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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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制度
( 试行)
WHNYLM/ZD-030-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减少新隐患产生和隐患重复出现, 对隐患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追究和问责,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分类、原因分析方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处罚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产生的安全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事故隐患的分析和责任追究, 重点追究隐患产生的人为原因。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 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 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依据国家
安监总局16号令)
重大事故隐患还包括《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与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试行) 》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和集团或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隐患。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对一矿三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各生产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一般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各业务部门科室负责对本单位业务保安检查中查处的各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公司安健环部是安全事故隐患分析、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 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 一)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 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 与隐患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承担直接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生产作业过程中, 没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或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安全意识差或工作不认真导致作业不合规, 产生安全隐患;
4. 未有效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未按规定使用工器具;
5.未经培训合格取得作业证或未进行作业许可进行作业;
6.其它直接导致隐患发生的因素。
( 二) 主要责任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事故隐患的产生起到主要作用的人员, 承担主要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 不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或防护措施。
2.隐患治理不彻底, 导致隐患扩大或类似隐患重复发生。
3.在作业过程中劳动组织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机具材料, 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4. 生产组织、工作安排不合理、不具体, 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5. 未经批准, 擅自组织人员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环保装置和设备, 或未按规定使用。
6.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
( 三) 领导责任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而负领导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命令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分管领导、业务部门对主管业务和主管单位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 未严格履责, 未能有效组织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影响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 职工无章可循。
4.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
5.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 设备存在缺陷但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6.未给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或条件, 对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 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由于决策、安排不合理或审批、审核不严格造成不符合项, 产生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责任追究范围
安全隐患发生基本源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人: 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 能力不足、人员组织不合理; 机: 设备、材料准
入不合规, 维护、保养不到位; 环: 作业环境本身存在不安全因素; 管: 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 一) 安全意识淡薄、培训不到位, 能力不足, 人员组织不合理:
1.安全意识淡薄, 未经安全或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到位。
改进措施: 持续开展员工安全教育, 经过安全活动、家属协管、亲情教育、案例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加大安全知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力度, 严格把关, 培训不到位坚决不允许上岗。
责任追究范围: 对人员培训、教育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人员熟知各项管理规定, 仍故意违章指挥或违规作业。
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 明确现场跟班领导、班组长管理责任, 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严格将存在的不安全行为纳入员工安全结构工资考核、风险抵押金考核等考核范畴, 并进行不安全行为累计积分, 达到规定分数的进行脱岗培训或辞退。
责任追究范围: 对人员日常管理负有直接、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3.人员虽经培训但能力不足, 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加大培训力度和考核, 定期开展岗位能力评定, 培训学习后仍不具备所从事岗位的工作能力, 调离原工作岗位, 从事简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