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1. 引言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其科研和创新能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制定了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以确保评估的公正、科学和透明。
2. 评估标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科研创新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科研团队建设: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团队数量、结构和人才队伍构成等;•科研成果产出:评估实验室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和影响力等;•科研设备设施: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设备设施情况和先进性程度等;评估创新服务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评估实验室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和转化效益等;•创新人才培养能力:评估实验室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情况等;•创新平台建设能力:评估实验室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2.3 组织管理能力评估组织管理能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评估实验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和科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评估实验室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透明和规范;•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评估实验室的合作交流和服务能力是否积极高效;3. 评估程序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程序如下:3.1 申报材料提交实验室向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报材料,包括实验室的基本情况介绍、科研成果和创新服务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等。
3.2 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实验室的科研创新能力、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估。
3.3 现场考察选取一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创新成果和组织管理情况等。
3.4 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实验室可以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议。
3.5 结果认定最终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认定并向实验室公布,评估周期为3年。
4. 评估结果的影响和应用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经费的分配。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权重要点总体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担任务、代研究水平与贡献50%表性研究成果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实验室主任与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30%学术带头人、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学术交流、运行管理、依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托单位的支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要求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包括若干优秀的学术带头人、高素质研究骨干、高水平技术人员及精干的管理人员,能够满足实验室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实验室是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的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
通过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发布开放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科研氛围浓厚,学术风气好。
拥有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和完善的配套设施, 仪器设备统一管理,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实验室发展方向是依托单位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二、具体指标说明(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应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战略目标,面向国际竞争,为增强科技储备和原始创新能力,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录第⼀章总则第⼆章评估组织第三章评估程序第四章现场评估第五章复评第六章评估结果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的是:全⾯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评估⼯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状况进⾏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管理。
第五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次,每年评估⼀⾄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
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具体评估⼯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章评估组织第七条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条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九条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条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持和保障。
第⼗⼀条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评估程序第⼗⼆条每年11⽉1⽇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土资源部点实验室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1999修订)正文:----------------------------------------------------------------------------------------------------------------------------------------------------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03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一、总则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
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研领域的重要组织,承担着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
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质量,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展开讨论,分析其背景、内容和作用。
一、背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决策支持。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战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长期发展和有效运作,评估工作成为必要的环节。
二、内容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科研水平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贡献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学术论文发表情况以及专利申请数量等指标。
2.人才队伍评估:评估实验室的人才队伍结构和素质,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研究团队的协作能力以及人才培养与交流等方面。
这将直接影响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科研水平。
3.管理制度评估:评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察实验室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
4.社会影响评估:评估实验室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贡献程度。
这一评估将综合考量实验室成果的转化应用情况、对相关产业的带动效应以及科技成果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三、作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证实验室的科研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1.促进科研创新:评估细则的制定可以推动实验室内部的科研团队进行创新研究,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
2.提升绩效管理:评估细则的执行可以对实验室的科研项目、人员、经费和管理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从而提升实验室的绩效管理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评估细则的结果可以为实验室的资源分配提供科学依据,使得科研项目得到更加合理和有效的支持。
4.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估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实验室与其他国内外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交流能力。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要求一、研究方向和目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首先关注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目标是否明确、合理、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应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相一致,具有明确的科研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具备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估实验室的重要指标之一。
实验室应取得一系列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获奖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三、科研队伍科研队伍是实验室的核心力量。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科研人员数量、结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实验室应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包括优秀的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和青年研究人员等。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四、科研条件科研条件是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的基础。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实验设备、仪器、场地等硬件设施是否完备、先进,是否满足科研工作的需要。
实验室应具备较高的科研实验能力和条件,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技术支持。
五、科研管理科研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环节。
评估要求关注实验室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科研项目组织等方面。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科研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同时,实验室应注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和成果的产出。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要求涵盖了研究方向和目标、科研成果、科研队伍、科研条件和科研管理等方面。
实验室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为国家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0月
名称根据验收意见修改
26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再开发重点实验室
华南农业大学、广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
27
国土资源部放射性与稀有稀散矿产重点实验室
广东省矿产应用研究所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
名称根据验收意见修改
2015年11月
10
国土资源部岩溶生态系统与石漠化治理重点实验室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5年12月
11
国土资源部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中国地质调查局
2015年6月
12
国土资源部多金属矿评价与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
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吉林大学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
37
国土资源部应用地球物理重点实验室
吉林大学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
38
国土资源部东北亚矿产资源评价重点实验室
吉林大学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7月
39
国土资源部构造成矿成藏重点实验室
成都理工大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6月
40
国土资源部地学空间信息技术重点实验室
28
国土资源部城市土地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5月
29
国土资源部页岩气资源勘查重点实验室
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重点实验室评估
重点实验室评估
重点实验室评估是对实验室的综合性能进行评价和检测的过程,通过评估可以了解实验室的科研水平、设备设施的运行状况以及管理和服务的情况等,从而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下面是对重点实验室评估的一些要点。
首先,对于设备设施的评估,重点实验室需要拥有齐全、先进的科研设备,能够满足科研项目的需要。
评估人员需要对实验室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检测设备的完好程度、使用效果和运行情况等。
同时,对于设备的年限和使用频率也需要进行考察,以了解实验室现有设备的使用情况。
其次,对于实验室的科研水平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需要对实验室已经完成的科研项目进行查看,并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论文以及与实验室成员的交流,了解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等。
评估人员还需要了解实验室的科研项目申报情况、研究团队的规模和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等。
再次,对于实验室的管理和服务进行评估。
评估人员需要了解实验室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流程,包括管理人员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团队合作氛围以及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同时,评估人员还需要对实验室的服务能力进行考察,包括实验室的规模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质量等。
最后,评估人员根据收集的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评估人员需要针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改进建议可以包括设
备更新和升级、科研项目的优化、人员培训和激励措施等。
综上所述,重点实验室评估是对实验室的综合性能进行评价和检测的过程,需要对设备设施、科研水平、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通过评估,可以为实验室的发展和提升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
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
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
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
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
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
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价规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期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评估领域择优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熟悉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七条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评估材料第八条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五年工作总结。
年度报告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五年工作总结。
五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
第十条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要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评估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2.26
•【文号】国土资厅发〔2017〕44号
•【施行日期】2017.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科技创新大会工作部署,不断增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国土资发〔2016〕100号)、《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和《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部组织制定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附件: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自然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人解读《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自然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人解读《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01.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自然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人解读《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重点实验室作为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创新平台,也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下简称《评估规则》),就规范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进行了部署。
此次《评估规则》的出台基于哪些考量,有哪些新的变化和看点?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司长高平对此进行了解答。
通过评估强化事中事后监督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在支撑、引领国土资源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至今已经部署建设了重点实验室60家,聚集了一批优秀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人才,集中了大量的先进仪器设备,承担了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任务,产出了一大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这些实验室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硬件条件、学术交流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据高平介绍,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进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创新成果,部分成果达到国际水平,多项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引领与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培养了一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验室研究团队不断壮大,已成为集聚和培养高层次国土资源科技人才的重要场所;硬件条件明显改善,实验室依托单位在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办公场所改善、野外基地建设及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了更新换代;广泛开展了学术交流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在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共承办大型国际学术会议40次,组织召开国内大中型学术会议189 次,邀请国外专家学者来访258人次,派出(出访) 369 人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布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25【实施日期】2008.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特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现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在评估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
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
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水平科研机构之一。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实验室能够按照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国家科技部制定了一系列评估规则,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监督和指导。
首先,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要求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力等多方面指标。
此外,评估还要
对实验室的绩效管理与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管理体制是否完善,人员配备是否
合理,工作流程是否优化等。
其次,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
科研成果是实验室最重要的产出之一,评估要求对实验室近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包括论文数量、质量、发表期刊
的影响因子、专利产出等,同时也要考核实验室在研究方向的拓展和进展情况。
评估还要对实验室的人才团队进行评价。
人才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支撑,评估要求对实验室的人员结构、专业水平、组织架构、团队合作等进行评价。
在此基
础上,还要对实验室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实验室是否能够为国家发展培养高
水平的人才。
除此之外,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还要求对实验室的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评估要求实验室使用经费是否规范、明确,是否存在浪费现象等问题。
总之,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其目的在于保证实验室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实验室能够顺利实现国家的科技
创新战略。
同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常态化的监督和评估,也有助于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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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验收要求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验收要求
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要求通常涉及多个方面,以确保实验室设施和运行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包括实验室建筑、仪器设备、安全设施等需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例如,建筑要求符合安全、防火、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仪器设备需要具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其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和运行规范也是重点验收的内容,包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清洁卫生等方面。
此外,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也是验收的重点,包括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科研成果的产出、学术影响力等方面。
最后,实验室的社会责任和服务能力也需要得到关注,例如实验室在技术转移、科普宣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表现。
总的来说,自然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要求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涉及实验室的设施、管理、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实验室的整体水平和能力达到一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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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条【评估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修订)》(国土资发〔2016〕152号)和《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17〕133号),为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监督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目的和原则】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健康发展。
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科学规范,注重实效。
第三条【评估对象和周期】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
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
第四条【评估程序】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
自评估阶段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评估由国土资源部指导有关支撑单位(条件成熟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部发布。
第五条【评估工作职责】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
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
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自评估要求】依托单位组织实验室编制自评估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自评估报告中列举的奖励、论文、专利、专著、标准、软件著作权、成果应用转化证明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且有实验室署名。
第七条【专家评估要求】专家评估过程包括会议评估、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三个步骤。
(一)会议评估。
专家审阅自评估报告和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进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二)现场考察。
现场考察主要针对会议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
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代表性成果汇报、现场核查实际运行、管理情况,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三)综合评估。
专家组听取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情况,重点对现场考察的实验室进行评议,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综合评估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不通过三类,并根据末位淘汰的原则提出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建议,原则上不低于参评实验室数量的10%。
第八条【评估专家及组成】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为5-7名,部系统外专家不少于1∕3。
评估实行回避和专家信用记录制度,与参评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作为评估专家。
评估专家组名单在评估工作开始前一周内进行公示,实验室对评估专家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评估结果审定】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
第十条【结果应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
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第十一条【评估纪律】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专家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支撑单位、专家组(评估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等,或者向个人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