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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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境内各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职能部门按规定的程序,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有偿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
(一)大宗物品类:动力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安全保卫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及用品、电子设备运转用品、
宣传用品、劳防用品、印刷品(含会计凭证)、出纳机具、
司服等。
(二)工程类:营业办公用房的建造和装修(包括工程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审价及项目管理等)
(三)服务类:网络工程及软件开发、物业管理、设备维修、设备和软件系统维护、业务外包、审计、税务、律师、咨询、资产评估、资产托管、培训、保险、广告、媒体策划、会务服务、医疗体检及理赔查勘代理服务等各类服务项目。
集中米购范围内的商品,凡单次米购金额超过10万兀(含)的必须实施集中采购,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集中采购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操作实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集中采购的组织体系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实施
部门、条线归口管理部门、商品使用部门和合规监督部门。
第八条预算财务部,是集中采购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拟定集中采购规章制度;
(二)拟定集中采购商品目录;
(三)监控集中采购制度执行
情况;
(四)发布集中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等采购管理信
息。
第九条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操作实施部门。其职责为:
(一)根据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
及采购档案管理;
(二)建立、管理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确定参加评审成员;
(三)组织签订商务合同和采购项目考评,协助商品验收;
(四)负责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
(五)发布集中采购项目信息。
第十条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是采购商品需求统筹管理和提交采购申请的部门。其职责为:
(一)审核商品使用部门的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质量标准、技术参数、时间要求等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审核把关;
(二)向采购中心提交其归口管理商品的集中采购申请,协助评标工作;
(三)组织商品使用部门进行商品验收,并提出付款申请;
(四)协助采购中心进行采购项目考评。
第十一条商品使用部门,是直接使用商品的部门。其职责为:
(一)向条线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采购需求。需求应包括采购
项目预算金额、数量、质量标准、时间要求等具体内容;
(二)负责商品验收以及参与采购项目考评。
第十二条法律合规、审计和监察部门,是集中采购的合规监督部门。
法律合规部,负责集中采购的法律咨询,对招标文件、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
审计、监察部门,承担集中采购的检查、监督职责。
第三章集中采购类型
第十三条集中采购分为总公司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采购、分公司集中采购三种类型。
(一)总公司集中采购:由总公司统一确定商品型号,统一组织采购,统一签订采购合同。
(二)总公司选型采购:由总公司通过集中采购确定供应商范围、商品型号、最高限价等,分公司在总公司拟定的框架内组织商务谈判,确定采购商品品牌、型号和实际采购价格,并支付款项。
(三)分公司集中采购:由分公司确定商品型号、组织采购并支付款项。
第十四条总公司选型采购商品选型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必须重新论证选型,重新组织采购。
选型有效期内,选型采购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且低于总公司选型采购价格的,总公司采购中心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总公司每年发布集中采购目录,明确总公司集中采购、总公司选型采购及省分公司集中采购商品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原则上在当年不予变更,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目录内容,须经总公司预算财务部组织,报经总经理室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省分公司可以根据总公司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发布全辖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符合本暂行办法集中采购范围的商品暂全部采用总公
司集中采购类型进行集中采购。
第四章集中采购的形式与方式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按采购结果时效性分为单次采购和年度性采购。
(一)单次采购:是指采购条件、结果仅对当次采购有效。
(二)年度性采购:是指当次采购条件、结果在年度内后续采购中有效、无需重新实施采购审批、招标流程。
对采购频繁、采购数量大的商品,可实施年度性采购。需实施年度性采购的商品,应由商品使用部门提出需求,经条线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中心、预算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实施。年度性采购必须以招标方式实施。
第十八条集中采购按采购实施者分为委托采购和本公司自行采购两种形式。
(一)委托采购:是指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采购形式。由委托公司提供采购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规格要求、技术参数等,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二)本公司自行采购:是指由本公司集中采购中心自行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形式。
第十九条本公司自行采购分有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其中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