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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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现金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公司、各产业集团及下属公司(学院)。

第三条银行结算起点为2000元,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

第四条可使用现金结算的仅限于下列范围内:

1、个人劳务报酬、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备用金;

3、差旅费、业务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五条现金结算方式:2000元及以下的备用金借款可支付现金,其余需转入经办人或对方单位银行卡。

第六条业务费之外的大额(万元)付现业务,经办人需提供对方单位银行卡号,不得

直接支付经办人现金或是转入经办人卡中。特殊情况须经公司第一经营责任人签批,超过5万元(含)付现业务须报产业集团总裁签批后方可支付。

第七条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事项,须在填写费用审批单时注明现金结算,超出使用现金结

算规定的需说明不能使用银行结算的原因,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第一经营责任人审批后方可

使用。

第八条公司采购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九条会计制作凭证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付款后,领款人需在会计凭证上签收,要求签收人与经办人一致。

第十条借用现金时,按照控股公司下发的《个人借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

1、库存现金限额5000元,超此金额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2、库存现金由出纳一人保管和核算,并应及时存放专用保险柜中,以保证其完整安全,责任明确。

3、不得白条抵库,也不得在保险柜中存放私人钱物。

4、出纳随时锁好保险柜,并拨乱密码,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不泄露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如出差或请假,须经财务负责人或资金经理批准后方可转交指定人,行交接手续。

并履

5、出纳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盘点,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于当日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6、各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财务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每月不低于三次),验证账实是否相符,并作好盘点记录。

7、现金收入应开具收据或缴款单,出纳不能代缴存入本公司的现金缴款。对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或截留收入。

&现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与会计人员必须分清责任,实行相互制约,加强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出纳负责每日将盘点金额通过资金日报上报。月末根据盘点情况,于1号中午前

按时上报现金盘点表。

第十三条备用金卡结算视同现金结算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每日最高限额为5万元,超限额当日转存银行账户。备用金卡必须按照《账户管理制度》审批开立并报备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制度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控股公司资金及财务部。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投字号《现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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