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赣府发[2009]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意见》(赣府发[2009]19号)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光伏、风能核能、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金属新材料、非金属新材料、生物、绿色食品、文化及创意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制定《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光伏)发展规划(2009—2015)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江西省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特编制本规划。
规划以2008年为基准年,规划期为2009~2015年,2012年前着重实施一批重大工程和项目。
一、发展基础随着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光伏产品越来越受到国际市场的青睐,光伏产业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高技术产业。
2008年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达到7吉瓦,较上年增长了近一倍,全球光伏系统新增装机容量5.6吉瓦,增长140%。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产值年均增长50%以上;2008年我国太阳能电池产量达到2.6吉瓦,比上年增长一倍,占世界总产量1/3;制约产业发展的高纯硅料年产4000多吨,实现了规模化生产。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太阳能电池和组件生产地。
近年来,我省光伏产业迅速发展。
现有规模以上光伏及相关企业40多家,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196亿元、利润35.9亿元。
江西赛维LDK公司通过3年的建设,已形成年产超过1500兆瓦的多晶硅片生产能力,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太阳能电池多晶硅片供应商,2008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已在美国上市。
目前,在多晶硅铸锭和切片等产业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上我省已走在全国最前列,正在积极推进国内规模最大的万吨级高纯硅料项目建设。
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施细则第一章总说明第一条为贯彻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规划意图,有效控制开发区内用地的改造与开发,呼应新余市建设赣西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特制定《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适用的范围是仰天大道以南、浙赣铁路以北、孔目江以东和东环路以西的约14.3平方公里用地。
第三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集》和《规划图则》四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开发区实际和今后发展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和新余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第五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所规定的标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共分55类,其中:10大类,22中类,25小类。
其分类代号及含义详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分类表》(附录一)。
第六条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原则上应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图则》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本规划中用地面积的计算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准计算地块面积。
第七条以街坊、地块为单位成片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总体指标和各项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规划允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项目,但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相容性表》(附录二)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分图图则》城市设计说明的规定,并且这些兼容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规划建设项目的20%。
新余的行政区划

新余的行政区划
新余市是江西省的省辖市。
新余历史悠久,据出土的文物考证,早在五千五百多年前就有人类居住。
自三国吴宝鼎二年(267年)开始建县以来,新余距今已有—千七百多年的历史。
1949年7月新余解放,设为县建制。
1960年9月撤消新余县,设立新余市。
1963年9月恢复新余县,撤消新余市。
1983年7月又撤消新余县,恢复新余市,由省直接领导,并将宜春地区的分宜县划归新余市管辖,实行市管县的新体制。
新余市现辖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仰天岗(生态新区)和分宜县,设11个乡、15个镇、7个办事处、2个专业林场(详见下表)。
新余市行政区划简表:。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余府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新余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日新余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我市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实现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治局和全国切实做好“保交房”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持续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切实做好保交楼、保交房工作,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统筹研究政策措施,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按照“去库存、优增量、化风险”的目标任务,完善政策工具箱,抓好政策落地,全力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去库存,保持合理区间。
制定出台消化存量房产的政策措施,实现我市商品房销售企稳回升,商品住房去化周期在2024年底缩短至30个月,2025年底缩短至24个月,至2026年缩短至18个月的正常区间范围以内,商品房销售面积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优增量,满足改善需求。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新余市人民政府二0一二年九月新余市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保护耕地的同时为全市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供地保障,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新余市委、市政府提出以冲刺工业销售收入1500亿为发展目标,大力推进以钢铁、光伏、新材料产业为中心的工业化发展战略,为“江西崛起、新余率先”提供了强劲动力。
随着新余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向不断优化转变,对城镇、工业体系等空间结构和用地需求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据此,鉴于上轮规划即将到期,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余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发展需求,因此,为确保区域内土地资源开发、保护和利用的合理与科学安排,保障新余市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精神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新余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新一轮《新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新余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土地利用的供需状况,全面分析了新余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市土地利用战略构想,制定了2006—2020年全市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政策导向、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重要内容。
《规划》是规划期内新余市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规划目的 (1)第二条规划的任务 (1)第三条规划的依据 (1)第四条规划期限 (3)第五条规划范围 (3)第二章规划背景 (4)第六条土地利用基本情况 (4)第七条上轮规划的实施评价 (5)第八条土地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7)第九条未来面临的机遇 (7)第十条困难与挑战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十一条区域发展战略定位 (11)第十二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1)第十三条规划的指导原则 (12)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目标 (13)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基本策略 (16)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8)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结构调整 (18)第十七条农用地调整 (18)第十八条建设用地调整 (20)第十九条逐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21)第二十条其他土地调整 (22)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 (23)第二十一条保持耕地与基本农田稳定 (23)第二十二条优先安排基础性生态与环境安全用地布局 (24)第二十三条优化安排城乡用地 (24)第二十四条协调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26)第二十五条合理安排旅游用地为主的其他建设用地 (26)第二十六条合理安排园地、林地等城乡绿色空间 (27)第六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8)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的划分 (28)第二十八条城镇发展区 (28)第二十九条独立工矿区 (29)第三十条基本农田集中区 (29)第三十一条林业发展区 (30)第三十二条一般农业发展区 (30)第三十三条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31)第三十四条县(区)土地利用调控 (31)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3)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划分 (33)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3)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5)第三十七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35)第三十八条新余市中心城区人口、建设用地规模、发展布局 (35)第三十九条中心城区用途管制 (36)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37)第四十条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37)第四十一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37)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39)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 (42)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42)第四十四条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42)第四十五条能源项目 (43)第四十六条重大产业项目 (43)第四十七条生态环保项目 (44)第四十八条旅游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 (44)第十一章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措施 (45)第四十九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45)第五十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46)第五十一条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措施 (48)第十二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50)第五十二条法律措施 (50)第五十三条行政措施 (50)第五十四条经济措施 (50)第五十五条技术措施 (51)第五十六条社会措施 (52)第十三章附则 (53)第五十七条规划成果 (53)第五十八条规划解释 (53)第五十九条规划生效 (53)附表 (54)附表1新余市土地利用指标表 (54)附表2新余市规划期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55)附表3新余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 (57)附表4新余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57)附表5新余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 (57)附表6-1新余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8)附表6-2新余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续) (59)附表7-1新余市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 (60)附表7-2新余市选址未确定的建设项目清单(续) (61)附表8新余市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6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合理利用、保护、整治和开发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全市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国民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新余经济开发区发展问题的探讨

87 老区建设 6
L QU J AN S O I HE
新余经济开发区发展问题的探讨
●蒋
【 提
鹏
陈小云
要】本 文从新余经济开发 区的发展 现状入手 , 分析 了其在发展 过程 中存在的企业间协作关联度低 , 内中 区
小企业融资难 , 土地 资源利 用不舍理 , 企业 自主创新 能力不强及 自我造 血机 制缺 乏等 问题 , 并有针对性地提 出了几点 政策建议。 【 关键词 】新余经济开发 区; 产业 集群 ; 策建议 政 【 作者简介 】 蒋 鹏 (9 3 ) 男, 1 7 一 , 新余 高等 专科 学校 经济学硕 士, 助教 ; 陈小云 (9 1 )女 , 17 一 , 新余 高等 专科 学校
约企业 发展壮大的瓶 颈。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发 、配股等
西省首 批工业销 售收入 超百亿元 的工业 园区 ( 开发 区)之
一
方式再 融资 ,非上市公司则主要依靠银 行信贷 ,而在银行普
。
目前初步形成了六 大支柱 产业 :以太阳能多晶硅片为主
遍惜贷的情况下 , 银行放贷渠道不畅 , 率低下 。 效
新 余开发 区内 中小企业 占大部 分 ,年销售 收入超过 1 O
前, 落户开发 区的各类企业 已有 3 O余家。经过几年建设, 2 开
发 区工业增 加值 、销售收入 、财政收入等各项主要经济指标 在全省工业园区 ( 开发区)中均居前列 , 2 0 至 0 7年已成为江
新余市“四化”同步发展水平评价研究

新余市“四化”同步发展水平评价研究新余位于江西省中部,是全省四化同步发展的代表城市之一、本文将从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四个方面评价新余市“四化”同步发展水平。
首先,经济方面。
新余市长期以来致力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当前,新余以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逐渐形成了以纺织、电子、化工、食品等多个产业为支柱的产业体系。
特别是新余在绿色经济方面的探索,如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技术方面。
新余市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在产业发展和城市管理中大量运用新技术。
例如,新余在智慧城市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智能公交、智慧物流、智慧停车等项目的推进,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效率和便利性。
此外,新余还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提升科研能力和科技水平,培育了一批科技型企业。
再次,社会方面。
新余市注重人才培养和社会公平正义建设。
在教育领域,新余市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了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同时,新余市积极推动就业政策,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改善了居民的生活水平。
此外,新余市注重社会治理,加强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塑造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最后,环境方面。
新余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通过加强环境治理,新余市的空气质量和水质得到了明显改善。
新余市主要采取了控制工业污染、推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加强生态修复等一系列措施,保护了自然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性。
综上所述,新余市在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四化同步发展水平较高。
新余市通过产业升级、科技创新、教育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努力,逐渐实现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新余市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人口流失、产业结构不够优化等,需要继续努力。
希望未来新余市能够进一步加强创新,推动“四化”同步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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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第一章总说明第一条为贯彻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总体规划意图,有效控制开发区内用地的改造与开发,呼应新余市建设赣西中心城市的战略部署,特制定《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指导性文件,规划区内所有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本规划适用的范围是仰天大道以南、浙赣铁路以北、孔目江以东和东环路以西的约14.3平方公里用地。
第三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集》和《规划图则》四部分组成。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集》、《规划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结合开发区实际和今后发展制定的,本规划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江西省和新余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第五条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所规定的标准。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共分55类,其中:10大类,22中类,25小类。
其分类代号及含义详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分类表》(附录一)。
第六条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原则上应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图图则》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本规划中用地面积的计算一律以道路中心线为准计算地块面积。
第七条以街坊、地块为单位成片开发时,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总体指标和各项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规划允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项目,但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相容性表》(附录二)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分图图则》城市设计说明的规定,并且这些兼容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规划建设项目的20%。
第九条在开发过程中,确因城市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同时报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并服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规定的附加条件。
用地性质的变更,原则上只能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所规定的小类或中类范畴里进行。
第十条所有调整需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十一条各街坊、地块、基地的开发,其土地开发强度由图则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控制,上述指标均为上限指标,在规划建设时不得超过上述指标的规定。
绿地率为下限指标,规划鼓励提高绿地率指标。
第十二条规划区内建议改造建筑,在实际建设当中可酌情保留或拆迁。
第十三条规划确定的保留用地,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拆建改造,如确需改造,其各项用地控制指标可参照邻近地块指标确定。
第十四条规划区内的现状村镇建设用地应按城市建设用地要求控制,如需翻建、改建的需执行本次规划规定或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退让与限高控制第十五条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必须根据图则的要求退后道路红线和地块红线建设。
任何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间距1、住宅的正面朝向应以南向或东南向为主。
2、住宅间距除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南向建筑北外墙地面至女儿墙高度的1.2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少于25米,可按不得小于1.1倍控制。
(2)当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3)点式住宅间距为1.1倍。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间距1、病房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1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2、除上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以外,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低层最小间距为6米,多层最小间距为10米,多层间距比为0.55—1.5H,并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时,其山墙间距可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建筑退让1、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筑为住宅时,平行布置应按下表退后用地红线。
垂直布置建筑除满足防火要求外,应按建筑侧向间距一半预留。
表2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规定2、相邻为医院、托幼和学校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第十七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定确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地板的底部距)的0.7倍,且不得小于5米。
第十九条各地块中最高建筑的高度不应超过图则所规定的建筑限高要求。
第二十条沿街的建筑高度除满足消防和建筑限高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10米(含)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区内任何建筑,不得超过10米(含);2、24米(含)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区内任何建筑,不得超过24米(含);3、凡24-45米(含)及45米-80米(含)以下建筑高度控制区内任何建筑,其中沿街裙房建筑高度必须控制在24米(含)以下,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20米(含)。
第五章道路交通控制第二十一条城市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的走向、转点座标、转角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原则上应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的要求。
各分图图则提供的规划道路位置,可在规划拆迁改造时根据现状具体情况酌定。
第二十二条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
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二十三条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规划确定城市主干道退后城市绿线距离为6.0米,次道路退后城市绿线距离为5.0米或退后道路红线4米,支路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为2.5—3.5米。
具体指指标详见《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主要道路一览表》(附录四)。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15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所。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小,应按《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附录五)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的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位。
当街坊或建筑改造,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由开发单位申报规定管理部门解决或向交通管理部门缴纳代办费,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停车处,代办费由市建设局确定。
第六章居住配套服务设施控制第二十六条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是为居住区服务的非赢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设施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街坊、地块、基地内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建筑面积和位置应符合《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配套服务设施一览表》(附录三)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中,居委会、卫生站、文化活动室、公厕、垃圾转运站的布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街坊内进行调配,居委会、卫生站可附设在其他建筑内。
第二十九条各中学、小学、幼儿园、卫生院、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居住的人门数对其规模进行调整,但不行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章绿地控制第三十条规划区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
第三十一条规划区各级绿地的用地范围山《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规划》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其面积不得少于规划中规定数值。
第三十二条规划区各类用地绿化指标不得小于《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绿化指标一览表》(附录六)规定数值。
第八章景观环境控制第三十三条规划确定开发区的城市风格为具有新余文化底蕴的二十一世纪赣西中心城市的新新余。
第三十四条规划确定开发区沿街建筑除特殊标志性建筑外高度基本上控制在25米以下。
第三十五条规划确定开发区沿街建筑色彩基本以明快、亲切、淡雅为主。
第三十六条规划确定开发区沿街建筑风格基本以现代式为主。
第三十七条规划确定开发区建筑高度分区以多层为主、低层为辅、高层点缀为原则。
第三十八条规划确定新城大道、三纵路、仰天大道和仙来大道为景观路。
景观路的建设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设计之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道的铺装应舒适、美观、防滑,并与沿街建筑的室外装饰相协调,建议采用冷、暖两种色调来区分南北向和东西向不同的人行道铺装。
第四十条街道小品,如街头雕塑、花坛、喷水池、凳椅、服务亭、交通标志、栏杆、路灯等,均应经过广泛的民意调查和招投标设计后,方可改建或安装。
第九章工程管线控制第四十一条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
第四十二条各类工程管线的布局、走向、平面布置、断面设置、埋深要求应由各专项工程规划确定,并应符合各专业规划图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竖向交叉时,首先应满足重力流管道的要求,电力、电信电缆次之。
第四十四条各类地下管线建设与改造应与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奖励开发单位在开发基地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建筑限高等要求有的有关规定前提下,可将建筑面积提高10%,奖励部分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1、在其开发基地内,为城市提供规划要求之外的市政设施;2、提供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城市步行广场;3、提供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或连接邻近建筑的公共天桥;4、提供宽度不少于8米且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的成片集中公共绿地;5、提供规划面积之外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公共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开发单位、建设者单位违反规定,开发区规划部门依《城市规划法》第五章进行处理。
受委托报建的设计部门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或吊销其设计证书。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3条或行政诉讼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附录一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使用分类表附录二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土地相容性表附录三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配套设施一览表附录四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主要道路一览表附录五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附录六新余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绿化指标一览表附录七名词解释及主要条文说明地块线:指某个建设项目实际的建设用地范围,其所围合成的封闭空间为地块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