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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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指由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时序的土地利用规划所组成相互交错且相互联系的系统称。
1 按行政隶属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它应该属于战略性、政策性规划。
(2)省(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区)级行政区在我国的区域范围都比较大,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结构都比较完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它的规划内容与全国性规划相近,但它的区域差异性更加具体明确。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其深度而言应属于政策性规划范畴,它是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的过渡层次,其基本内容应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结合区域规划的要求,在分析本地(市)的人口、土地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土地的供需情况,提出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地(市)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重点地区和范围。(4)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重在定性、定量、定位的落实,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
(5)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规划的最低层次,属实施型规划,规划成果以规划图为主,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的依据。
2 按规划性质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产业部门的土地利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或延伸。
(3)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详细规定各类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某一地段、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3 按规划期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按规划期限,可将土地利用规划划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
二、我国各规划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规划总类多,且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间存在相互争夺区域规划空间的现象,尽管名目不一,各有侧重,但其内容多大同小异,导致大量工作重复,资源浪费,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甚至各不认账,严重影响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因此,理清各规划之
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促进我国各规划的协调衔接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土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区域是用某项指标或某几个特定指标的结合,划分出具有一定范围的连续而不分离的单位。因此国土的范围大于区域的范围,区域规范就是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国土规划。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的目标与任务也基本相同,它们的目的和作用都是发挥地区优势。从空间范围上看,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规划是人们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空间上的优化组合和时间上时间上实现该优化组合的安排。这个定义提到的土地是国土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内容上看,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选取应当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指导下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结合其它资源的利用规划,这些规划都属于区域规划的范畴,因此,土地利用规划要以区域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一个子系统。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是规划区内包括城市土地在内的全部的土地,因此城市规划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所以我认为,按规划的内容和范围看,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各规划之间矛盾重重,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由于两者的目标、指导思想、技术规程、指标、主管部门等都不一致,导致了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这需要构建一个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