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克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培训资料(PPT 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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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 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规章: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 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12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 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 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实施时间:2009年5月1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有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个人见解:这是一部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来说只有责任
22
名词解释: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国把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项病种。10大类 职业病包括有:尘肺、职业性放射疾病、职业中 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 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2002年04 月28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8
方针: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企 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 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 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 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 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
9
名词解析: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
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 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 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 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剧毒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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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02版:第 344号令)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1日 (2002版: 2002年3月15日)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法规共有八章一百零二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
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广东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安全教育
主讲 余小荣
1
法律的定义 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
◆法律: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
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
的场所、部位的。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 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9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我国现阶段共有法律法规1109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颁布时间:2002-6-29 实施时间:2002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4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
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 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令
实施时间:2011年12月31日 (2001年10月27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有五章九十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8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和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14
方针和原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5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 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 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6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
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 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 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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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23
方针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
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10
规定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险化学品。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
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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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规章: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 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 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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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 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 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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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实施时间:2009年5月1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有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个人见解:这是一部对企业单位和个人来说只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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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 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 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我国把职业病分为10大类,115项病种。10大类 职业病包括有:尘肺、职业性放射疾病、职业中 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 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2002年04 月28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 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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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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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企 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 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 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 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 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 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 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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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
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 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 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 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剧毒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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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02版:第 344号令)
实施时间: 2011年12月1日 (2002版: 2002年3月15日)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法规共有八章一百零二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
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广东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法律法规安全教育
主讲 余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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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义 国家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方针、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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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
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
的场所、部位的。
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 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
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 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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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
我国现阶段共有法律法规110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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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颁布时间:2002-6-29 实施时间:2002年11月1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七章九十七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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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
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 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 品。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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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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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令
实施时间:2011年12月31日 (2001年10月27日)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法律共有五章九十条
目的: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 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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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
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和义务,而没有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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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和原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 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 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 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 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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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 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 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 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 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 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 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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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
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 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 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 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1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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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针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
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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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机构及人员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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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要求: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
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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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
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
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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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 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 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