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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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办字[2013]10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7

【实施日期】2013.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办字〔2013〕1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大力推进农村面貌改造提升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村庄规划管理

(一)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强化村庄规划的调控引导作用,规范有序地建设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村庄规划要符合上位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规划一经批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以及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一律不得进行建设审批。

(二)提高规划编制水平。按照城乡一体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的要求,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规划编制单位要深入村庄进行调研,全面收集规划基础资料,掌握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真实需求,找准村庄发展需解决的问题及村民生活和村庄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增强村庄规划的实用性。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向村民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全过程。各级规划部门要健全村庄规划成果专家审查制度,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切实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三)保持乡村风貌和特色。村庄规划要依托村庄自然条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体现田园风光、地方特色和村庄特点。注重保护、挖掘和传承村庄的自然、历史、文化、景观等特色资源和优秀传统建筑文化,保护古树名木。各类房屋提倡采用坡屋顶,增强节能和美观效果,不适合做坡屋顶的,可通过对屋顶、墙身作细部处理达到提升村庄风貌的效果。

(四)强化村庄建设用地管理。村民住宅和村庄其他项目建设要符合已审批的村庄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认真执行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政策,允许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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