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CFC

合集下载

课题论文: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课题论文: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77901 公司研究论文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受控外国公司的特点受控外国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以达避税的外国公司。

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该公司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二是它建立在本国领土之外的低税区或避税地;三是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的目的是逃避税收。

因此,受控外国公司主要是在控制、设立地以及避税目的三个方面体现其特点的。

二、受控外国公司的避税方式在低税区甚至是无税区设立某种基地公司以规避税收管辖是国际避税的一种方式。

基地公司指在低税区或者避税港设立的而实际上被外国股东控制的实体。

这些公司的全部或主要营业活动在避税港境外进行。

基地公司设立的并非全部是为了从事国际避税。

有些基地公司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或者自然资源,或者是逃避动荡政局、国有化、战争等风险以及本国不利的法律规则。

以避税为目的的基地公司通过离岸经济活动将公司设立地境外的所得汇集在此公司账下,从而减轻或逃避财产或所得真实所有人居住国的所得税或财产税。

受控外国公司作为这种方式中一种比较新颖和典型的方式,从税法的原理来说,延迟纳税制度的存在以及各国之间的税率差是避税地安排的驱动力,而受控外国公司是实现这种避税安排的载体。

受控外国公司的股东将受控外国公司所得累积在此公司而不予以分配,从而利用延迟纳税制度使得这部分所得不受股东居住国税收管辖,从而获得巨大的资金融通效应甚至是逃避税收效果。

这种避税方式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并进行了大量立法进行规制。

三、受控外国公司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1.原理虽然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但在法律上,其与股东各自拥有完全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独立人格是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石,为股东只就起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提供了理论保障,而有限责任被誉为“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尼古拉斯?巴特勒语),鼓励人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更积极地创造财富和参与经济建设。

可以说有限责任在今天的世界经济中已经具有了不可或缺的意义。

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

第十章受控外国企业第一百一十四条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国家的外国企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控制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在纳税年度终止日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纳税年度终止日,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是指以下情形:(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权。

(二)中国居民通过与其存在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居民个人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

(三)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关联方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

企业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是指受控外国企业在居住国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

第一百一十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第一百一十九条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称为可归属所得。

受控外国企业取得所得是否为可归属所得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判定:(一)分析受控外国企业雇员是否对企业所得有实质性贡献。

(二)分析集团价值链及承担关键功能的集团企业,在假设集团企业完全为独立非关联的条件下,判断受控外国企业是否会拥有相应资产、承担相应风险以及获得与资产、风险相应的所得。

(三)分析受控外国企业是否有与其获得的所得相符具备相应技能和数量的雇员,以及必要的机构场所。

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

2018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具体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水平(25%)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解释】低于我国规定的税率水平50%指该境外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即低于我国税率25%的50%)。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例如美国高税率(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单项选择题】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假设2013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8000万元、20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6000万元、150万元和3000万元;2014年度B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9000万元、220万元和3000万元,C机构全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5000万元、130万元和3000万元。

A、B、C三家机构的所得税率均为25%。

假设2015年第一季度汇总后的实际利润为1000万元,则B机构应预缴税款( )万元。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调查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CFC是指由一家外国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境外子公司,通常用于实现跨国企业在税务上的优化。

在新个税法中,如果一个境外子公司被认定为CFC,则其收入将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居民境外所得,并将被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受到个税的征收。

下面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解读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

假设小张是中国税务居民,他拥有一家公司ABC在国内经营生意,同时他还在境外成立了一家公司XYZ。

XYZ公司主要从事外贸业务,销售的大部分产品是中国制造的,目前XYZ公司的利润较高。

在过去,小张将XYZ公司的利润保留在境外,以此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新个税法中关于CFC的条款,XYZ公司会被视为CFC,因为小张拥有该公司的控股权。

根据新的规定,XYZ公司的利润将被视为小张个人从业务活动获取的境外所得,并将纳入个人所得税税基。

因此,小张将无法通过保留利润在境外避税,而需要按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缴纳相应的税款。

这个案例展示了新个税法中CFC反避税条款的有效性。

通过对控制外国企业的审慎监管,个人所得税法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设立或控制境外公司来避税。

新个税法的实施对于打击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也需要指出的是,新个税法中的CFC反避税条款可能对一些合法的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特别是对于跨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他们的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以遵守中国的税法规定。

综上所述,新个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对于遏制个人所得税领域的逃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针对CFC进行规定,能够有效防止个人通过境外公司来避税。

然而,也需要在实施的过程中保证对合法境外投资和贸易活动的合理保护。

只有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推动税收制度的完善和个人收入分配的公正。

税务专业英语常用词汇整理

税务专业英语常用词汇整理

税务专业英语常用词汇整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税务专业英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无论是从事税务工作的专业人士,还是对税务有兴趣的学习者,掌握一些常用的税务专业英语词汇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整理一些常用的税务专业英语词汇,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税收类型(Types of Taxes)1. Income Tax - 所得税2. Value Added Tax (VAT) - 增值税3. Corporate Tax - 企业所得税4. Sales Tax - 销售税5. Property Tax - 房产税6. Excise Tax - 特别消费税7. Customs Duty - 关税8. Gift Tax - 赠与税9. Inheritance Tax - 遗产税10. Payroll Tax - 工资税二、税务部门(Tax Authorities)1. Tax Administration - 税务管理机构2.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 美国国内税务局3. 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HMRC) - 英国国家税务和海关总署4. State Tax Department - 州税务部门5. Tax Inspectorate - 税务检查机构6. Tax Court - 税务法院三、纳税申报(Tax Filing)1. Tax Return - 纳税申报表2.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 纳税人识别号3. Taxable Income - 应税收入4. Deductions - 扣除项5. Tax Exemptions - 免税额6. Tax Refund - 税款退还7. Tax Evasion - 逃税8. Tax Avoidance - 避税四、税务审计(Tax Auditing)1. Tax Audit - 税务审计2. Audit Trail - 审计轨迹3. Tax Compliance - 税务合规4. Taxpayer's Rights - 纳税人权益5. Tax Assessment - 税务评估6. Tax Penalty - 税务罚款7. Tax Fraud - 税务欺诈五、国际税务(International Taxation)1. Double Taxation - 双重征税2. Tax Treaty - 税收协定3. Transfer Pricing - 转让定价4.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5.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 受控外国公司6.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 - 永久机构7. Thin Capitalization - 薄资本化六、税务报告(Tax Reporting)1. Financial Statements - 财务报表2. Tax Provision - 税务准备3. Taxable Year - 纳税年度4. Taxable Period - 纳税期间5. Taxable Event - 应税事件6. Withholding Tax - 预扣税7. Taxable Gain - 应税收益8. Tax Loss - 税务损失七、税务筹划(Tax Planning)1. Tax Incentives - 税收激励措施2. Tax Credits - 税收抵免3. Tax Shelters - 避税港4. Offshore Tax Planning - 离岸税务筹划5. Tax Optimization - 税务优化6. Tax Haven - 避税天堂八、税务法律(Tax Laws)1. Tax Code - 税法典2. Tax Regulations - 税法规定3. Tax Treaties - 税收协定4. Tax Court Rulings - 税务法院裁决5. Tax Dispute Resolution - 税务争议解决结语:以上是一些常用的税务专业英语词汇,涵盖了税收类型、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税务审计、国际税务、税务报告、税务筹划和税务法律等方面。

会计实务之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会计实务之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走出去企业的羁绊(下)——中国的CFC: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原始文件及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8号)
就在这个月,市场上号称男人不倒(辉瑞产伟哥)、女人不老(艾尔建产肉毒杆菌)的辉瑞与艾尔健1600亿美元的巨型并购交易由于美国新的CFC条款导致涉及税负导致所以取消了
下面,我们先说几个概念什么叫做税收倒置(tax inversion)和什么是CFC法规(Controlted Foreign Corporation)。

首先要说明的是就像最好的杀手没有人知道他的名字一样,税务局掌握的避税方法都是被破解的,更高级的手段都是无法察觉的。

比如去年沃尔玛员工工会披露沃尔玛大部分国际业务归属于在卢森堡和荷兰设立的实体,而沃尔玛在这两个国家并没有零售店,但是美国税务局irs好像也并没有掌握相关信息。

其次说一下税收倒置。

我个人理解其最初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股权交易,置换、重装把总部设在避税地,从而使跨国企业从其他国家获取的利润不用在高税负的本国缴纳所得税。

比如美国的企业把总部设在百慕大,他在全球其他国家的子公司把利润汇聚到百慕大是不交税的,如果汇聚到美国可能会交最多高达40%的企业所得税,从而节省了税收成本。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很多企业已经不满足于海外利润了,慢慢除了股息外把资产收益类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劳务类的咨询费、系统维护费之类项目也都。

美国CFC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美国CFC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美国CFC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摘要:美国CFC(受控外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税收大量流失,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取消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剥夺参与避税港活动的外国子公司延期纳税的权力。

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的内容,是我国关于CFC的立法。

但其许多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缺陷,因此需要进一部完善。

本文主要探讨了美国CFC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并评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延期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一、引言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ies,简称CFCs)是指由本国居民股东所控制的外国公司,该公司必须为外国居民(或非本国居民),相当于本国营利组织,且本国股东握有经营及决策等实质影响力的公司。

因此,受控外国公司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较广,只要本国股东在外国设立,并握有相当控制权的公司,无论其从事一般营业活动,或主要经营投资、授权、财务、贸易、运输等业务,均包括在内。

美国于1962年建立了CFC立法,是第一个创立CFC法律制度的国家。

该法规定,如果一个外国公司在某一课税年度内连续30天为美国的受控外国公司,即使该公司没有将股利分配给美国股东,则美国股东仍然必须将该股利视同已经分配并入自己应纳税额中进行课税,其股份由美国公司持有,持股要超过10%,并且适用间接税额抵免。

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美国也制订了CFC法律制度,截止2000年底,至少有20个国家创立了CFC立法。

这20个国家所创立的CFC立法,有不同的政策目标,这些不同的政策目标导致了它们CFC立法目的的不完全相同。

例如,新西兰创立CFC立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所有对外投资所产生的延期纳税。

而其他国家的CFC法律制度主要履行反避税功能—防止CFC瑕疵所得的延期纳税或避税。

但尽管如此,所有CFC法律制度还是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就CFC未分配利润向居民股东课税。

BEPS第3项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BEPS第3项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BEPS第3项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BEPS第三项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过去几十年来全球化进程的加速。

跨国企业利用税务规则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那些国家,从而避免在高税率国家缴纳较高的税款。

这种行为对各国财政稳定性和公平性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解决这一问题。

BEPS第三项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全球标准的CFC规则,以防止跨国企业通过合理的法律手段避税。

CFC指的是一家在一些国家注册成立的企业,在该国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但由于附属关系,该公司的利润被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国家。

CFC规则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在所属国家的合理税务范围内进行合规经营,避免利润在低税率国家被移走。

BEPS第三项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求各国政府制定CFC规则,并要求这些规则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企业的利润被移走。

其次,要求各国政府对CFC规则进行协调,以避免重复征税或漏税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要求各国政府共享关于CFC收入和所有权结构的信息,以便更好地评估企业的税务状况。

最后,要求各国政府加强对CFC规则的执行和监管,并对企业进行必要的审计和核实。

BEPS第三项的实施将对全球税务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通过建立全球标准的CFC规则,可以减少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的发生,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其次,各国政府之间的协调合作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和漏税,提高税收的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通过共享信息和加强监管,可以更好地追查和防止跨国企业的税务违规行为。

最后,实施BEPS第三项可以促进国际税收合作和全球经济稳定发展。

然而,实施BEPS第三项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由于各国的法律和税务制度存在差异,对于CFC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存在困难。

其次,跨国企业以及一些国家可能对BEPS第三项持反对态度,可能采取各种手段继续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cfc-1中英整理

cfc-1中英整理

cfc-1中英整理PublicDicuionDraftBEPSACTION3:STRENGTHENINGCFCRULES强化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引言VII.Ruletopreventoreliminatedoubleta某ation2.国际税收背景下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至今已经存在超过50年,且数十个国家已经实施了这些规则。

本讨论草案考虑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所有的构成要素,并将这些要素分别归入有效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所必需的不同的“构成要件”。

这些构成要件既允许那些没有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国家直接实施所建议的规则,也允许那些已经存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国家修改各自的规则以与这些建议更加密切地相互匹配,这些构成要件包括:I.受控外国企业的定义II.门槛要求III.控制的定义IV.受控外国企业所得的定义V.计算所得的规则VI.所得归属的规则VII.防止以及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则在讨论上述七大构成要件之前,本讨论草案首先论述了在行动3背景下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

这些政策考量因素包括在设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时所需考虑的基本的政策因素,比如:如何平衡对境外所得课税的需要和保持竞争力的需要;在确保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有效实施并防止双重征税的同时,如何控制管理负担与遵从负担。

同时,本讨论草案还考虑了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作用,即:作为预防性措施的作用;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防止税基剥离的适用范围;以及转让定价规则与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相互影响。

所有这些考量因素均在第一章中进行了简要概述。

随后的各章节则列举了这些构成要件。

CHAPTER1:POLICYCONSIDERATIONS第一章:政策考量因素6.设计旨在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引发了大量的政策考量因素:(i)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目标,(ii)在对境外所得课税的需要与保持竞争力的需要之间如何取得平衡,(iii)在不产生避税空间的同时,如何控制管理负担和遵从负担,(iv)作为预防性措施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作用,(v)受控外国企业规则防止税基剥离的适用范围,(vi)如何确保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不导致双重征税,以及(vii)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与转让定价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

论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中的征税对象

论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中的征税对象

论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中的征税对象我国受控外国公司制度中的征税对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日益频繁。

为了防止跨国企业通过跨境转移定价等手段避税,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制定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然也不例外,于2008年正式引入了CFC制度。

CFC制度通过对境外子公司所得的全球所得进行征税,旨在确保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基完整和公平。

CFC制度中的征税对象即为受控外国公司。

那么,什么是受控外国公司呢?简单来说,受控外国公司是指我国居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在境外注册的公司,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上)的情况下,该公司就被认定为我国的CFC。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受控外国公司的征税对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该公司必须是由我国的居民控制的,即我国居民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超过10%。

其次,该境外公司的所得必须属于“非分配所得”,即公司未向股东分配、转移或支付的所得。

最后,该境外公司所得必须属于“积极所得”,即可直接或间接归属于中国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所得。

受控外国公司的征税对象确定后,接下来就是如何计算和征收税款的问题。

我国的CFC制度采用了全球泛化(attribution)的税收原则,即将境外子公司的所得视为中国居民个人或企业的所得,全额计入中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意味着,根据境外子公司所得的种类和性质,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并计入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境外子公司的所得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如果该境外子公司所得的种类和性质在我国取得的所得属于免税、减免或者有其他优惠政策的,那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反之,如果该境外子公司所得在我国取得的所得属于应纳税的,那么需要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CFC税制评析与我国CFC税制的完善

CFC税制评析与我国CFC税制的完善

CFC税制评析与我国CFC税制的完善内容摘要:CFC税制不仅可以有效管制居民纳税人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避税活动,而且可以支持其他反避税立法,避免转移定价税制的缺点。

然而,CFC税制存在着适用缺陷,并可能违背国际税收规则。

我国现行CFC税制不仅规则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未能有效区别对待非避税型CFC与避税型CFC,可能阻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

本文认为,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借鉴其他国家最新立法经验,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两个层面完善我国CFC税制,尽可能克服CFC税制的缺陷。

关键词:CFC税制适用缺陷立法缺陷豁免条款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税收法律制度(简称CFC税制),又称为反避税港税收制度。

它是有效管制居民纳税人通过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专项立法措施。

尽管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采纳CFC税制,但是,由于我国现行CFC税制规则过于粗略,导致我国CFC 税制一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未能有效区别对待非避税型CFC与避税型CFC,从而可能阻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活动。

为此,在探究CFC税制的功能、优缺点、发展趋势及其有关内容争议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应当鼓励企业海外投资的具体国情,适当参照国际惯例并借鉴有关国家最新立法经验,从企业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两个视角提出完善我国CFC税制的具体建议,尽可能克服CFC税制缺陷,无疑具有一定理论与实践意义。

对CFC税制的功能评价尽管各国CFC税制采用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宽严不一,但是,CFC税制发源于美国,大部分国家CFC税制都不同程度地借鉴或参照了美国CFC税制,因此,各国CFC税制的基本法理相同,都是根据公司人格否认法理将CFC的未分配盈余视为已分配给居民股东,然后对居民股东就“视为已分配的所得”课征所得税,从而管制居民股东利用避税港基地公司进行的避税活动。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学习注会有帮助。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解释1】我国采取了“实际税率法”来确定CFC税制适用的地域,即我国居民股东控制的外国企业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

该规定不考虑这个国家(地区)的法定税率水平,即不管其法定税率多高,如果该外国企业因享受这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优惠而导致该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12.5%,也会被认定为CFC。

【解释2】构成受控外国企业的控制关系。

具体包括:(一)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确定是否是受控外国企业)举例说明,比如境内居民企业A公司拥有B公司比例达到70%,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60%,C公司又拥有D公司60%,D公司又拥有E公司(外国公司)60%,我们可以推定A公司持有E公司股份60%,E公司为A公司的受控外国公司,达到受控标准。

(透视原则)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例如: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2007年4月1日在乙国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乙国的税率为10%.乙国按年计算缴纳所得税。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团队简介【商税律师团队】一个由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专业商业服务团队。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和税务财务的综合性服务,包括商业法律风险防范,纳税风险排查、税务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收筹划、涉税犯罪辩护、个人财税管理及跨境资产规划咨询等等。

案例解读新个税法反避税条款——CFC受控外国企业案例:江苏首例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案2009-2010年,南京市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大股东通过其注册在英属维尔金群岛(BVI)的离岸公司——FA公司,两次减持其境外上市主体Y公司6500万股和5700万股股份,累计实现转让收入逾18亿港元。

Y公司是采用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外注册公司。

“FA公司是否向管理层股东进行分配?如果分配,分配了多少?”经过查找,税务机关在证券公司公布Y公司境内子公司两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中发现重要信息:2010年末FA公司资产已不足2000万元,公告还披露“FA公司为投资公司,收益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因此营业收入为零。

” 如该公告披露,该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除持股外一般不进行其他经营,故可以推理得出:净资产的减少是基于对股东的分配。

调查组同时调取了近几年这14个股东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纳税情况,没有包括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于是锁定了涉税风险点。

税务机关围绕“FA公司减持的钱去哪里了”这一关键疑点信息,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企业相关人员承认有通过境外FA公司减持的事实,但解释称:FA公司为管理层私人公司,不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列,上述披露是财务人员误填所致。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陈述可能并不真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经企业内部层层审核,以上市公司严格的内控体系发生错误概率不高。

另一名企业主管人员约谈时称:这两次减持所得款项皆留存在FA公司账上,未对股东做分配。

并且在2012年,已用留存在公司账上的这笔减持所得资金直接增持。

对此,调查组提出能否提供FA公司资金流以证明其说法,企业表示无法提供,案情一度陷入困境。

美国反避税立法之CFC规则研究

美国反避税立法之CFC规则研究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 的深入发展 , 跨 国纳税人 的避税行 为 日益频繁 , 反避税立法成为 国际税法和 国内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税法的共 同任 务。美国是世界上 最早 进行反避 税立 法的 国家, 其 中, 其 受控 外 国公 司立法 , 是世界 上 第一 个
C F C规 则 , 已 经成 为其 他 国 家相 关立 法 的 模 板 。 由于越 来 越 多 的跨 国纳 税 人 利 用 递 延 纳 税 进 行 避 税 . C F C规

YE L i — n a
( L a w S c h o o l o fJ i l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C h a n g c h u n , J i n l i n 1 3 0 0 1 2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 Wi t h t h e f u r t he r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e c o n o mi c g l o b a l i z a t i o n,c r o s s ・ b o r d e r t a x p a y e r s ’t x a a v o i d a n c e a c t i o n s be i n g mo r e a n d mo r e re f q ue n c y.Me a n wh i l e t h e a n t i — t x- a a v o i d a nc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s b e —
居民企业或个人通过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rporations的迟延纳税规定在外国一般是低税国甚至是无税国设立受其控制的公司作为累积利润中心将各国的收入汇集在受控外国公司账户上迟迟不作股息分配给股东当该受控外国公司未将利润以股息形式分配给国内股东时该股东在国内承担的应税所得中则不包括这部分应取得而未实际取得的利润这样就形成实际的延期纳税从而规避居住国的税收

cfc法规的名词解释

cfc法规的名词解释

cfc法规的名词解释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也逐渐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税收管理的复杂性。

为了防止企业通过跨国利润转移来逃避税收,各国纷纷出台了针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措施。

其中,CFC 法规是一种常见的手段,本文将对CFC法规相关名词进行解释。

一、控制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CFC是指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的,由母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权益超过一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

控股比例的具体标准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是超过50%。

CFC的设立常常被用于跨国利润转移的手段,因此,各国税务机构通过CFC法规来防止利润在国际范围内的不当流动。

二、非分配收益(Non-Distributed Income)非分配收益是指CFC所产生的利润,但未直接分配给母公司或实体股东的部分。

这些收益可能被以各种名义进行再投资、资本金增加或以其他形式留在CFC 国家。

三、低税率管辖国(Low-Tax Jurisdiction)低税率管辖国是指税率相对低廉或具有特殊税收制度的国家或地区。

CFC法规通常会对CFC在低税率管辖国里的非分配收益进行特殊处理,以限制企业利用低税率国家进行税收规划和避税。

四、被动所得(Passive Income)被动所得是指由投资、租赁、版权、利息、股息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无关。

CFC法规经常会将被动所得纳入特别监管范围内,以防止跨国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管辖国。

五、合理商业目标(Substantial Business Purpose)合理商业目标是指跨国公司设立CFC的真实商业目的。

它要求CFC必须确实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且不得仅仅为了滥用税收制度而设立。

这一概念被用于限制那些存在明显的税收规划意图的CFC。

六、防避税条款(Anti-Avoidance Provision)防避税条款是CFC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提供一系列对抗跨国利润转移和避税手段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税整理
二、关联申报
构成关联关系的八种情形(条例109条):

股份控制 借贷资金控制 委派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兼任高管人员或董事会高级成员 特许经营控制 购买或销售控制 劳务活动控制 其他实质控制
中税整理
二、关联申报
关联交易的四种类型: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提供劳务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核定征税(税法44条及条例115条)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中税整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条例111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合理方法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税发[2008]114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 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8]37号)
1、预备会谈阶段:
企业可以匿名 单边APA提供资料: 适用年度、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关联方功能及风险、与转让定价的衔接、其 他情况 双边(多边)APA --同时向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向,总局 组织会谈 --提供资料:向协定国提出申请情况、关联方 以前年度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协定国提 出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组织结构 生产经营情况 关联交易情况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免除条件:
关联交易金额较少: 关联购销2亿元以下 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4千万元以下 涉及APA 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有境内关联交易

经调查,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标准的,加收利息 按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中税整理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适用对象: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
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
中税整理
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内容:
《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 《购销表》 《劳务表》 《无形资产表》 《固定资产表》 《融通资金表》 《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涵盖范围:

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 成本分摊协议 受控外国企业 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
中税整理
二、关联申报
企业关联申报义务(税法43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
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
Email:wxy@
王晓悦
主要内容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二、关联申报 三、同期资料 四、转让定价方法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六、预约定价安排 七、成本分摊协议 八、受控外国企业 九、资本弱化 十、一般反避税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十二、加收利息 十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税务机关:降低税收管理成本,稳定的税收收入预期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法规依据:

税法42条 条例113条 征管法细则53条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一般规定:

受理的6个阶段 三种类型 受理机关 一般适用条件 适用年度 与转让定价调查的衔接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 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企业义务(条例114条):

准备:汇缴结束日;中文准备;签章 保存:10年;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继续保存 提供:20天
中税整理
三、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内容: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法规体系:
1、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第36条)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2、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中税整理
一、特别纳税调整法规体系及涵盖范围
3、规范性文件: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选择重点调查对象的标准:
关联交易额较大或类型较多 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功能、风险不相匹配 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 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 其他违背独立交易原则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交易原则不做调查、调整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什么是预约定价安排?

税企双方在关联交易发生之前达成一项协议,确定未来年 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中税整理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的优势:

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转为预约定价的“事先商定” 对纳税人:可以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查、诉讼、双重征税等 风险,带来经营的确定性;双边 APA 有助于避免国际双 重征税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调查程序及相关规定:
案头审核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调查结论: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其他相关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原则上不做调查 可以使用公开信息和非公开信息 原则上不做资本性调整 单一生产功能企业通常应保持一定利润水平 抵消交易原则上应还原 采用四分位法低于中位值的,原则上按不低于中 位值调整
中税整理
四、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性分析因素:

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中税整理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 确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调整 被调查企业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 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