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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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一、依据卫计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了尊重和保护您的知情权、隐私权,病历复印制度如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二、复印病历者请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复印者为患者本人的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复印者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者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已封存的病历,须经医疗鉴定部门或法院受理并同意拆封后提供查阅、复印。运行的病历须经医务处同意、质控科质控,方可复印。

六、病历复印时间:

患者出院十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病历经质控科检查合格后,方可到病案管理科复印。

七、病历资料收费:

司法机关取证、保险公司索赔、患者单位报销等,如需复制病历资料者,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印病历,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2013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病历复印应交病历工本费、复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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