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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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服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服务设施的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停车费、超时费、包月费、包年费等。

第六条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行为规范、透明。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02]27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宁价服[2002]276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交票价改革的批复(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宁价服[2002]276号)市市政公用局:200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由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你局《关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请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省物价局委托,我局于2002年7月26日举行价格听证会,对你局提出的“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听证。

22名听证代表有21名在对公交票价改革的方向持肯定态度的同时又一致(除公交企业代表)指出:公交票价改革涉及面、影响程度远大于水电气调价,公交是普通市民的基本出行方式,改革与他们关系紧密,而且这次价格调整的增幅是历年之最;为使群众易于接受,开始的步子应小一点,以减少社会震动。

依据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局提交的“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改革方案”涉及的财务、成本资料的评审报告,兼顾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经我局价格集体审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现批复如下:1、改革现行的成人月票卡(120次/40元,隔月作废)、学生月票卡(120次/20元,隔月作废)和普票卡(每次乘车享受九折优惠,可跨月使用),实行三卡合一,统一改为公用IC乘车卡(可跨月使用)。

2、从2002年12月1日起,持成人公用IC乘车卡乘普通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60元,乘空调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1.20元;持学生公用IC乘车卡乘普通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30元,乘空调无人售票车每次计扣0.60元。

3、按照“一次听证,分步实施”方案,市物价局每年上半年对公交企业实际营运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对公用IC乘车卡收费标准酌情进行调整,逐步实现币卡并轨。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规[2009]31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价规〔2009〕31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室内车库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小区内室内车库业主租用车位收费标准按业主共用车位收费标准执行。

本规定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落实公交优先、 公共利益优先 , 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优化出行方式,保 护古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 雨花台区范围内停车收费行为。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部门负责停车区 域划分,道路(含主干道、 次干道和支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审批和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部门设置道路临时停 车泊位;住建、规划、工商、财政、税务、旅游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 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 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价格 政策。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 场调节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 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 定。
第十四条 符合规划要求有条件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根据合同约 定设立临时停车位, 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 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 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未超过一小时的免交停车费。
车位类型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机械车位 临时车位 备注: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元 /月)
(元 /月)

南京停车费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费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费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市民和车主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城市交通压力的增大,停车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缓解交通压力、优化城市停车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资源,制定了一系列的停车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市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首先,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和等级来制定。

一般来说,停车场的位置越靠近市中心或者繁华商业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就会相对较高。

而在一些郊区或者低密度商业区,停车费收费标准则相对较低。

这样的区分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到合适的位置,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

其次,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来进行调整。

一些高档的停车场配备了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安保服务、车辆充电设施等,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简易的露天停车场,由于设施和服务较为简单,因此停车费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人群的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需要支付的停车费就会越高。

这样的设计能够更好地鼓励车主们尽快结束停车,释放出停车位,减少车辆在停车场内的滞留时间,提高停车位的周转率,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

最后,南京市政府还鼓励停车场的经营者采用电子支付的方式,方便市民和车主们支付停车费。

通过手机App、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不仅方便了市民和车主们的停车缴费,也提高了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风险,是一种现代化的停车费收费方式。

总的来说,南京市的停车费收费标准是合理、科学的,能够更好地引导车辆停放,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南京市政府将继续关注停车资源的管理和优化,为市民和车主们提供更加便利的停车服务。

希望市民和车主们也能够自觉遵守停车费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城市。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
根据南京市停车管理办法,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如下:
1. 收费标准: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或
相关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不同地区和停车场的位置、等级、
时段等因素进行分类收费。

2. 收费方式:停车服务费可采用人工收费或自动收费系统收费,停车场应明示收费标准,并配备收费人员或自助缴费设备。

3. 计价方式:停车服务费的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按时计费,根据
停车的时长进行收费,也可根据车辆类型(如小型车、大型车等)
进行分类收费。

4. 收费时段: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时段应明确规定,包括白天、
夜间、节假日等各个时段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5. 免费停车:部分停车场可设定一定的免费停车时长,如前
30分钟免费停车或消费满一定金额后免费停车等。

6. 特殊车辆收费:对于残疾人车辆、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优惠或免费停车。

7. 支付方式:停车服务费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预付费卡等多种支付方式。

8. 监管和罚则: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收费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收费标准、设备运营等方面进行监督,对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以上是南京市停车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管理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2.31•【字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苏质技监计发[2004]22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以及相应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现重新核定部分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一、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确保检验检测质量,要按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书,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必须获得相应资格许可,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业务,不得超范围或重复检验检测并收费。

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规则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执行本收费标准。

二、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包括载荷试验的配载与清理、电源及登高作业等检验现场的准备工作和便利条件。

三、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牌、厂内机动车牌照等不得另行收费,如遗失需补发的按100元/份(证、牌)收取。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南京停车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停车收费行为,保障停车者、经营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停车设施”)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停车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停车设施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停车设施分类及收费标准第五条停车设施分为以下类别:(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授权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二)商业停车场: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的停车设施,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停车设施,供小区业主、住户使用。

第六条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停车设施的性质、位置、服务内容等因素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商业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七条停车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入口处、收费场所等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计费规则、免费停放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停车收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停车服务与管理第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停车设施整洁、卫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二)提供良好的停车服务,维护停车秩序。

(三)对违反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

(四)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停车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规费标准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南京市主城区收费标准汇总表
施配套工程
多层建筑高度≤18m
小高层18m<建筑高度≤54m
建筑面积≤1万m 223291万m 2<建筑面积≤3万m 219213万m 2<建筑面积≤5万m 2
13
15
5万m 2<建筑面积≤8万m 2
11
13
建筑面积>8万m 2
911
建筑面积≤5万m 2
2025
建筑面积>5万m 2
1518
泵房建设工
程费
运行维护费
项 目
施工图审查费。

雷击风险评估费
高度≤100m

24
21
[2012]319号19
17
32
24
号)精神,现就降低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190元/平方米。

有关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工〔2010〕35号文件 京 市 物 价 局
工程 价格 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
南京市物价共印25份
市物价局办公室印共印25份。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加部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32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加部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32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加部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增加部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328号)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你中心《关于增加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的请示》(宁国土信[2006]51号)收悉。

为充分发挥地籍资料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你中心增加了部分地籍资料成果及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有关规定,经研究,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地籍资料成果使用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批复如下:一、调整计算机数字化制图收费项目标准纸制:1:500分幅地籍图1500元/幅;1:1000分幅地籍图2300元/幅。

电子图:1:500分幅地籍图3000元/幅;1:1000分幅地籍图4600元/幅。

二、新增收费项目及标准1、计算机数字化制图纸制:1:2000分幅地籍图3200元/幅;1:5000分幅地籍图3600元/幅;1:10000分幅地籍图4400元/幅;1:50000分幅地籍图5500元/幅;1:100000分幅地籍图6300元/幅。

电子图:1:2000分幅地籍图6400元/幅;1:5000分幅地籍图7200元/幅;1:10000分幅地籍图8800元/幅;1:50000分幅地籍图11000元/幅;1:100000分幅地籍图12600元/幅。

2、证明费出具用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遗失证明(不配图)收费:个人10元/次;单位:80元/次。

三、你中心收取以上费用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第五条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包括:(1)新街口区域(华侨路、长江路、洪武北路、洪武南路、淮海路、石鼓路、螺丝转弯、汉中路、慈悲社所围合的区域内);(2)夫子庙区域(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所围合的区域内);(3)山西路区域(山西路、湖南路、中央路、中山北路、大方巷、江苏路所围合的区域内)。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械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09]22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械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09]228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械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械立体停车库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2009〕228号)南京广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振宏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你们《关于提高机械停车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机械立体停车库具有占地面积小、安全和卫生等优点,但其投资大、运营成本高,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机械立体车库,缓解我市停车难的矛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你们经营的机械立体车库停车收费标准从2009年9月1日起调整为每辆每半小时4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8小时且不足24小时(含24小时)的,一律按8小时收费;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费。

包月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其他非机械立体车库的停车收费标准仍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9]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机械立体车库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同时公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接受群众监督。

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三、接文后请即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南京市物价局二○○九年八月十九日——结束——。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0]11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0]11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三月十日宁价费[2000]11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

南京停车场收费标准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场的位置、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分为市区停车场和郊区停车场两种情况。

首先,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8元,续时每小时5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5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10元。

其次,郊区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客车等),首小时3元,续时每小时2元。

2. 大型车辆(SUV、MPV等),首小时5元,续时每小时3元。

3. 超时收费,超过停车时间的部分将按照每小时3元的标准进行收费。

4. 夜间停车费,晚上22:00至次日早上7:00为夜间停车时间,夜间停车费统一收取5元。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因为节假日、特殊活动等原因有所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停车场内公示为准。

另外,停车场内的VIP会员和月租车辆可能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内容可咨询停车场管理人员。

在停车场停车时,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车辆将被依法处罚。

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建议驾驶员在停车时妥善保管好停车票据或者使用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费。

总的来说,南京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合理,既能够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又能够满足市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希望广大驾驶员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停车,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宁价房[2002]220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收费的批复(二○○二年七月十二日宁价房[2002]220号)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你院《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收费的请示》(宁测勘字[2002]第34号)收悉。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服务一年来的试运行情况,为建设单位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对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城市基础图件的现势性和完整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已于2002年1月28日颁布执行,考虑你院提供竣工测量服务运行成本,同时又兼顾建设单位承受能力,适当调整竣工测量服务收费标准。

二、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单体│二层以下建筑(含二层)│1227元/幢│││├───────────────┼────────┤│││多层以下建筑(七层以下含七层)│2454元/幢│││├───────────────┼────────┤││建筑│高层建筑(七层以上)│3681元/幢│├──┼──┴───────────────┼────────┤│2│管线│2879元/公里│├──┼──────────────────┼────────┤│3│河道、道路(经营和委托性开发项目)│3402元/公里│└──┴──────────────────┴────────┘二层以下(含二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按多层建筑收费,联体多层和裙房均分别计算,退层建筑和形体复杂的建筑按相应收费标准乘以1.5系数。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6.08.17•【字号】宁价费[2006]238号、宁财综[2006]565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2006]238号、宁财综[2006]565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6]265号、苏财综[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降低出租汽车税务发票工本费。

┌──┬────────────────┬──────┬──┬────────┐│序号│发票名称│规格│联次│工本费(元/本)│││││││││││├───┬────┤│││││原标准│现标准│├──┼────────────────┼──────┼──┼───┼────┤│ 1│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44×127×100│ 一│ 2.8│ 2.7│├──┼────────────────┼──────┼──┼───┼────┤│ 2│江苏省南京市客运统一发票(卷式)│57×127×52 │ 一│ 2.5│ 2.3│└──┴────────────────┴──────┴──┴───┴────┘2、《通知》中“取消9项”有关条款的执行。

执行第5项取消“建设、交通部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规定,废止“关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的批复” (宁价费[2002)171号)和“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2004]283号)两个文件。

执行第9项“客运附加费(取消对出租车收取的部分)”规定,废止“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客票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字[1997]475号)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2009]14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2009]14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
价费[2009]14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宁价费[2009]147号
•【施行日期】2009.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
(宁价费〔2009〕14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费[2009]57号)文件规定,现对20个停车场收费等级进行核定,具体名单和等级详见附件。

各停车场要做好《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佩带《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南京市物价局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186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186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房[2006]186号)市房产管理局:你局《关于请求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宁房财[2005]65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鉴于近年来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要求的不断提高,鉴定成本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提高水平,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同意适当调整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自愿委托”原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三、社会福利单位用房、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经济适用住房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

四、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五、本批复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宁价房[2000]318号、宁财综[2000]561号文同时废止,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在20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今后如省下达新收费标准,则按省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类别│房屋结构│收费标准│├────┼────────┼──────────────┤││砖木结构│5││├────────┼──────────────┤│住宅│砖混结构│6││├────────┼──────────────┤││钢筋混凝土结构│7│├────┼────────┼──────────────┤│非住宅││按上述结构分类乘1.5系数│└────┴────────┴──────────────┘说明:1、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价服[2012]1282号、宁民办[2012]118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价服〔2012〕1282号宁民办〔2012〕1180号)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市殡葬管理处,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民政厅、物价局等九厅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民政厅《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公墓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公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民政厅、物价局等九厅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江苏省物价局、民政厅《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和公墓经营单位提供的服务收费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墓,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建造的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墓地等公用设施,包括公益性、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当地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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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宁价费
[2010]27号)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2010]2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1.15
【实施日期】2010.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停车场收费等级的通知
(宁价费〔2010〕2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费[2009]57号)文件规定,现对13 个停车场收费等级进行核定,具体名单和等级详见附件。

请各停车场接文后二十日内到我局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停车场要做好《收费许可证》(副本)公示,收费人员必须佩带《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或《收费员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南京市物价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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