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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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经营管理,严格办事程序,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及时处理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制定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及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诉讼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公司与内部员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
第四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法务)函、催款函,审查工商变更登记、资质审批变更文件以及其他法院或政府行政部门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案件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案件与法律事务由集团法务部统一负责管理,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在未经集团法务部论证及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处理公司的案件或法律事务。
第六条案件与法律事务产生的部门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关联部门”)应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产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务部处理相关问题。
案件与法律事务报告
第七条关联部门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传票、起诉书、决定、裁定、判决,应妥善保管原件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务部。
第八条关联部门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非诉讼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律师(法务)函、催款函、商标局或专利局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通知书,应妥善保管原件并在2日内通知集团法务部。
第九条公司经营中发生的经济、劳动纠纷,关联部门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提交经关联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纠纷情况报告。集团法务部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后,应向关联部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由关联部门负责人或集团主管副总裁决定是否起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条关联部门应在审批报告后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情况;
(二)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三)关联部门处理意见;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一条集团法务部经论证后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或仲裁措施或采取上述措施成本较高的,应通知关联部门并建议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公司合法权益受损。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关联部门负责人或集团法务部报告。
案件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与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法律文件的回复及处理应经集团法务部审核并经关联部门负责人签批后,由集团法务部统一处理或委托关联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集团法务部代表公司应诉或集团法务部根据公司的要求委托外聘律师进行应诉。关联部门不得自行应诉或自行委托外聘律师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案件审结后,关联部门应配合集团法务部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关联部门应及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处理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关联部门应保留与案件有关文件的原件,并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提交复印件。
第十七条参与案件的有关知情人必须严格保守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未经授权不得对任何媒体、客户或其他个人、组织机构介绍案件情况。
第十八条案件处理完毕后,集团法务部应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
法律事务文件的审核与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的工商登记事项中涉及到包括并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变更、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变更文件,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后方可向外提交。关联部门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2日内将上述变更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关于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批及变更等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环保类资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土地使用权证、煤炭经营许可证,关联部门应在审批及变更完成后2日内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集团法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变更或对公司权益有影响的法律文件,均应由集团法务部审核后方可向外提交。关联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法律事务后,应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集团法务部进行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奖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开除的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10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瞒事实的;
(二)擅自向法院、仲裁委员会回函、放弃权利、履行义务的;
(三)自行应诉或自行委托外聘律师处理诉讼案件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和其他与案件或法律事务有关事项的;
(四)因保管不善,遗失重要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在案件与法律事务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表现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公司的合法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及时上报或制止,避免公司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二)在案件与法律事务处理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挽回公司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
(三)其他在公司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为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名誉损失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总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