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串通合同的诉讼时效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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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些合同本身就带有欺骗性质,而且订立的条款对其中一方极为不公平,像这样的合同是不需要履行的,基本就是无效合同,当然到底有没有效,还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上述条款之一的,就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再有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还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也属无效,可撤销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如何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三、合同始终无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签订合同是⾮常普遍的⼀种民事法律⾏为,合同依法成⽴后,就具有法律约束⼒。

因合同产⽣纠纷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向法院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那么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长多少年民法典规定,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般是3年,⽽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合同纠纷的解决⽅式有哪些(⼀)协商。

当事⼈⾃⾏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在⾃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当事⼈⾃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当事⼈进⾏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解决纠纷的活动。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当事⼈在合同中订⽴的仲裁条款或⾃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种⽅式。

(四)诉讼。

合同在履⾏过程中发⽣纠纷后.解决争议的⽅式有4种:即当事⼈⾃⾏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仲裁⽅法由于⽐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较快,费⽤⼜⽐较低,所以很受当事⼈欢迎。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般是3年。

⽽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超过20年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持。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

合同无效的13种典型情形及裁判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部分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及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及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及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的,当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逼迫对方签订合同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都是无效的。

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无效、需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无效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1.合同无效;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恶意串通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了: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快车提醒您,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及其诉讼时效问题[内容摘要]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

对显性无效合同的效力审查相对容易,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应用“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权利”的司法理念对隐性无效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是本文所关心的一个问题。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以及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本文对此也作了探讨。

[关键词] 显性无效合同隐性无效合同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无效合同的司法审查。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

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

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对无效合同进行审查、确认,但限于篇幅,本文讨论仅建立在法院这一司法机关对无效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讨论。

(一)对显性无效合同的审查。

显性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而无争议地判断出其效力为无效的合同。

在实务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要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并受法律保护,还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讼争合同进行效力审查时都应当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将上述规定与讼争合同条款对比、分析之后,合同有效与否自然有了定论。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成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撤销合同行使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撤销概述1. 合同撤销的定义合同撤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或者合同内容的不公平性,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行为。

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2. 合同撤销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

可撤销事由主要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2)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由合同当事人提出。

合同当事人包括合同主体和合同相对人。

(3)撤销合同的主张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定期限一般为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三、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1. 欺诈(1)欺诈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2)欺诈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 胁迫(1)胁迫的定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要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对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行为,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胁迫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 乘人之危(1)乘人之危的定义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乘人之危的撤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乘人之危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4. 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定义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认识错误,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合同规定

民法典中违背公序良俗⽆效的合同规定第⼀百五⼗四条⾏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六⼗⼀条第⼆款依照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或者民事法律⾏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亲⾃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不得代理。

第⼀百六⼗⼋条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不得以被代理⼈的名义与⾃⼰同时代理的其他⼈实施民事法律⾏为,但是被代理的双⽅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百九⼗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法以及中⽌、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约定⽆效。

当事⼈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效。

第⼆百四⼗四条国家对耕地实⾏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地转为建设⽤地,控制建设⽤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地。

第⼆百五⼗⼋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百六⼗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百六⼗七条私⼈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侵占、哄抢、破坏。

第三百三⼗四条⼟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于⾮农建设。

第三百三⼗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不得收回承包地。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六⼗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九条⼟地上已经设⽴⼟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等⽤益物权的,未经⽤益物权⼈同意,⼟地所有权⼈不得设⽴地役权。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doc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doc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我国,有些合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是无效的。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呢?在您遇到这些合同无效的情形后,您并不能自行处理,只能去法院诉讼,而我们知道,去法院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有时效限制的,那合同无效是否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几种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1、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如A公司与B公司订立1500吨加拿大进口油菜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自带银行汇票去海南付款,A公司开出328万元银行汇票后,按其要求复印传真至中香公司。

此后不久,A公司在B公司的再三要求下,派业务员去海南向B公司出示汇票,以说明其有付款能力,但B公司在验证汇票时调包,并在三天之间将300万元提现。

胁迫是一方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如我一法律顾问单位欠一单位60万元,对方委托黑社会收债,一年的利息是20万,逼迫其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并以此起诉。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如甲将土地转让给乙,乙又将土地转让给丙,为少交契税。

甲与丙签订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过户至丙名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有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躲避债务,将优良资产低价卖给有利益关系的个人与单位,然后破产。

请债权人吃吨饭,清偿比例为零。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即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同,如牟取暴利、滥用权力、不正当竞争。

具体案例为:前段非典时期高价药品的买卖、欠赌债的协议等。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中的规则有两类,一类叫任意性的规定,如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条款。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案例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案例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案例篇一:9.合同无效的原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案情简介原告:某镇西麻王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王某,男,某镇东麻王村农民。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原告在“镇南水库”东南侧有土地一宗,约90亩。

XX 年,某镇政府将该镇部分村的局部土地进行统一改造开发,形成了统一标准的池塘。

原告的该宗土地即在其中。

XX年5月20日,某镇政府。

某镇政府与王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5年,自XX年5月20日至XX年12月30日;承包费为每亩每年26元,其中,在协议书附件中约定土地承包费由原告和某镇政府按16元和10元的比例分成。

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向某镇政府交纳了一年的承包费,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王某的承包费。

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未经原告同意,更未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土地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无效,并由被告王某将土地返还。

争议点对于认定两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的性质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土地属于西麻王村农民集体所有,被告某镇政府对其虽然没有发包权,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其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需要根据产权所有者的意思而确定。

因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该宗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没有对镇政府的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镇政府也没有取得对该土地的处分权,从而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两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存在恶意串通的情节,并损害了西麻王村农民集体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该土地承包协议的效力并非待定,而是当然无效。

法理分析虽然两种意见的认定结果是一样的,但却混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同时也表明对《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

《企业法律实务》案例分析及答案一、企业法律事务1、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乙公司请丙公司作为保证人。

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甲公司将乙、丙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甲、乙两公司系恶意串通订立的无效合同。

丙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担保法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甲公司写信给乙公司,请乙销售空调,信中提出各种交易条件,并要求带款提货。

乙复函称:当地空调销路看好,但货款需提货后3个月结清。

甲收复函没回信,乙却开车前来提货。

因乙没有带款,甲拒绝供货。

甲拒绝供货是否构成违约?参考答案:乙复函中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不构成承诺。

合同未成立。

甲拒绝供货不构成违约。

3、A 公司10月6日致函B公司,求购500件衬衫,并写明规格,单价,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并注明10日内有效。

该函于10月9日到达B公司。

B公司收函后于10月14日复函,复函于10月17日到达A公司。

但A公司于10月15日再次致函B公司称:因500件衬衫已从他处购得,故10月6日函作废。

根据《合同法》,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故B属于迟到的承诺,合同尚未成立。

4、东海捕捞对从东海市合成厂购入50吨卷扬机一台。

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货款支付等问题均作了规定。

但收到货后发现是10吨卷扬机。

捕捞队委派业务科李军前往合成厂交涉退货、赔偿事宜。

为便于工作,队长请办公室主任给李军一份委托书。

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参考答案:代理人姓名,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红星商场业务科策划夏季促销方案,小张提出有奖销售方案,最高奖可得一台电脑(价值6000元)等内容。

王科长肯定了小张的积极性,但认为该方案中不得有以下条文:参考答案:(1)采用谎称有奖或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法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合同起诉年限有效时间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合同起诉年限有效时间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有效期是多久(合同起诉年限有效时间规定)合同起诉有效期是多久《民法典》规定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所以大部分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但是,还有一些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比较特别,比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此外,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债务纠纷如何起诉与起诉流程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作者:张蕴爽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2期摘要: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

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具体到恶意串通合同上,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类型的不同分别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诉讼时效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5-0286-01恶意串通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损害利益性质的不同主张将该种合同的无效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当这种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常争论不一。

一、立法例与理论学说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得也不多。

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比较典型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422 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普遍主张宣布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典型者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典第 1845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当事人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

”据此,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主要理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因此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申请宣告合同无效当然也不能例外;另外如果不对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加以限制,会使与该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安状态,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概述在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有时会涉及合同效力的问题。

当案外人认为某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本文将探讨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二、案外人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1.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例如,涉及违法建筑、非法交易等内容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情形。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则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合同内容显失公平。

如果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该不公平情形不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则案外人可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4. 重大误解。

如果案外人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并非基于双方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则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重大误解是指因对合同内容产生错误理解而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5. 欺诈。

如果案外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欺诈,且该欺诈行为并非基于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则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6. 胁迫。

如果案外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胁迫,且该胁迫行为并非基于自愿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则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7. 涉及虚假诉讼。

如果案外人认为某合同涉及虚假诉讼,且该虚假诉讼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单独与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撤销是指当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时,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的行为。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的溯及力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依照不当得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 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如果款项已经消费或者不能返还,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

3. 赔偿损失合同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赔偿因合同撤销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损失的赔偿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 合同的履行如果合同撤销后,当事人仍然愿意履行合同,并且对方也同意,那么合同可以重新订立。

但是,合同的履行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诉讼时效合同撤销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合同撤销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6. 合同撤销的程序合同撤销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撤销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应当撤销合同。

(3)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总之,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合同效力的溯及力、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合同的履行、诉讼时效和合同撤销的程序等方面。

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撤销是指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期内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合同效力。

合同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是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合同履行无意义。

8. 合同撤销中的善意取得合同撤销中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且没有过失,因此在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善意取得原物或者原物的价值。

无讼阅读|从最高法院5个案例解读认定恶意串通要素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从最高法院5个案例解读认定恶意串通要素的裁判规则

无讼阅读|从最高法院5个案例解读认定恶意串通要素的裁判规则展开全文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阅读提示】1、实践中常见的是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但除此之外,恶意串通的情形纷繁复杂,不一而足。

关键是,对恶意串通如何把握,实属难点,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多持审慎态度。

只有在“恶意串通”这种主观状态具有外在的表现形式且能够被证据证明时,才可能做出认定。

本文择取几个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从不同视觉查看最高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要素。

2、从主观的角度寻找证据极为困难,想找到当事人之间事先恶意串通的证据,通常是不可能的。

因此,认定恶意串通,应当根据签订合同前后的事实来认定交易双方当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3、恶意串通可从主观目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买卖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低价”、买方是否明知卖方存在巨额债务等方面判断,但需注意根据具体案情搜集相应证据。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法院审理查明:嘉吉公司与金石集团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因发生争议,双方《和解协议》中约定嘉吉公司因金石集团将旗下福建金石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固着物、所有的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给嘉吉公司,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

后因福建金石公司未配合进行资产抵押,嘉吉公司申请执行。

福建金石公司、田源公司、大连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均为王政良、王晓莉、王晓琪、柳锋。

王政良与王晓琪、王晓莉是父女关系,柳锋与王晓琪是夫妻关系。

2006年5月8日,福建金石公司将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楼和生产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以2569万元转让给田源公司,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464万元、房屋及设备作价2105万元。

王晓琪和柳锋(系夫妻关系)分别作为福建金石公司与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

福建金石公司不仅未能积极配合嘉吉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登记,反而置双方的《和解协议》于不顾,与田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本应抵押给嘉吉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转让给田源公司。

背靠背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背靠背结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背靠背结算,又称反向结算,是指在供应链中,买卖双方之间的结算不是直接进行的,而是通过第三方进行。

第三方通常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的机构,如银行、支付公司等。

这种结算方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金融、贸易等领域。

然而,背靠背结算作为一种特殊的结算方式,其法律后果也较为复杂。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背靠背结算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背靠背结算的法律特征1.三方主体参与背靠背结算涉及三方主体:卖方、买方和结算机构。

三方主体在结算过程中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信用担保背靠背结算通常以信用担保为基础,即结算机构对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独立性背靠背结算具有独立性,即结算机构在结算过程中独立于买卖双方,对交易进行监管和监督。

4.法律关系复杂由于背靠背结算涉及三方主体,因此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合同法、担保法、金融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三、背靠背结算的法律后果1.合同效力背靠背结算的法律效力首先取决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若合同有效,则背靠背结算合法有效。

反之,若合同无效,则背靠背结算也无效。

2.违约责任在背靠背结算中,若买卖双方或结算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卖方违约:若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或服务质量,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2)买方违约:若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货款、赔偿损失等。

(3)结算机构违约:若结算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如未能及时结算、泄露交易信息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等。

3.担保责任在背靠背结算中,结算机构通常对买卖双方提供信用担保。

若买方违约,结算机构应承担担保责任,如垫付货款、承担赔偿责任等。

若卖方违约,结算机构有权向买方追偿。

4.法律纠纷解决背靠背结算涉及的法律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买卖双方和结算机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借用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借用人)因特定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借人)借用一定物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中,借用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借用合同的成立1. 合同主体借用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借人和借用人。

出借人是指拥有物品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用人是指需要借用物品的当事人。

2. 合同形式借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合同内容借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借人和借用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2)借用的物品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用途等;(3)借用期限;(4)借用物品的保管、使用、返还等事项;(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事项。

三、借用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借用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借用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借用合同的权利义务1. 出借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出借人享有要求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保管借用物品的权利。

(2)义务:出借人应当保证借用物品的质量,不得以虚假的物品借出;出借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2. 借用人的权利义务(1)权利:借用人享有按照约定使用、保管借用物品的权利。

(2)义务:借用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保管借用物品,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借用人应当爱护借用物品,不得故意损坏;借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用物品。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时效甲方(原告):[甲方全称]乙方(被告):[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签订日期]签订了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现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认为该合同无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1.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明和不实的合同信息,导致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2. 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4.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5. 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二、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合同编号]的《[合同名称]》无效。

2. 请求判令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具体金额]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3. 请求判令乙方赔偿甲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等。

4. 请求判令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1. 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

2. 乙方提供的虚假资质证明和不实合同信息的证据。

3. 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证据。

4. 乙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5. 乙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证据。

6. 其他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诉讼时效自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无效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

甲方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此致[法院名称][甲方全称][日期]。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 __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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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串通合同的诉讼时效席
摘要:对恶意串通合同的确认申请,应区分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应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而对于仅仅损害特定的集体、个人利益应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键词:恶意串通;合同;诉讼时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4-0280-01
恶意串通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根据合同损害利益性质的不同主张将该种合同的无效划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当这种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常争论不一,以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所适从、判决各异的局面。

如果不能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和权威性,亦有碍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

因此,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立法例与理论学说
对于恶意串通合同等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国外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得也不多。

概括言之,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法律明文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比较典型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 1422 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
届满的制约。

”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普遍主张宣布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另外一种是法律明确规定申请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典型者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该法典第 1845 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当事人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

”据此,该种立法模式下的国家主张宣告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为我国法律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主要理由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因此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申请宣告合同无效当然也不能例外;另外如果不对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加以限制,会使与该合同相关的法律关系处于不安状态,交易安全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影响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恶意串通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类型的不同分别判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在区分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与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的基础上,分析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当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时,对其无效的确认申请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主要理由是:
第一,该种绝对无效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从本质上看具有非常严重的违法性,甚至可以说是对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违反,因此理应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使其在一定时间以后不受追究,就意味着法律容忍了这种违法行为并接受了相应的后果,这样就严重背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法率秩序,侵害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利益。

所以绝对无效合同在任何时候被发现,都应当宣告无效。

第二,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

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合法状态。

确认其无效的申请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因其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不考虑诉讼时效而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合法的秩序。

因此,笔者主张当恶意串通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绝对无效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的法秩序,该种合同无效的请求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然而,对于因损害集体、个人利益而应相对无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相对无效合同只涉及特定的第三人利益,因为该种该合同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相比较绝对无效合同具有比较轻的违法性。

对于该种违法性较轻的合同,如果其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不主动行使其权利时,法律没有必要强行维护其权利。

第二,确认合同相对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
的目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恶意串通合同的确认申请,应区分合同属于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而考虑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对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应绝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而对于仅仅损害特定的集体、个人利益应相对无效的恶意串通合同,从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物的使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参考文献:
[1]吕伯涛.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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