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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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提出:

一、参保对象

凡是经过劳动、人事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用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乡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农村落户、分有承包土地的未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二、申报程序

参保对象持本人申请、户口薄或身份证、原始档案资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参保档案。上山下乡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需本人携带上山下乡原始材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填写《上山下乡回城知青参保登记表》,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办法

(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的参保办法

1、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登记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为参保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含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之月起补缴,补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对象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参保对象要及时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年12月31日以后参保的只能从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并计

算缴费年限,不得以往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的参保办法

1、从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至退休年龄,包括在当地社会统筹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统筹后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10年进行补缴,补缴标准为20000元;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需延长至缴满15年,并在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基础上,再按每差1年2000元的标准补缴。

2、如果自愿,以上人员也可按登记参保时上年度全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缴费比例为20%。但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3、对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人员,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金的计发

1、按本条参保办法第(二)项第1款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统一按每人每月460元的标准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再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

2、当地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其他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对建立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登记参保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可往后延长缴费满15年后,再按新人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4、登记参保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确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间。登记参保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有关政策界限

(一)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登记参保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补缴到参保时间,参保后不得再往前追补缴费;1996年1月至2008年底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缴费年限不满15年和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须缴费满15年和10年。

(二)下乡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其下放和返城的时间以档案原始资料为准,无法确定返城时间的,以1979年12月作为返城时间。

(三)随同父母下放子女,下放时(包括下放期间)是初、高中毕业生或年满16周岁的,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的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处理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参保人员退休时按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办理参保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手续的当年不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之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四)参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企业职工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六、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解决,确保此项工作有序、稳妥地进行。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县市已对此类对象的参保办法作出规定的,按其原规定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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