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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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怎么办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7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已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也已经丢失。开票方怎样处理?收票方又该怎样处理?

问题应该分两个步骤去处理。

首先,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由购买方首先取得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根据上述公告的规定,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通过咨询及各位的热情解释,我又联系了纳税人了解具体情况,发票开具已经很长时间,并且双方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导致发票丢失并超期未认证。这种情况下,我又联系了开票方税务机关,答复为:开票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连同记账联复印件给购买方做账,不允许抵扣。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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