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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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协助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建设第八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广东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成果,成为广东省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现场评估第十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

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

第十一条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

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

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
2-6
实验考试 或考核
有考核或考试办法并具体头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经批改的 三份学生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
的记No
考试或考核办法只要有一种即可(视大 纲要求定),本学期和近几学期制定均 可。试卷或成绩均需有。
2-7
实验报告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 认可,有实验报告。
随机抽查三个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 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丫,
3-2
低值耐用品 管理
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其中以物对帐5件, 以帐对物5件,差错不得超过1件。达到的记丫,否则记No其名 称、规格、型号应一致。
检查低值耐用品范围:单价200-800
元,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属于 材料、易耗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 工具、量具等。
3-3*
一般院校应有科研任务;重点院校至少2项科研任务,有硕士、博士点的至少 培养3名研究生。
2-3*
实验教学 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 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 计、总结。有记Y没有记No
除计划、设计、总结外,有实验研究的 论文、成果鉴定书、自制的实验仪器设 备装置等均为Yo
2-4*
教材
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检查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或指导 书。有的记Y,没有的记No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要求:油印、铅印、 胶印均可,字、图清楚。字、图不清, 难以辩认记为No
2-5*
实验项目 管理
每个实验项目管理规范,记载有 实验名称、面向专业、实验类别、 每组人数、组数、实验时数、主 要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 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实验组不 超过4人。有特殊要求的,以满 足该实验每组最少人数为限,要 保证学生都能实际操作。要有一 定比例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评估的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综合评估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教技〔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防科工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自2004年1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推动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相关部门与高校的广泛认同。

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修订,我部决定正式实行该规则。

现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八日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以评促建,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

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1)。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达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教育部提交评估申请并参加评估。

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与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教育部主要职责:组织制订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任务,制订评估方案,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促进科研实验室的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实验室利用率,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根据各相关单位实验室情况,制定科研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一、评估范围列入我校实验室编制的所有科研类实验室二、评估内容本评估指标共包含实验室综合管理、实验室综合利用和实验室建设成效三项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共计18个二级评估指标,每项均赋予相应分值,评估时视实际情况酌情各项打分,总分100分。

三、评估组织(一)学院自评各相关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有关专家任成员的实验室自评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科研实验室绩效评估,按照《平顶山学院科研实验室绩效评估体系》中所列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记分,并撰写自评报告。

(二)学校复评1.由分管校长领导,实验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2.学校成立由实验室管理处、科研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专家组成的科研实验室绩效评估专家组;3.专家组根据各学院(中心)的自评报告,按照《平顶山学院科研实验室绩效评估体系》中所列评估内容和评分标准,采用听取报告和实地察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记分。

4.专家组对各个被评估科研实验室进行评议排名,并形成书面意见。

四、评估结论及适用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标准如下:优秀:总分290分;良好:75分W总分V90分;合格:60分W总分V75分;不合格:总分<60分。

学校将把评估结果作为科研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对综合绩效好、工作水平高的实验室予以表彰,并加大投入;对效益低下、工作水平差的实验室减少甚至停止投入,进行整顿,限期改进,以达到“发挥效益,提高水平”的目标。

L材料准备不仅仅限于本指南中所列,所有提供的支撑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科研实验室绩效评估采用记分制,满分为100分。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指单价大于10万元的仪器设备。

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科研实验室,得分总数除以0.93后为最终得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议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议,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

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

两者满分值各为1000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议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议,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

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

两者满分值各为1000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2.04.28•【文号】应急厅〔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2〕10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要求,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考核评估程序,现将《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2年4月28日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根据《应急管理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应急厅〔2020〕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核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重点实验室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先进装备等方面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支撑服务应急管理实战需求取得的成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业务引导,促进重点实验室良性发展。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突出应急管理实战支撑导向,依据考核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包括年度评估与定期考核,对象为所有正式挂牌纳入运行序列的重点实验室。

对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

定期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点实验室业务领域分批次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牵头组织成立考核评估专家组并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六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业务司局(以下统称业务单位)负责推荐专家并参与各自业务领域内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计字[2002]106号)院属各有关单位、重点实验室:现将《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自2002年3月27日施行。

中国科学院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含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院重点实验室)是我院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前沿探索的核心力量。

为促进重点实验室加强科学前沿部署和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把若干重点实验室建成世界知名的科学研究基地,中国科学院决定设立“中国科学院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经费”(简称实验室择优经费)。

第二条为加强实验室择优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支持原则与经费核定第三条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室择优经费主要支持在国家评估中取得优秀、良好成绩的我院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院重点实验室。

少部分经费用于支持院在重要或新兴交叉学科方面组建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结构调整。

第四条院重点实验室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每年院实验室择优经费的预算额度,确定优秀和良好实验室的支持强度,一般“优秀”档为“良好”档强度的两倍。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院内联合实验室,根据其体量大小适度增加经费额度。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五条研究所是院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

实验室择优经费是在研究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的基础上院择优强化支持的专项经费,由研究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_李岱素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_李岱素

表 1 广东省重 点实验室绩效评价体系的初步评测指标
原指标
研究者
11 从事 R& D 固定人员数;
BC
21 在室培养的硕博士研究生人员数;
B
31 在室的客座研究人员数;
B
41 人均项目经费数;
B
51 研究设备的原值数; 61 承担省部级或以上课题项目数; 71 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研经费; 81 纵向课题经费比率;
室向高水平、高层次的方向发 展, 必须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 法制化的实验室管 理体系, 形成有 利于创新、 鼓励竞 争的评 价体系和管理制度。 因此, 全省 重点实 验室的 绩效评 价工作 已显得愈发重要。
但是, 由于方方面 面的原因 , 广东省 重点实 验室的 绩效 评价工作存在不少的 问题, 现有 的指标 体系尽 管从定 性和定 量的角度保证了指 标体系 的全面 性、系统性, 但在指 标的选 取上却存在缺乏合理 性和突 出重点 等问题, 因 此现有 的绩效 评价指标 体系 仍有 待完 善。例如, 现有 指标 体系 包 括定 性、 定量指标共 9个一类指标, 26个 二类指标, 指 标体系 之大而 全难以直观突出实验 室建设 所存在 的主要问 题, 需要 在现有 绩效评价基础上进 行深入 挖掘方 能发现 问题。可见, 尽管绩 效评价是一种非常有 用的管 理模式, 但 这项工 作在广 东省的 开展却并不顺利, 不利 于为全省 重点实 验室的 建设与 发展提 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决 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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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岱素: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目、研究成果等方面去考察。 ( 3)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人才队伍是实验 室开展科 技创新 活动的 主体, 实验 室的
建设需要以人才队 伍建设 为基础。 没有好的 人才队 伍, 实验 室难以承担重大科 研任务, 难以产 生优秀的 科研成 果。而人 才培养是实验室建设 的目的 之一, 也是 人才队 伍建设 的根本 保障。重点实验室要 上水平 就要建 设一支学 术思想 活跃、学 科知识面较广的高层 次学术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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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51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

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评估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

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定量评估内容: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定性评议内容:通过专家定性评议,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经费及设备实力;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

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

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

两者满分值各为1000分。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

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

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组织评估计分;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综合评估情况,写出评估总结报告;公布评估结果。

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

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评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经依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

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人组成,设组长一人。

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工作。

具体任务是: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进行评议、评分,并提出评议意见。

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分、排序和等级,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

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1
文件二-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文件二-3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性评议指标、计分标准及评分表
实验室名称:
评估专家姓名:
注:①各小类指标评分分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优秀评分:A×(90~100%),(A为各小类指标的基础分值),良好:A×(75~89%),及格:A×(60~74%)。

②评分后,请交给评估组织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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