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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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湖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4〕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为建设美丽湖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27%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2.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4年底前,市本级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质量技监局、市

贸粮局配合)

3.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市经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以上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湖州电力局、市建设局配合)

2015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配合)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

4.加强节能减排。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市经信委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配合)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新车及外地转入

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以上建成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量技监局配合)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贸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2.推进油品升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贸粮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发展清洁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10%左右。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18.2%以上。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市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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