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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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20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

国际法上的自决权与少数者权利白桂梅原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世界上有无这样的国家,那里人人讲同一种语言,属于同一个民族,具有同样的文化、信仰、传统?实际地讲,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可能是:无”[1]。

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少数者或少数民族,因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

因此,少数者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

少数者权利的保护是国际法上人权保护的最早领域,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2]。

自决权成为一项国际上普遍承认的集体权利不过是20世纪60、70年代的事情。

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在国际法学界,人们常常把这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也常常面临如何处理自决权和少数者或少数民族关系的问题。

[3]在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的当今世界,在讨论自决权是否过时的问题时,少数者是否可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又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分析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盟约关于自决权和少数者权利保护的规定,探讨自决权与少数者或少数民族权利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少数者是否可以行使自决权的问题。

一、历史回顾(一)少数者权利保护早在国际法尚不发达的17世纪中叶,以制订条约的形式保护少数者的权利的实践就已经开始了。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当时受到保护的少数者只是被割让领土上的被继承国的前国民,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宗教自由。

较早的例子有:1606年匈牙利国王与特兰西瓦尼亚君主之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60年的奥利瓦条约(theTreaty of Oliva)等,根据后者波兰和大爱利克特将波美拉尼亚和利沃尼亚割让给瑞典,保证被割让领土上的居民享受他们当时享有的宗教自由[4]。

较晚的例子有:1789年奥匈帝国与土耳其之间签订的君士坦丁堡公约和1881年为解决希腊和土耳其边界而签订的多边公约。

后者第3条规定,凡位于被割让区域内、愿意保持希腊管理方式的居民,其生命、财产、名誉、宗教和习俗将受到完全的尊重[5]。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国际法中的「人民自决权」

15
UNGA Res 1514 (聯大第 聯大第1514號 聯大第 號 決議文): 決議文 殖民地獨立宣言
“Declaration on the Granting of Independence to Colonial countries and Peoples” (給殖民地及其人民獨立的宣 給殖民地及其人民獨立的宣 言), adopted on December 14, 1960 (XV), [yes: 89, no: 0, abs: 9].
6
Univers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dopted and opened for signature, ratification and accession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16 December 1966 Entered into force 23 March 1976,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9
11
2. All peoples may, for their own ends, freely dispose of their natural wealth and resources 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based up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no case may a people be deprived of its own means of subsistence.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问题自卫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

虽然自卫权在国际习惯法上已经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但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定义的和系统的规定。

近年来,《联合国宪章》中有关自卫权的规定受到了诸多挑战。

怎样理解自卫权、如何行使自卫权对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可或缺。

一、传统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自卫权理论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1837年英美之间的加罗林号事件。

此次谈判中美国在强调国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和国家主权原则这个基本立足点的同时,为自卫权的行使做了严格限定:“刻不容缓”、“压倒一切”、“没有时间考虑”、“没有其他手段”。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从国际法的角度对禁止以战争的手段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首次。

但签署、批准该公约并不是缔约国放弃自卫权的表现,因为各个缔约国在订约前的照会中都声明保留各国自卫的权利。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作了义务性的规定,但也规定当受到威胁时,作为一种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的手段,国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

该条款也因此成为主权国家行使自卫权的重要依据。

二、传统自卫权面临的现实挑战(一)对关键性问题的不同理解(1)关于“武力攻击”。

争议问题是可以使用武力自卫的根据包不包括预见性的武力攻击。

部分国家和国际法学者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可能发生但实际尚未发生的武力攻击应该属于合法的自卫范围,否则,规定受害国只能对可以预见的物理攻击等到实际攻击发生后再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是不合理的。

持反对观点者则认为,只有武力攻击实际发生时或武力攻击已经在受害国境内产生效果时,受害国才能够采取自卫行动。

(2)关于自卫权行使之必要性的判断权归属。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囿于实际的武力发生时才能予以反击在某些时候确实无济于事。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标签:适用;民族;主权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2014年3月15日,在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就脱乌入俄问题举行全民公投的前一天,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审议有关由美国、法国和英国联合起草的一份旨在维护乌克兰领土完整的决议草案,但因遭到俄罗斯的一票否决,决议最终未获通过。

俄罗斯常驻联合国代表丘尔在安理会陈述俄方立场时指出,共同起草该决议各方的理念与一条关键的国际法准则背道而驰,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第一条所明确规定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该原则在联合国大会(下文简称联大)于1970年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各国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后文件》中均得到确认作为一个政治思想和国际法律原则,民族自决权在推动民族独立、建立民族国家和殖民地人民摆脱殖民统治运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正因如此,《联合国宪章》在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国际法对民族自决权原则的正式宣示,也是上述俄罗斯代表申明其支持克里米亚从乌克兰领土分离的国际法依据。

本文将从《联合国宪章》的这一规定入手,全而分析联合国的有关立法和实践,阐释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现状、限制和适用条件,从而探寻目前国际法上关于民族自决权原则的规定能否成为支持民族从国家分离的依据。

一、对《联合国宪章》中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分析和解读民族自决权第一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是在《联合国宪章》中。

《联合国宪章》在第1(2)条联合国的宗旨中明确提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55条也有类似规定。

此外,有人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有关非自治领土和国际托管制度的第11,12,13章中也隐含着对民族自决权的承认甚至是实施。

从字而上看《联合国宪章》第1(2)条的表述并不是对自决权概念的明确阐释。

已没有对该原则进行法律界定,也没有在这一点上寻求扩大联合国的权力,而仅仅是对自决原则的承认。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原则 民族自决权

国际法一、论述题科索沃在2008年单方宣布独立的事件说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已经进一步延伸至允许分裂国家的程度.你认为上述论断是否合理?应当如何理解现代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原则?答:上述论断不合理。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不是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而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借口,意在分裂国家,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民族自决权又称“人民自决权”,民族自决权概念的产生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并且是在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国际社会背景下形成的。

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之原则”。

宣言还规定:“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俾:(a)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b)妥为顾及有关民族自由表达之意旨,迅速铲除殖民主义;并毋忘各民族之受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即系违背此项原则且系否定基本人权,并与宪章不合。

”另外宣言还强调指出:“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及“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目前,法学家将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

对内自决权主要指一个民族的平等权、自主权、自治权,即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拥有平等的地位,均享有发展本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管理本民族社会事务的权利;对外自决权主要指一种脱离权、独立权,即任何民族都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即被外国奴役和殖民主义压迫下的民族和人民,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者自由与其他独立国家结合或者合并。

国际法规定每个民族不论大小,部分种族、肤色和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民族自决权,然而民族自决权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如果民族自决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一个国家甚至世界都将面临一场混乱。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
国际法上的自决是指一个国家以自我保护作为基础,以其内部法律机制或自主机构为基础,对自己的行为自行安排,以及实施或参与国际法的规则和行动的政治原则。

自决的基本概念是认为,国家有权捍卫其主权,而除了国际社会的约束,也有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
自决的权利。

这一概念最早由20世纪初的英国、美国和德国的国际法家所提出,并在世
界大战期间得到充分发展,被视为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的原则。

緩存自决原则在今日国际法中被大量使用,是全球性才丁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被大多数国
家作為国際關係的基礎,支持所有国家享有相等及平等地自主決定其外交和衝突政策。


决原則正是国际法系统的基础,其认可一般制定国家自身行動的限制,而不涉及其主權的
限制,也不受外国的控制和强制。

另外,自主原则及时认可一切和尊重人民的权利,尊重人权。

荷兰等有自主宣言的国家也发表了声明,要求实行自决原则,以确保任何人自由尊重其他种族,信仰,一切人权得以尊重,实施自己意愿的事情。

国际法上的自决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的核心要素。

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
不可替代的,因为它是世界各国必须尊重的普通法原则,也是国家领土主权与国际法的基
本结合,确保国家的独立和主权,使国家间的关系能够及时、公平地解决。

总之,国际法上的自决是一种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在国家维护自身主权、促进和平、维护人权和发展国际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我们不可忽视和折衷的原则。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

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主自决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一、民族自决的含义民族自决权,又称为民族自决原则,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由此,可以总结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民族自决权是一个具体的权利。

首先,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国际法的肯定和保障,其定义、行使方式及范围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对侵害这种权利的行为苛以国际法责任。

其次,民族自决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权利,各民族依据其本身的特点所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

第二,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法定权利。

这一方面意味着其行使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任何违反、阻止或破坏的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不同的民族自决权的享有主体是特定的。

国际法并没有对民族自决权做出一个整齐划一的界定。

那些含有民族独立的权利只能由正处于受外族压迫、被殖民统治或民族灭绝的民族享有。

而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分裂国家。

所以,特定的权利对应特定的主体,二者不能混淆,否则将违背现存的国际秩序。

二、民族自决的发展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说和人民主权说。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从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利益出发,历来赞成民族自决。

俄国十月革命期间,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把它同殖民地与附属国人民争取解放联系起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多次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

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总第118期)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杨泽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如何正确认识民族自决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之间既是一种相互并存的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彼此制约的关系。

在未来的国家实践中,我们既要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又要客观、慎重地对待民族自决原则。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主权民族自决影响Abstract:how to accurately recog nize t 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nciple of 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vereignty is an impor tant task of contempor ar y interna-tional law.T he nat ional self-determination is related w ith state sovereignty and conditions eachot her.In the future state pract ice,not only the principle of state so ver eignty should be maintainedbut also t he natur al self-deter mination should be handled objectively and discreetly.Key Words:international law;state sovereignty;natural self-determination;influence中图分类号:DF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307(2002)03-0039-(13)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民族自决0(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与/国家主权0(State Sovereig nty)在现代国际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

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

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论国际法上自卫权的理论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一、国家自卫权的概述自卫权是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中的内容之一。

所谓“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自卫权作为国家的一种固有权利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

这就是联合国宪章将之称为自然权利的本意。

英国学者奥本海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时,保持消极;如果一个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它就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于这种习惯法上赋予国家的“自卫权”予以明确承认,该条规定:“宪章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会员国本文由收集整理在遭到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前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会员国行使自卫权而采取的措施应向安理会报告,这些措施不影响安理会随时采取为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的行为的宪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该条规定只在对“任何联合国会员国”进行武装攻击时才允许采取自卫行动。

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了国际社会仅准许联合国会员国诉诸自卫,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作文/zuowen/其次,在国际社会,除《宪章》规定有自卫权外,还有不少条约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1949年的《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规定。

该条款称:“对于欧洲或北美洲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

因此,各缔约国同意,在这种武装攻击发生时,每一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立即单独或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它所认为必要的行动,协助被攻击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这种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

论国际法下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的关系*杨陶【摘要】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权获得广泛认可并形成体系于二战后,其原始含义是政治独立权。

民族自决权的核心内容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自决,与分离权没有关系;现行国际法表明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国家分离的情况;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冲突,而分离有违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国家对分离所产生的新国家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对分离权的承认。

以《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的“保留条款”为依据提出的救济分离理论,将分离视为人民结束压迫的最后救济措施,该学说既没有获得很强的理论支撑,也没有获得国家实践的支持,救济分离权尚未成为一项习惯权利。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分离;分离权;救济分离;救济分离权【作者】杨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喀什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长沙,410000【中图分类号】D9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6)06-0010-008一、引言民族自决权已经从列宁和威尔逊时代的政治言论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权利。

《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民族自决权。

1975年的西撒哈拉咨询意见和1995年的东帝汶案中,国际法院也确认了自决权原则。

目前,许多寻求从现有主权国家分离的实体将民族自决权作为脱离其所属国家领土秩序的合法性依据,主张独立权,这相当于将民族自决权与分离权画上了等号,如2006年南奥塞梯脱离格鲁吉亚、2008年科索沃单方宣布独立、2014年克里米亚宣布从乌克兰“独立”并加入俄罗斯。

因此,在后殖民时代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各政治势力肆意滥用,必须要厘清以下问题:自决、独立与分离的关系,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单方面实行分离是否符合国际法,国际法上是否存在救济性分离。

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围绕民族自决权的由来及民族自决权和分离权的关系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解决民族自决权是否包含分离权及现行国际法上是否存在分离权和救济分离权的问题。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人民自决权的主体包括三种:一是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二是处在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三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

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人民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人民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来说,人民自决权就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的主权国家的权利。

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人民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

第二,人民自决权指各民族国家有权不受外来干涉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其自身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苏东剧变民族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十分盛行,西方世界联邦国家的民族分离现象也时常发生。

各种民族分离运动使多民族主权国家分裂或面临国家分裂的威胁,而其引以为据的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人民自决权原则。

所谓民族分离,是指多民族国家的部分民族从主权国家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新国家,或者并入另一国成为其组成部分。

目前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多民族国家的人民自决权能否表现为民族分离权并无直接肯定的论据支持。

联合国的实践表明人民自决权原则的实际运用主要是殖民地的独立运动。

在理论上,多数学者也把人民自决权的行使限定为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和压迫民族的特有权利。

为了防止人民自决权的滥用,维护国家主权的基础地位,避免动摇整个国际法体系,联合国的相关文件里明确规定人民自决权的行使不能破坏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西方法律规定的自卫权(3篇)

西方法律规定的自卫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自卫权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国家或集体在面对非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西方法律体系对自卫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和系统,本文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西方法律规定的自卫权进行探讨。

二、国际法中的自卫权1. 国际法背景国际法中的自卫权主要源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装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这一规定确立了会员国在遭受武装攻击时的自卫权。

2. 自卫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国际法,自卫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武装攻击:自卫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武装攻击的存在。

所谓武装攻击,是指一国使用武力攻击另一国,包括直接军事进攻、使用武器、进行军事占领等。

(2)立即必要: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立即必要的自我保护,即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为了阻止攻击或减轻攻击后果而采取的措施。

(3)比例原则:自卫权的行使应遵循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措施应与遭受的攻击相称,不得过度。

(4)通知义务:自卫权行使后,应立即将情况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3. 自卫权的限制尽管自卫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国际法也对其进行了限制:(1)非侵略原则:自卫权的行使不得违反不侵略原则,即国家不得以自卫为借口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集体安全机制:自卫权的行使应遵循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即在遭受武装攻击时,应首先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并寻求其支持和指导。

三、国内法中的自卫权1. 国内法背景国内法中的自卫权规定主要涉及个人在面对非法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权利。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对自卫权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普遍承认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自卫。

2. 自卫权的行使条件国内法中的自卫权行使条件与国际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存在非法侵害:自卫权的行使必须基于非法侵害的存在,如暴力抢劫、人身攻击等。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

2020年第5期(总第14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5㊀2020(SumNo 146)论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李㊀辉ꎬ原㊀瑞(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ꎬ哈尔滨150080)摘要:自卫权作为国家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利益的固有权利ꎬ被«联合国宪章»第51条予以确认ꎮ在其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过程中ꎬ自卫权行使的前提㊁武力攻击与干涉㊁自卫权行使的对象㊁自卫权行使的时间以及自卫权行使的程度等要素内容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日趋完善ꎮ自卫权与联合国安理会履职尽责的内在逻辑关系亦日趋清晰ꎮ关键词:自卫权ꎻ武力攻击ꎻ«联合国宪章»中图分类号:D99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20)05-0114-04收稿日期:2020-06-10作者简介:李辉(1971-)ꎬ女ꎬ吉林永吉人ꎬ教授ꎻ原瑞(1987-)ꎬ女ꎬ黑龙江佳木斯人ꎬ讲师ꎮ一㊁自卫权的内涵自卫权是指一国在已经遭受到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有进行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的权利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ꎬ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ꎬ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ꎬ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ꎮ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ꎬ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ꎬ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ꎬ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ꎮ该内涵源于国内法调整公民之间的法律问题ꎬ当其被适用于国际法国家关系之后ꎬ成为了主权国家进行正义战争的合法手段ꎮ因此就其性质而言ꎬ只要出现国际社会普遍禁止任意发起战争的随意性时ꎬ自卫成为主权国家的应然权利才有其存在价值和国际环境ꎮ因此联合国宪章将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作为一种基础性法律制度而加以强调ꎮ中国于1955年印度尼西亚万隆国际会议上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强调了该项内容ꎮ自卫权是主权国家依据联合国宪章取得的权利而非义务ꎬ除非该国与其它国家签有互助防御条约ꎮ这项权利授权给所有国家ꎬ并不仅仅限于联合国的会员国ꎮ国际法院 关于在尼加拉瓜境内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 (1983年底至1984年初ꎬ美国人封锁了尼加拉瓜布拉夫等港口ꎬ并在包括尼加拉瓜内水和领海的范围内布雷ꎮ该行动造成包括第三国人员㊁船舶等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ꎮ该案以下简称 尼加拉瓜案 )的判例再次印证了自卫权是所有国家之固有权利以及自然权利ꎮ当然ꎬ«联合国宪章»第51条在肯定自卫权是国家应然权利时ꎬ对其行使作出了必要的规范ꎮ二㊁自卫权要素解析(一)自卫权行使的前提自卫权被行使的前提条件是主权国家遭受到了某种外来的武力攻击ꎮ至于什么是武力攻击ꎬ«联合国宪章»第51条并没有进行具体阐述ꎬ但是国际法院对 石油平台案 和 尼加拉瓜案 都确认ꎬ主权国家主张行使自卫权必须充分论证出其所受到的进攻和打击具备«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国际社会之习惯法律所认可的武力攻击之本质ꎮ正确认识和理解武力攻击需要厘清几对关系:1.武力攻击与侵略ꎮ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ꎮ联系的核心内容就是武力攻击被包含在了侵略的定义之中ꎮ«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1条指出ꎬ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㊁领土完整或者政治独立ꎬ或与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ꎮ 第2条进一步强调ꎬ 因该国违反«联合国宪章»之规定首先使用武力ꎬ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之证据ꎮ 此外ꎮ1970年发布的有关国际法适用原则的宣言在涉及不得使用武力的原则部分同样谈到了侵略性战争内容ꎬ界定侵略的表现形式是那种最危险和最严重的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ꎮ实践层面看ꎬ国际法庭在审理 尼加拉瓜案 过程中也认可了使用武力和侵略之间的内部逻辑关系ꎬ指出在国际法有关原则宣言中ꎬ除了列举的侵略表现形式外ꎬ武力攻击无疑是最严重的行使武力的方式ꎬ所以ꎬ侵略的概念之中必然包括武力攻击ꎮ国际法院指出ꎬ一国正规的武装部队确有越过国际边界的行为ꎬ或者一个主权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派遣出特别武装分队㊁雇佣兵㊁非正规军或者某种团体ꎬ对另一主权国家实施的武力行为都应被划入武力攻击范畴ꎮ区别的核心内容是二者反应的主体和法律责任不同ꎮ首先ꎬ某一紧迫行为或者实际行动是否会引起一国行使自卫权ꎬ该国唯一判断的依据是武力攻击的有关规定ꎻ而侵略概念要完成的目标显然不是这样ꎬ因为侵略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开启集体安全制度的极其重要的法律基础ꎮ其次ꎬ受害国有权依据«联合国宪章»自行决定如何对武力攻击做出反应ꎬ而对侵略行为如何判断其是否存在以及做出何种反应则完全掌握在安理会手中ꎮ最后ꎬ«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5条规定ꎬ 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ꎬ不论是政治性㊁经济性㊁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ꎬ为侵略行为作辩护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ꎬ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ꎻ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ꎬ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ꎮ 关于武力攻击最后能否一定会导致承担国际法律后果ꎬ国际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ꎬ处于空白状态ꎮ2.武力攻击与干涉ꎮ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ꎬ武力干涉以及对现有主权国家的人格㊁文化㊁政治㊁经济或者其他以国家要素表现出来的形式进行干涉或实施威胁的ꎬ都属于违法国际法的行为ꎮ1965年发布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明确界定ꎬ武装干涉属于侵略范畴ꎮ1981年发布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提出ꎬ所有主权国家在其从事国际活动中有负有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者使用武装力量侵犯另一主权国家已经被世界普遍接受的既有疆界ꎬ破坏或者干涉其他国家的政治㊁文化㊁经济或者现有社会秩序ꎬ改变或者推翻他国的政治制度或者合法之政府ꎻ各国有义务尽最大可能避免对他国进行武力干涉㊁颠覆㊁军事抢占或者任何他种形式的以公开或隐蔽形式进行的对他国的政治㊁经济㊁军事介入或者干涉ꎬ如动用武力的报复行为ꎮ3.武力攻击与恐怖主义ꎮ1972年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有关恐怖主义的3034号决议以后ꎬ1989年第635号决议首次提出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的影响ꎮ在全世界的反恐斗争中ꎬ使用武力是主权国家打击㊁遏制㊁清楚国际范围内恐怖主义势力极其有效的举措之一ꎮ我们经过多年的反恐ꎬ清晰地知道ꎬ界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武力攻击取决于该种行为性质的严重性ꎬ所以ꎬ大规模的㊁持续性的㊁杀伤力大的跨越国界的恐怖主义袭击显然属于武力攻击的范围ꎮ国际社会有时将恐怖主义描述为侵略㊁战争或者低烈度战争ꎬ就是要体现恐怖主义性质的严重性ꎮ联合国安理会确认联合国宪章的自卫权ꎬ通过1368号决议和1373号决议采取合法之一切手段还击恐怖主义行为足以说明联合国安理会认可将恐怖主义攻击视为武力攻击ꎮ通过分析ꎬ我们不难看出ꎬ并不是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武力攻击行为ꎬ武力攻击不可能包括伤害程度较低的ꎬ目标仅仅锁定为自己国家国民的恐怖主义行为ꎮ因为恐怖主义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是否针对本国或者在本国境内发生ꎮ按照现代国际法之规定ꎬ侵略行为可能被看做是引起个人行为的犯罪行为ꎬ也可能被看做是国家违反使用武力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家行为ꎮ所以ꎬ恐怖主义袭击是否被定性为武力攻击取决于其性质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相当于正规武装部队的武力攻击标准ꎮ(二)自卫权行使的对象«联合国宪章»51条并没有明确指出受到武力攻击的主权国家可以具体针对谁采取自卫行动ꎮ国际社会通常的理解是针对从事非法武力攻击的国家ꎮ依据主要来自于«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以及«北大西洋公约»ꎬ因为这两个文件都认可武力攻击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ꎮ但是ꎬ这一适用范围随着 911 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出现了扩大化解释ꎮ联合国安理会在1368号决议中特别重申了自卫权ꎬ而且以极其严厉的措辞谴责对美国实施的恐怖主义袭击ꎬ并得出结论ꎬ该种攻击实质性地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ꎮ联合国安理会1377号决议强调ꎬ无论动机如何ꎬ采取何种方式ꎬ由谁做出ꎬ恐怖主义袭击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ꎮ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对 基地 组织采取了行动ꎮ这足以证明ꎬ无论武力攻击是由一外国发动ꎬ还是由一外国的恐怖组织发动ꎬ被攻击国以自卫的方式进行武力反击是其固有的权利ꎮ依据 尼加拉瓜案 所做出的判决ꎬ主权国家如果仅仅是对恐怖主义组织予以扶持ꎬ对受害国不应视为武力攻击ꎬ受害国不能据此行使自卫权ꎮ支持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或者事实运行中的政府只有对恐怖主义团体进行了事实控制或者的确参与了恐怖主义活动ꎬ才能被视为对其他国家构成武力攻击ꎬ他国掌握确实证据方可行使自卫权ꎮ至于实际控制的标准是什么ꎬ国际法并没有有力的法理支撑ꎬ实践层面认为ꎬ恐怖主义组织确实是以国家或者事实运行中的政府进行活动ꎬ接受其指挥既满足实际控制标准ꎮ此外ꎬ明知是恐怖组织ꎬ仍然资助㊁策划㊁庇护㊁狼狈为奸㊁拒绝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约束力的决议或者拒绝他国引渡请求不对恐怖分子采取强制性措施的ꎬ也可以理解构成实际控制标准ꎮ(三)行使自卫权的时间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ꎬ受害国有权自主决定采取自卫行动的时间为从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时一直到联合国安理会切实采取必要的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有效办法之前ꎮ实践案例中ꎬ 尼加拉瓜案 中国际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出ꎬ美国是在假定的武力攻击发生数月之后和重大威胁可能消除时ꎬ对尼加拉瓜采取了行动ꎬ这不符合自卫行使时间的必要性标准ꎮ从该项表述来看ꎬ联合国并不强行要求受害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即时给予对方武力反击ꎬ显然联合国希望多渠道解决双方武力冲突问题ꎮ习惯国际法认为ꎬ受害国行使自卫权应该是必须且必要的ꎬ也就是说自卫权的行使是刻不容缓㊁应急反应㊁别无选择而且没有考虑时间的ꎮ受害国除了即时予以武力反击以外ꎬ找不到其他解决途径ꎬ那么该自卫权的行使一定是合理且恰当的ꎮ«联合国宪章»以及不断完善的国际法体制更强调和平解决争端ꎬ方法主要有三个路径ꎬ一是通过外交方法解决争端ꎬ二是通过法律方法解决争端ꎬ三是通过国际组织解决争端ꎮ现代国际法认为ꎬ如果一个受武力攻击的国家可以求助或者自助提供其他非武力反击方式实现对攻击国的反制ꎬ此类方法应被优先使用ꎮ但是ꎬ如果求助无果或者自助无效ꎬ受害国再不及时予以武力还击将会使本国遭遇严重威胁或者危机ꎬ则在«联合国宪章»第51条框架之下ꎬ受害国拥有行使自卫权的应然权利ꎮ受害国在这段时间内有行使自卫权的权利ꎬ该项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无需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1]ꎮ(四)自卫权行使的程度受害国在遭受非法武力攻击时ꎬ如果满足紧迫性及重大威胁性条件而采取了即时性武力还击ꎬ那么此种还击在什么程度范围内是被认可的呢?对于这个问题«联合国宪章»第51条没有提供任何可供国际社会遵循的原则和准则ꎮ因为自卫权是允许受害国在遭受武力攻击时予以反击的ꎬ因此ꎬ该反击必须足以有效遏制对方武力并实现保护本国安全的目的ꎮ习惯国际法对受害国行使自卫权的要求非常类似于国内法的正当防卫ꎬ也就是防卫过当是不被支持的ꎮ所以如何界定这个反击程度显得至关重要ꎬ如果不加以规范ꎬ极容易导致受害国进行武力报复ꎮ国际法实践中认为ꎬ自卫权行使应该符合比例性要求ꎮ例如国际法院认为ꎬ自卫权的行使需要满足比例性要求ꎬ因为这是习惯国际法运行中的一项规则ꎬ而且这一要求对«联合国宪章»第51条同样适用ꎮ比例性概念国际法没有标准的定义ꎬ最初大家对它的理解是受害国行使自卫权的规模和范围同武力攻击国的规模和范围对等ꎬ事态的发展显然证明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ꎮ因为如果受到武力攻击之后ꎬ按照我们之前的论述ꎬ如果受害国并没有即时性予以武力还击ꎬ而是希望通过其他非武力方式解决这一争端ꎬ而在此期间内ꎬ武力攻击国却一直缺乏诚意ꎬ持续性对受害国继续进行武力攻击ꎬ我们并不认为受害国一次性采取规模和范围都强于对方的武力还击行为是非法的ꎮ这更有利于更快结束对方武力攻击行为ꎮ所以ꎬ自卫权采取措施的比例性应当根据受害国所需要应对的武力攻击或威胁的性质来判断ꎬ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量ꎮ 911 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之后ꎬ比例性原则在全世界反击恐怖主义袭击的自卫行动上更具灵活性ꎮ受害国的自卫行动如果已经完成自卫目的ꎬ那么按照比例性原则的要求ꎬ该自卫行动就要停止ꎬ所以超过比例性原则要求的军事行动对受害国而言不构成自卫行为ꎬ而是构成了武装报复ꎮ依据国际法原则宣言之规定ꎬ所有主权国家均有义务尽最大可能排除报复性使用武力的情况出现ꎮ联合国安理会在实践中也不止一次严厉谴责过与联合国宗旨和原则不相吻合的武装报复行为ꎮ联合国安理会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ꎬ始终明确了自卫行为和武装报复行为的区分ꎬ国际法中涉及国家责任的条款也明确了这两个概念的区分ꎮ传统国际法强调自卫权的预期性特点ꎬ也就是说ꎬ无论是对迫近的攻击还是对实际已经发生的攻击ꎬ行使自卫权都是允许且有效的ꎮ一个主权国家的武装部队入侵㊁进攻或者战略轰炸其他国家的法定疆域或者对其法定疆域使用任何性质的战略性武器ꎬ或者攻击他国的陆海空部队ꎬ此类行为属于实际发生的武装进攻形式ꎮ由于«联合国宪章»第51条并没有将武装进攻限制于对受害国出现实际效果时才能行使自卫权ꎬ所以ꎬ如果主权国家击毁即将飞向本国的导弹㊁火箭㊁飞机或者可能危及本国领土安全的其他性质武器时ꎬ毫无疑问ꎬ该种行为属于自卫行为ꎮ所以ꎬ判断预防性的自卫行动合法与否ꎬ取决于自卫国的先发制人行动是否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选项ꎮ如果是ꎬ那么预防性的自卫行动合法ꎬ反之ꎬ则依据«奥本海国际法»的规定ꎬ推定为非法[2]ꎮ三㊁自卫权与联合国安理会履行职责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ꎬ遭受到武力攻击的受害国从攻击开始到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行动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ꎬ采取自卫行动的时间其有权自主决定ꎮ这里涉及一个问题ꎬ如果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必要的办法来解决这个冲突ꎬ那么ꎬ在此期间ꎬ受害国自卫权是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呢还是可以与联合国安理会行动并存呢?«联合国宪章»并未明确回答这个疑问[3]ꎮ如果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制止冲突就要求受害国立即停止使用自卫权ꎬ不排除会出现一种悲观的结果ꎬ就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办法并没有有效阻止武力攻击国的攻击行为ꎬ恰恰此时受害国的自卫权又被剥夺了ꎬ那么据此产生的后果将更加严重ꎬ所以这个选项可以被排除ꎮ虽然习惯国际法承认自卫权与联合国安理会必要办法的共存性ꎬ但是有些国际组织却强调了自卫具体措施的非共存性ꎮ例如«韩国 美国互助防卫条约»«菲律宾 美国互助防卫条约»«布鲁塞尔条约»«美洲国家间相互协助条约»等也有类似限制性内容ꎮ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必要措施追求的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结果ꎬ并不过分强调过程ꎬ因此ꎬ该必要措施如果是要求武力攻击方撤军㊁停火或者停止单方面行动的ꎬ显然受害国没有继续实施自卫具体措施的必要ꎻ如果联合国安理会的行动没有产生实质性制止武力攻击方停止武力攻击的结果ꎬ那么ꎬ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受害国终止行使具体自卫措施ꎮ虽然国际法上对自卫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系列问题还处于不断地摸索和完善阶段ꎬ但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为全世界自卫权行使提供了充分的法理依据ꎮ我们相信ꎬ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推进ꎬ主权国家和全世界人民对和平与安全的向往ꎬ自卫权的内涵和外延将进一步扩大ꎬ其为世界提供的法理和实践基础将进一步夯实ꎮ参考文献:[1]李鸣.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研究[J].法学评论ꎬ2002ꎬ(3).[2]詹宁斯.奥本海国际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ꎬ1995:315.[3]许光建.联合国宪章诠释[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ꎬ1999:355.[责任编辑:范禹宁]。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2 . 国家自卫权的法律适用。国 际恐怖主义为国家面对其袭击而行使 国际法规定的自卫权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 有必要对国家自卫权的法律适 用进行仔细分析, 以期形成比较完善 的国家自卫权适用机制。
( 1) 自卫权适用的前提。外来武 力攻击是引起自卫权适用的前提。但 由于不同国家和学者对武力攻击的判 断标准不一致, 加之缺乏对发生外来 武力攻击的判断主体的规定 ( 国际法 没有要求国家作为行使自卫权的唯一 主体所应负的举证责任, 更没有相关 的国际组织来实施判断行为) , 导致适
【国际问题研究】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自卫权
□赵振华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要: 自 9·11 恐怖袭击之后, 美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针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反恐战争, 并成功地 运用了“先发
制人”军事战略推翻了伊拉克政权, 这一行为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极大争议, 对国际法律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作为“先发制人”军事战的国际法依据, 国家自卫权有其严格的行使条件, 因此, 只有在对国家自卫权进行
( 4) 自卫权适用的程度。在自卫 中使用武力可实际上进行到何种程度, 宪 章 第51条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遵 循 的 规 则。由于自卫权是国家在受武力攻击 时有必要使用武力予以反击的权利, 因此使用武力的实际程度必须限于反 击武力攻击所必要的限度, 按照韦伯 斯特的话说, 自卫行为应该不包含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因为以自卫的必 要为理由的行为必须为该必要所限制 并明显地限于该必要的范围之内。” 〔3〕 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比例原则。
三、小结 实际上,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际 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像上述学者 说的那样在侵蚀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 益。恰恰相反, 国际法和联合国等国 际组织在许多情况下在维护国家主权 和国家利益。在全球化的今天, 任何 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单枪匹马地应对来 自全球问题的挑战, 如国际恐怖主义 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环境问 题等。 美国“先发制人”的军事战略表 面上看似是在维护美国所谓的国际利 益, 为其新世纪对外政策服务, 实际 上, 这种倾向是极其狭隘、短视的。 在人类相互依赖高度发展的今天, 美 国这种新的冷战思维必然不是长久之 计, 受害的不仅仅是美国, 整个国际 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也将受到极大破 坏。■ 参考文献: [ 1]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5. [ 2] 周洪钧, 丁成耀, 司平平.国际 公约与惯例.法律出版社1998, 1 ( 1) : 128. [ 3] See Stanimir A.Alexandrov, Self- Defens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 87. [ 作 者 简 介] 赵 振 华 , 四 川 成 都 人 , 西 南 政 法 大 学2004级 国 际 法 研 究 生, 主要研究方向: WTO法、海商法。

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及其行使

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及其行使

:一直以来,暴力革命基本上是其行使的主要方式。

但伴随着帝国主义殖民体系最终的土崩瓦解,在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今天,应当以非武力手段实现自决权,如全民公投。

全民公投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的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14年苏格兰全民公投。

苏格兰谋求独立的全民公投所涉及的问题不单是英国政府与苏格兰民主党之间的一场较量,更关乎每一个英国国民切实利益的问题。

但全民公投也存在缺陷:由于其易受媒体影响,因此操纵媒1997,19(3).参考文献:[1]杨泽伟.国际法析论(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赵建文.人民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关系.法学研究.2009(6).[3]余民才.“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评析.法商研究.2010(6).[4]See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Unilateral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in Respect of Kosovo(Request for Advisory Opinion)-Advisory Opinion-Advisory Opinion of22 July2010,I.C.J.Report s2010.[5]See Philip H.Gordon,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Advisory Opinion on Kosovo's De 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23,2010,http://www.state.gov/p/eur/rls/rm/2011/178830.ht m,2014-11-09.[6]白桂梅.自决与分离.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7]翟玉成.论国际法上主权问题的发展趋势.法学评论.1997(3).[8]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修订版.[9]罗国强.独立、分离与民族自决的法律困局——结合科索沃和克里米亚问题的探讨.政法论丛.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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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法上的自决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国际法规定各民族享有平等权与自决权之原则,自决权是国际法中的一项授予未独立民族的特殊权利。

自决权的不适当利用,可成为某些主体局部或全部破坏一国统一及领土完整的根据。

本文针对国际法上的自决权,通过自决权的含义,自决权的适用,以及与国家主权之关系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自决权的均衡运用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

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

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一)狭义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

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

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

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

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

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

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在具体的对待方法上,有几种不同的做法。

比如,将民族自决作为一个变动的概念来理解。

在一个民族处于外国或其他民族压迫之下时,人民自决权表现为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实际上仍然是人民自决权,是以一个民族为单位的人民自决。

如果一个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自决权就变成了主权国家的人民自决权。

如果一个民族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该民族就和该国的其他民族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多民族国家形成后,各民族的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该国宪法问题,各民族的关系就变成了国内法关系。

(四)现在的认定民族自决权的认定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

可以在这个认定中,总结出两点:第一,自决权是一个针对性的概念。

主体是处于殖民统治下,或受到迫害难以存续下去的民族。

总结了前几点的学说的主体,确定民族自决中的民族是处于存续问题之中的民族。

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依据国际法来行使民族独立。

第二,自治区是一个法定概念。

民族的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族并生效的一种权利,其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其他国际主体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必须要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自治权的适用(一)适用主体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上,首先要考虑适用主体的问题。

一些学说将民族自决权理解为对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适用,此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合理,但不乏狭隘,会导致民族分裂的愈演愈烈,可能被企图分裂国家的少数分子非法利用。

因此,避免自治权的不当适用,要正确认定何种群体能够享有民族自决权。

从而得出两个概念,一个是“民族”,一个是“人民”。

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映了一定政治关系的大多数人。

在任何集合体中,个人不能称之为人民。

我们能够得出,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而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

政治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无法相通,因此,将“人民”使用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翻译方法已从字面上表示,“民族”是自决权的适用主体。

且从综合考虑下,“民族”的确是合适的主体,首先,一系列公约中的翻译中,人民的概念在自决权中是无法翻译出来的,只能翻译为民族。

其次,人民一词作为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有不确定性,在国际法中不能作为定义出现。

因此,民族是适用自决权的主体。

但不能无限度地适用,应针对那些不刻意分裂国家的民族,而是在处于亟须独立的状态下的民族拥有自主决定合并或分立的事项。

(二)适用范围的限制当代许多国家的产生与独立,依据的是民族自决权,这些新国家的产生,也同时提出了几个问题。

例如,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被奴役与压迫并正在为民族解放而努力斗争的民族。

如果一个民族本身就是该国家的成员,不存在任何压迫,该民族行使自决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以民族自治为存在形式。

若某一民族通过解放斗争而独立,已经建立独立的国家,就不能再主张自决权的行使,否则视为对国家主权统一的破坏。

1.使用条件的限制首先,适用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处于殖民统治或奴役的情形。

这个条件同时也是对自决权行使的限制。

一个民族没有被压迫或殖民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使用自决权,在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之中,行使自决权会对国家的统一与完整造成破坏,若被一国的分裂分子利用,后果更加严重。

其次,自决权的对象必须是外部的殖民国家或敌对分子,不能对本国的主权与领土提出分裂。

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上看,民族自决权是为了实现民族独立而不受压迫,最终维护世界稳定与安全。

而对国家内部提出分裂,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影响主权稳定,引发国际社会的危机与动荡。

不能达到最初自治权设立的目的。

2.行使方式的限制自决权的行使在历史上有几种方式,但这里我们推崇的是和平方式,即反对暴力武装斗争,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独立问题。

和平解决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公平的方法,即全民公决。

全民公决固然是和平解决民族独立问题的极佳方式,但也要注意其运用方式。

仅仅以一种和平途径去解决原本由暴力武装斗争来实现的问题,可见其操作中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一旦操作不适当,便会导致彻底的分裂瓦解。

因此,把握全民公决的限度与力度,才是实现自决权的正确方法。

三、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

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族自决思想到主权国家的产生,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完整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一)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在自决权受到国际法的认可后,针对自决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西方国际理论界也提出了质疑的声音。

其依据主要有几种理由,一是对自决权的认识与理解远远不够。

传统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根深蒂固,只是要实现民族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内容。

因此从内容上看,的确会损害国家主权;二是民族分裂的不正之风的推动。

历史上以分离、独立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对既定的国家格局与国家主权带来了巨大冲击。

(二)对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正确认识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根本目的是有关民族可以取得主权国家的资格。

因此,对于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该遇见具体情况辩证地加以看待。

如果所有民族要求自决,世界会陷入永无宁日的混乱状态。

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但适当实施是实现的前提条件,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其与主权的关系。

1.实现民族自决权必须以国家主权为前提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具有完整权利能力与法律能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基本国际关系。

若缺少国家这一重要因素,国际法便不复存在的意义,同样,国际法下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也不复存在。

国家主权原则是所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此,国际社会以国家存在独立主权为前提,民族自决权不能在没有主权国家的情况下实行。

2.民族自决权的实行必须尊重国家主权首先,实行民族自决权的目的就是建立主权国家。

若是主权原则得不到尊重,何谈独立。

一旦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就必须服从国家主权,民族人民成为本国的公民,本民族在国际社会上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

建立国家后,民族自决权应该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而服务。

其次,尊重国家主权才能真正实现国家主权。

一个民族虽然通过自治区取得独立地位,并不代表在国际社会上能够长久生存。

其国家内部尚且没有完整的主权,外部不能以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发展壮大成为国际强国更是无稽之谈。

维护主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主权是人民利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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