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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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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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明天(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甚至大众媒体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定,实操性有较大提高。

根据《条例》(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出奖励措施,鼓励全社会通过

12350电话、门户网站和信访等渠道举报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营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据介绍,按照《条例》(修订),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应有职责,可以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受处罚或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项目的相关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资格。

《条例》(修订)与旧条例相比,具有五大亮点:

一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在履行岗务位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是延伸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村(居)两委的安全生产角色定位,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条例》(修订)详细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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