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人类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发展的地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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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人类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发展的地球文明

发表时间:2013-05-27T09:11:55.513Z 来源:《学术月刊》2013年4月供稿作者:邱高会邓玲

[导读] 只有准确理解什么是生态文明,才能系统构建生态文明的理论体系、正确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

邱高会邓玲

(邱高会,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邓玲,成都医学院思政部, 成都市新都区 610500)

[摘要]现有对生态文明的主流认识虽然将自然纳入了生态文明的范畴,并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这一核心理念,但自然仍然是居于客体地位而处于一种“被和谐”的状态,生态文明实质上仍然被视为是且仅仅是人类一个主体的文明。导致这一认识的根源在于人类一直从文化学的视角来解读文明,将自然排除在文明之外甚至在文明之下。事实上,自然不仅具有主体性和文明性,而且其主体性和文明还先在于人类的主体性和文明性,人类主体性和文明性都是自然馈赠的。据此,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人类文明,也包含自然文明,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发展的地球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步过程和积极成果。

[关键词]生态文明自然文明人类文明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邱高会(1974—),女,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成都医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3)04-0011-04

生态文明建设既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更是推进全球文明绿色变革、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伟大创举,不仅关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更关乎人类地球家园的生存和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既体现了我们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方面的坚定和自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理论由原来局限于“社会的世界”扩展到“自然的世界”,更表达了我们党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面的坚定与自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丰富发展成为由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构成的“五位一体”的建设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是国人生态意识觉醒、文明生态化变革的历程,只有准确理解什么是生态文明,才能系统构建生态文明的理论体系、正确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规律、合理选择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路径。因此,对于生态文明概念和内涵的研究,是研究我国生态文明发展战略及其区域实现、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

一、对现有生态文明主流认识的反思

(一)现有生态文明的主流认识

生态文明的概念自1987年在国内首次提出以来,一直备受学界的高度关注,十七大报告正式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以后,更是成为全国学界聚焦的理论焦点,有关生态文明的理论研究硕果累累,从凝聚智慧、理论创新上有力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综合现有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当前有个别学者将生态文明视为一种独立的纯自然文明或生态的文明。如谢光前认为,生态文明肇始就是一个独立的文明,是一种归属于自然的文明形态,它决不会因为人类文明的出现才有自身的存在地位;相反,生态文明的进化和完善孕育了人类的产生,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正是建立在元生态文明的基础上才逐渐得以发达的。因此,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理解,生态文明是指生物间的和谐共生共存状态,而广义的理解则指一切自然存在物(这既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等,同样也包含人)具有的协调平衡状态。基于这一认识,作者将生态文明界定为:生态文明是生物群落(包括人口因素)及其所在的环境物理化学因素的进步和发展状况。

[1]

与此相反,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生态文明并不是指自然生态的“文明”状态,而是人类文明的生态化,这已成为学界对生态文明的主流认识。如严耕、杨志华指出,生态文明虽然带上了“生态”一词,但并不意味着它是生态系统自在的或与生态相关的文明,它仍然是属人的文明,是人类的一种亲生态型的新型文明。其余学者虽然没有直接表明这一观点,但他们对生态文明所作的界定中亦包含了这一思想。如李世东、徐程扬认为,生态文明指人类在物质和精神生产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运转的客观规律,建立起来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良性运行机制、和谐协调发展的社会文明形式。[2]俞可平认为“生态文明就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它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3]贾治邦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方面成果的总和。[4]沈满洪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遵循自然、经济、社会、人的发展规律,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作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5]

从现有对生态文明的主流认识可以看出,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生态文明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观点是一致的,都将生态文明仅仅视为一种人类文明,认为生态文明的主体是且仅仅是人类,虽然都将自然纳入了生态文明研究的对象之中,并突出了“人与自然和谐”这一核心理念,但自然仍然是作为一种客体地位居于其中,一直处于一种“被和谐”的状态。

(二)对现有生态文明主流认识的反思

现有生态文明主流认识的根源在于人们一直从文化学的视角来解读文明, 认为文明是人类优质文化的结晶,因此,文明在起源上就是

非自然甚至是反自然的,对文明图景的描绘都是从人的历史页卷上开始勾勒的,而对人类诞生之前的历史则一概拒斥之为“野蛮”或者“洪荒”时代,自然也就理所当然地被排除在文明之外,被看成是与人相联而与自然无关且优于自然的,因而文明也就被理解为是且仅仅是一个标志着人类社会进步的范畴,并被狭隘地界定为“人类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创造的物质的、制度的和精神的成果的总和。”对此,已有个别学者开始质疑现有“文明”内涵的片面性,建议将生态环境扩展到文明的内涵之中,并基于文明内涵扩展的视角,创造性地将生态文明阐释为:“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三者和谐发展的基本准则,在自然环境中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然的和物质的、制度的、精神的成果总和。”[6]该阐释首次将生态环境以“自然的成果”纳入生态文明的定义,对生态文明的内涵进行了拓展。但这里的“自然的成果”仍然是作为客体而从属于人类的,是人类在自然环境中谋求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可见,这一定义仍然是将生态文明视为人类一个主体的文明,实际上仍然是在工业文明的框架下,沿着“人类中心主义”的思路来阐释生态文明。

那么,自然本身是否具有主体性和文明性呢?生态文明究竟是一种人类文明还是自然文明,抑或两者皆是?基于对现代人类文明发展遭遇困境及上述问题的困惑,笔者在学习、解读、研究、反思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为,要正确理解和建构生态文明,就必须对主体和文明的内涵进行拓展,复归自然的主体性和文明性。据此,生态文明就不仅仅是人类一个主体的文明,而是涉及人与自然两个平等主体的文明,它既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进步过程和积极成果;既是人类文明的生态,也是自然生态的文明,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发展的地球文明。

二、生态文明包含人与自然两个平等的主体

(一)自然与人一样具有主体性

“自然”一词本身具有多义性,本文所指的自然既不是某一特定的自然物,也不是连同人类社会在内的广义自然界,而是除人类之外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自然界。虽然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产物,本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但人类又在自然的基础上、凭借自身特有的意识和生存方式、组织形式等成功地构建了与自然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出现了相对的分异性。据此,本文将人类社会与自然看成相对独立的两个主体。

自然并不是各种自然物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万物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自成一体并处于不停地矛盾运动、变化发展的有机统一体,具有整体性、无限性、系统性、创造性、合目的性、能动性,主动性、主导型等多种特征,而这些特征正是自然主体性的体现。当前,已有部分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透彻的论证。如谢光前指出,自然主体性绝不是一个虚玄的概念,它既不是由某种人格化的神灵所赋子,也不屈从于人的意志,而是客观自然本身固有的,并通过自然与自然之间、自然与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其创造性、合目的性和尊严性表现出来[7]。卢风指出,凡处于主动或主导地位、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存在物都可以被看作为主体,而自然是主动性、主导型、能动性和创造性的集合,因此,自然具有主体性。不仅如此,卢风还认为自然不仅具有主体性,而且其主体性还高于和先在于人类。因为,人类主体性的获得都是来源于自然主体性的创造,人永远是自然的副产品,没有自然,就不会有人类及人类社会。因此,人既不是唯一的主体,也不是最高的主体,作为“存在之大全”的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事实上,马克思早就肯定过自然的主体性,在他看来,“自然界不仅仅作为有机的或无机的物质而出现,而且作为独立的生命力,作为主体-客体而出现”。 [8]可见,自然界不仅仅是客体,也是主体,只是其主体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人的主体性。

(二)生态文明包含人与自然两个平等的主体

生态文明的主语“生态”是一个多义词,其词源学上的含义是指生物的家和环境;在汉语词典中主要是指生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也指生物的生理特性和发展状态;英国《韦氏辞典》对将其解释为:“生物体与环境的适应性互动”;在生态学上,主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可见,尽管生态一词本身具有多义性,但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生态”都绝不仅仅指人类。本文认为“生态文明”中的“生态”指的是人类与自然即人类社会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既包含自然生态,也包含社会生态,因此生态文明的主体就不仅仅是人类一个主体,而应当包含人与自然两个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文明是具有“双主体”的文明,是人与自然两个主体和谐发展的文明。

人与自然两个主体相比,从起源上看,自然界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人类是自然长期进化的产物,“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是确定无疑的,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然的主体性高于人的主体性;但从内容上看,人与自然各自所具有的主动性、主导型、能动性和创造性等主体性的内涵和表征方式又各不相同,而人类作为自然界中唯一具有意识的物种,又具有其他非人类自然物无法比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人与自然二者主体性的高下是难以评判的,唯有将人与自然视为两个平等的主体才是理智之举。当然,由于人与自然的存在方式、价值诉求、话语表达方式等存在诸多的差异,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就不可能如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一样。人与自然的平等主要是指人与自然的生存、发展应当和谐、协调,其平等性主要体现在和谐性、共生性上,也就是人类决不能将自己置身自然之外甚至凌驾于自然之上,以征服者、统治者的态度来对待自然,而只能把自己置于自然之中,因为“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 [9]

三、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文明和谐发展的地球文明

(一)自然与人一样具有文明性

人类作为地球上唯一一类智能生物,凭借其发达的大脑这一意识和语言的物质承担者,具有其他非人生物所无法比拟的特殊创造能力和组织能力,在长期的劳动实践过程中,学会了使用和制造工具,以语言为媒介建立了与自然相对独立的人类社会,并不断地利用自然在自然之上创造出了灿烂无比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等人类社会文明,使人类社会与自然出现了分异。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就在文明之下或在文明之外,是低于文明的,其文明性可以被忽视。相反,自然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不仅具有系统性、规律性、创造性、价值性等文明的特征,还创造了各具特色、千变万化、鬼斧神工的自然景观等令人叹为观止的自然文明成果。如千姿百态的地貌、银光闪闪的河川、晶莹潋滟的湖泉、波涛万顷的海洋、幽雅静谧的森林、光怪陆离的洞穴、珍奇逗人的动物和温暖宜人的气候等都是自然文明的生动展现。

由此可见,自然与人一样同样具有文明性,只是文明的表征方式不同而已。自然不仅具有文明性,而且其文明性还先在于人类,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和根基,人类文明的存续和发展是建立在自然文明基础之上的,人类所创造的文明只不过是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尽管是最精彩的一部分。无论人类文明发展到什么程度,都离不开自然文明的支撑,没有自然文明,人类的一切文明都会失去依托,人类历史就会失去根基,人类文明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论是远古文明的衰亡和陨落,还是如今发生的地震、海啸、泥石流、干旱、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对人类文明的毁灭性破坏,都充分说明了这一原理。承认自然具有文明性,突破了人类文明的局限性,既是对人类文明的一种反思、重构和提升,也是尊重自然和爱护自然的具体表现,更是生态文明的先进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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