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重点工作任务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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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重点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明确督办执行与考核,促进重点工作有效落实,根据现阶段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来源
第二条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并以集团公司文件下发的重点工作。
第三条集团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集团专题会等确定的重点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重点工作的督办管理部门,负责事项交办、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重点工作由责任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具体落实。
第六条重点工作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协助落实,分管领导依据事项内容和职责分工确定或由总经理指定。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七条重点工作的日常管理以月度工作计划分解下发,以月报制向上汇报。
第八条月报管理
(一)责任部门负责人每月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重点工作月报,说明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重点工作计划。
(二)人力资源部于每月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根据各部门月报汇总形成集团公司次月工作计划,报经总经理批
准后下发执行。
(三)在重点工作有重要进展、遇突发情况、需集团公司协调处理问题等情况时,可以调整月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调整,必须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十条考核标准:
全年重点工作激励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月度重点工作激励标准按照全年重点工作激励标准除以12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考核原则:按照目标总控、月度分解跟踪,以重要时间节点为参考、以最终完成时间和结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周期:按照自然年度或计划完成时限来确定。
第十三条结项标准:重点工作完成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填写结项单并递交分管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人力资源部以结项单作为重点工作完成的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扣分规则
(一)对重点工作考核采取扣分的方式,每项重点工作的初始分根据年度或计划完成时限确定,每月10分。
(二)月度计划完成情况与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月度重点工作激励直接挂钩。
(三)具体扣分操作如下:
1、月度工作计划是阶段性重点工作在月度的任务分解,月度计划未完成的,对于任务责任人扣10分;部门负责人扣分细则如下:
(1)月度计划超过60%未完成,扣10分;
(2)月度计划在30%-60%之间未完成,扣5分;
(3)月度计划在10%-30%之间未完成,扣2分。
2、月报逾期提交,每次扣部门负责人1分。
3、对于重点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扣除该项初始分值的1/3;调整时间后或考核周期结束仍未完成的,初始分值全部扣除。
(四)重点工作提前完成,可根据提前完成的时间和完成质量,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每项酌情加10-30分。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应用于部门月度业绩考核和期终业绩考核,与部门月度重点工作激励和期终奖励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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