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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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段工人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工人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工人技师聘用管理方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立,标准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 、"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现对全段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进展一次全解重聘,并提高待遇,以激发和调动广阔高技能人才的生产积极性。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第三条桥工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党务副组长:主管职评副段长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平安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

三、聘任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方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

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以下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展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测评〔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促进集团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淮北矿业全面进入质量时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结果和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过程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岀色地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2、具有较高的技艺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屮级及以上技能员工的能力。

第七条资历条件2申报技师须取得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申报高级技师须取得本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第八条破格条件获得市、集团公司级技术比武前3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比武获得名次的可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三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考试与评第1页共4页高级技师下达攻关、革新课题和带徒任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Z—者,聘任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1、未完成带徒和技术革新任务的。

2、市场化考核低于平均水平的。

3、调离本专业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的。

4、因本人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事故,给企业造4 成损失的。

5、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损害企业和职工权益,受到党、政处分的。

第十六条凡未经集团公司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各单位不得聘任。

第五章待遇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首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第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实行技能津贴收购制,技能津贴纳入市场化考核,每季度考核收购一次。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某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工作,增强选拔和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发挥人才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任类型和条件1.聘任类型:聘任分为专家、高级技师、技师、助理工程师等。

2.聘任条件:(1)专家:具备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备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其他高级资格证书。

(2)高级技师:具备中级职称,或取得与专业领域相关的高级技能人才证书,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5年以上。

(3)技师:具备初级职称,或取得与专业领域相关的中级技能人才证书,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4)助理工程师: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大专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以上。

三、招聘方式1.公司招聘时应通过多个渠道发布聘用需求,并向社会公开招聘,注重选拔优秀人才。

2.公司还可以通过校园招聘、海外招聘等方式进行聘用。

四、聘任程序1.聘任推荐。

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包括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等。

2.聘任申报。

人才应填写聘任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资格初审。

公司审查人才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者被退回。

4.组织考核。

组织考核包括竞争性考核和专家评审两种形式。

竞争性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试题严格按照职业水平进行设定。

专家评审由公司选派专家对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5.确定聘任。

聘任部门根据人才的考核情况和公司需求确定聘任人员,并制定聘任条件和劳动合同。

五、聘任秩序和约定1.公司与人才签订合同,规定明确的服务期限和工作内容,约定不满期限或违约赔偿等条款。

2.公司对聘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好人才的梯队建设和继承培养。

六、聘任待遇和福利1.公司为聘任人员提供市场上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根据人员的职业水平和绩效水平进行差异化给予。

2.公司还为聘任人员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

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

交通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快交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他们在交通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及交通部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技师、高级技师的性质和职务范围设置㈠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晋升。

㈡技师和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已明确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工种。

㈢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的设置调整,应结合交通行业各专业的实际需要,由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研究后报部审批。

二、任职资格考评管理㈠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委托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负责全国交通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

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交通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交通行业技师的考评管理工作,以及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

㈢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其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主管机构或上级劳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的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其专业技术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由交通部指定鉴定站负责。

㈣部鉴定中心设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交通行业工种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有关单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或劳资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成立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单位)交通行业工种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㈠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正常出勤,服从分配和调动;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在业务上积极指导、帮助年轻职工。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上岗聘任工作,根据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技术工种工作的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操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工作。

第四条技师聘用限额暂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人数的5%以内,高级技师聘用限额暂按已聘技师人数的10%控制。

第五条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并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三、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上报事故;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聘用的必要条件一、技师聘用在满足第五条基础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项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公司评为季度冠军的;二)、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三)、被公司评为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技术带头人的;四)、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五)、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的;六)、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

二、取得高级技师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用为高级技师:一)、连续三年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二)、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并以其名字命名先进操作法的。

第七条组织程序:一、个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分公司审查;二、分公司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组织召开聘用工作会;四、根据聘用工作会的会议纪要,核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根据个人业绩、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续聘,续聘由个人申请,组织考核。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指标者;二、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的,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四、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五、调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待岗者;六、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七、因病、因伤不能继续在本生产岗位工作者。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技师评聘管理工作管理办法(2018)[1]

中船集团科技及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船集团科技及(以下简称院)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技师评聘制度,加速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充分发挥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在科研生产中的骨干和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总体要求,结合院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及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的评聘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评聘工作施行“授权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遵循“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考评结合、单位聘任”的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资格条件,认真履行评审程序,确保技师评聘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审定权。

院成立技师评审委员会,行使技师资格审定权;成立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行使高级技师、特级技师资格推荐评审权。

院技师评审委员会和高级技师、特级技师推荐评审委员会统称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下设考评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第五条院技师评审(推荐)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评委会主任由院主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院相关部门、单位领导,技术和技能专家组成。

其中专家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委会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多元化评价工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技能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严明标准,严肃纪律,严密组织,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工作的规程;指导考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对评价工作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评价的各项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定各专业考评组成员的组成。

第六条考评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考评办公室设在院人力资源部,主任由院人力资源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院人力资源部门和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主管组成。

考评办公室负责接受评委会的领导,组织执行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报名参加考评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负责考评流程安排和各项评价考务工作;负责考评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等;受评委会的委托指导各专业考评组工作;负责考评业务组织管理工作及其它事务性工作。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动力二厂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搞好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操作人员岗位成才,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动力二厂所属各单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考评工作按照《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工厂负责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经聘任上岗。

(二)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履行有关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聘任的程序和拟聘人选要向员工公布,具体聘任过程要做到“三公开”。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每年度考核一次,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随时解聘。

(五)坚持与“技能津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取得资格的技师、高级技师要参加考评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章聘任、续聘及解聘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星级操作员考评,在公司核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从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中择优推荐聘任。

具体程序为:公布岗位、本人对岗申请、资格审查、推荐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公司统一颁发《技师聘书》或《高级技师聘书》,公司授权各单位领导与被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聘期等。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到期自行终止。

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满前30日,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二)按第五条有关要求,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三)经聘任单位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聘约。

技术职称聘用管理制度

技术职称聘用管理制度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及考核办法1 资格认定、岗位设置及聘用原则。

1.1 电力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认定按《江苏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暂行办法》执行;1.2 社会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按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3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原则:1.3.1 对电力行业的特有工种,按附件1中相关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2 已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通用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3 未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通用工种暂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待办班后公司统一考虑。

1.4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资格认定与聘用分开。

2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附件四。

3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3.1 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设置名额内择优聘用。

由部门推荐,公司研究决定,并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合同。

3.2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期为二年。

3.3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带徒制度,并签订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期的师徒合同。

4 技师、高级技师的待遇4.1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期内,分别享受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4.2 聘用期间,技师应带中、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徒弟公司发给技师津贴50元/人*月;4.3 聘用期间,高级技师带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公司发给高级技师津贴100元/人*月;4.4 技师、高级技师带徒津贴公司对照师徒合同(附件3)进行鉴定考核。

5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5.1 在聘技师、高级技师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5.2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采取理论考试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35%,工作业绩考核占65%。

5.2.1 理论考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4.22•【文号】煤劳字[1996]第159号•【施行日期】1996.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煤劳字(1996)第159号)各煤管局、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部有关单位:现将《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评聘技师、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中的比例,不得突破规定,使用时要留有余地,积极稳妥地搞好评聘工作。

2.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暂不具备鉴定职能的,可由企业工人考核委员会对申报考评技师的人员进行资格和条件的考核、确认。

3.各单位应制定统一的技师、高级技师聘约,实行规范管理。

4.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区域性的技师协会,开展技术协作活动,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煤炭生产建设中解决技术难点和攻关的技术作用。

5.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调整后,增资部分在企业效益工资中列支。

对提高津贴标准有困难的单位,可暂缓执行新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并报部备案。

6.各单位在执行新的津贴标准时,对已退休的技师、高级技师原职务津贴进入退休费基数部分,统一按新标准计算调整。

7.本办法下发前已评聘的技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其职务津贴列入计算离退休费基数的任职年限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书面报部财务劳资司。

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要,选拔和培养一大批技艺精湛的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对技师和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岗位技术职务。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竞聘工作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竞聘工作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竞聘工作办法为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完善分配制度改革配套措施,根据集团公司加强技能操作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做好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公司决定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竞聘工作,并不断建立和完善长效激励机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范围及职数、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及岗位工资1、岗位设置范围及职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范围主要设在生产车间以及主要辅助生产车间。

各单位确定具体岗位,公司控制各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总职数。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数测算以生产装置或辅助生产车间的操作技能定员为基本计算单位,技师岗位职数至少为操作人员定员的6%;高级技师岗位职数至少为操作人员定员的0.6%。

公司给各单位下达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数详见附表。

2、岗位职责和上岗条件: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制订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可自行制订各装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上岗条件和考核标准。

各单位须将持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列为上岗必备条件。

3、竞聘上岗、易岗易薪,动态管理。

各单位对符合上岗条件者进行绩效考核、组织竞聘上岗,将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竞聘上岗工作要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一个周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它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同时进行。

4、技师岗位工资类别为12—11类,具体以2003年公司下达的《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归类比照表》为准;高级技师岗位工资类别待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时,一并确定。

二、主要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包括履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内容。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

技师应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能:主要考核担任现职岗位工作以及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工作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文化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等;参加技术培训和传授技艺、带徒、授课等方面情况。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

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职业资格等级考核评定(鉴定)与聘任工作,促进员工学习业务,提高员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及实际操作技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所属经济技术与管理类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业人员及技术工人、一般操作工的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应当遵循“严格标准、统一评定、统筹安排、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

考评委员会由各职能部门主管领导及专业骨干和外聘专家组成。

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根据需要成立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协助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和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开展本公司职业资格等级考评和已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的聘任工作。

各子公司考评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各子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在各有关职业(专业)领域内,凡国家和地方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及以其他有关部门、有资质的职业鉴定机构已开展职业资格等级统一考试(鉴定)的,以参加国家和地方统一考试(鉴定)所取得的职业资格为准。

第七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各专业岗位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一般操作工的技术等级分为普通级和高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经济技术与管理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专业(岗位)主要有:生产经营管理(含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质量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企业培训、文秘、会计、统计、营销、采购及物流等。

技工类实行职业资格等级考评(鉴定)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钳工(含模具钳工)、车(含数控车)工、铣(含数控铣)工、磨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电工、机修工等。

一般操作工类实行技术等级考评与聘任的主要工种有:冲压工、调模工、下料工、点焊工、喷粉工。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采油四厂高级技师、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采油四厂高级技师、技师评选管理办法

采油四厂高级技师、技师评选管理办法(总3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采油四厂高级技师、技师评选管理办法为做好采油四厂高级技师、技师管理工作,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聪明才智,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工种范围按照油田人力资源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确定高级技师、技师考评工种,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按有关通知办理。

二、资格申报条件申报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的条件,按《高级技师、技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本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技师工作3年以上;2、具有丰富的生产经验、高超的技艺和操作技能,能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3、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有绝招、绝技,成绩显著;4、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具有培训技师的能力,累计授课时间不少于120学时;5、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前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6、身体健康,自愿长期从事基层生产劳动。

(二)申报技师资格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取得本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3、热心传授技艺,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累计授课时间不少于80学时;4、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前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5、身体健康,自愿长期从事基层生产劳动。

(三)符合技师资格申报条件,并在近2年内油田统一组织的技术比赛中获得本工种第1名的人员,可直接授予技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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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员工的“工匠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章评聘原则
第三条评聘原则
(一)“宁缺毋滥”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要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聘任条件人员一律不予聘任。

(二)“评聘分开”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只有在被公司聘任后,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三)“动态管理”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评聘采取一年一聘,不在岗不聘、当年度受处分不聘。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考试。

(二)负责组织召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会。

(三)负责技师津贴的审核及发放。

第五条各二级部门职责
(一)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评聘考试。

(二)负责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考评与聘任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每年在公司范围内组织所有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试、考核,以考试、考核的综合得分作为考评依据,其中考试占考评总分的90%,考核占考评总分的10%。

第七条考试
(一)考试级别:考试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两个级别,持有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参加技师考试,持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可以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考试。

(二)考试内容:
1.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按照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上的工种分类进行。

理论考试占考评总分的30%,实操考试占考评总分的60%。

2.理论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试试题主要从岗位状元、技术能手题库和本工种的基础知识中提取。

3.实操考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技师、高级技师到现场分工种进行考试。

第八条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部门对本部门符合参评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核,考核占考评总分的10%,主要从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传授知识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聘任人数: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和岗位需求情况,分工种确定各部门的聘任人数。

第五章评聘流程
第十条评聘流程
(一)人力资源部每年下半年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考评,按考试、考核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二)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技师、高级技师评聘会,按各部门的聘任人数确定拟聘任人员名单。

(三)将拟聘任人员名单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三天公示,公示无异议之后正式下文。

第六章聘任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下文聘任的技师在聘期内每月给予200元津贴,高级技师在聘期内每月给予300元津贴。

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发生岗位变动或受人事处分,从次月起取消技师津贴。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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