应分类存储,以不超过公司一个季度计划的使用量为准;各单位存储点的存储量,以不超过本单位一个月计划使用量为准。

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按照所报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办理领用手续,领用量不得超过存储点的额定存储量。

班组使用做到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部分应及时退回单位存储点。

第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液及其包装物,集中后统一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随一般垃圾运出。

无害化处理由技安环保和设备管理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存储、使用、回收等各环节均应建立台账。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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