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产品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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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和劳务是指这些产品与劳务的利益为社会共同享有,而不能为任何一个人单独享有,而不产生外在经济利益。

私人产品与劳务则是指这些产品与劳务的利益只为购买它的消费者个人单独享有,而不产生外在经济利益。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消费和利益上是否具有排他性。

公共产品和劳务为全社会消费,利益为社会共同享有,不具有排他性,如国防为该国所有成员享有安全利益。

私人产品与劳务在消费或利益上具有排他性,如食品,消费者以竞争性价格从市场购得和消费后,排除了他人的消费,而不会产生外在经济利益。

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它兼有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特征。

一方面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在供给上可以实行排除,将不付款者排除在外。

另一方面,又具有外在利益,可以为社会共同享受,不能在个人间划分,也不能把一些人排除出去。

教育产品,是指教育部门和教育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这种产品又称教育服务。

分析和界定教育产品的性质应区分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属于公共产品。

义务教育是通过立法约束受教育者的家庭和政府的行为。

义务教育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教育,受教育者家庭有义务让子女接受教育,而要强制就必须免费,即政府应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否则,父母可称因付不起学费而拒绝承担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因此,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的免费教育。

义务教育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提供,其供求由法律调节,而不能由市场供求和价格学费调节。

义务教育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供给上的不易排除,以及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都是显而易见的。

非义务教育,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包括初中后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等,其性质属于准公共产品。

第一,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

既然是非义务普及教育,就不是同龄人都可受到的教育,在教育机会有限的条件下,一个人受教育就排除另一个人受教育的机会。

第二,具有外部或社会效益,一个人受教育,其他人和全社会都可受益。

当然其消费上的排他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由于非义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成本较高,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政府还不可能对所有同龄人无偿提供,由此才产生了由收取学费和控制招生人数的“定量配给”而带来的排他性。

我国各学者对教育产品属性的界定分为以下几种:
1、以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为认定标准,认为同一层次和类型的教育因其提供方式的不同
而具有不同的属性。

1) 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或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的公共教育和国家公务员教育等
2) 基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由政府投资建立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政府提供经费的各类成人、学前教育等。

3) 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如某个社会团体、集体组织、协会或企业为自己的成员设立的学校和培训班等
4) 具有纯私人产品服务的教育服务。

如个人充当家庭教师、个人建立学校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等提供的服务,这些教育服务之所以被认为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不仅由于它们具有严格的排他性,而且教育服务的一切费用都是由享用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

5) 基本具有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

与纯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不同的是,如果个人在办学过程中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助,并且在收费过程中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那么这样的教育服务可以被认为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2、从教育产品的消费特征出发来界定产品的属性,认为教育是准公共产品。

从教育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

增加一个学生,会降低原有学生得到的教育服务水平,如平均受教师关注的程度会降低,生均校舍面积、图书、仪器等教育资源会减少。

在技术上学校完全有能力将教育的消费者( 如不付费者) 排除在学校或教室之外。

因此,教育的直接消费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

从教育的间接消费效用看,教育可促进社
会经济增长,使社会发展更加和谐,产生正外部性效果,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正是因为教育具有的间接消费的特征,所以教育是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3、以教育产品的外部性为认定标准,对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认定有两种观点。

1) 教育是公共产品,但可以转化为私人产品。

2)教育从整体上是准公共产品,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的属性是有差异的。

4、教育具有介于纯共用品与私用品之间的混合品属性。

如果政府实行义务教育制度,教育由政府以免费的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那么此种教育就是公共产品。

如果教育由市场提供,且以交费作为接受教育的条件,那么此种教育就是私人产品。

若教育由政府或其他社会自愿组织提供,政府只是负担受教育者的部分教育经费,则此种教育就是准公共产品。

旷乾认为:教育是准公共物品中的“俱乐部物品”符合1986年布坎南提出的一个在稀缺资源下介于私有制和国有制之间的俱乐部产权理论。

俱乐部理论:(1)排他性。

学生录取资格具有排他性,学校管理手段将非本校学生排除在外。

(2)非竞争性。

学校提供给学生的资源对于在校学生来说是非竞争的。

在合理范围内增加或减少学生不会影响教育质量。

在不影响拥挤的情况下,增加学生能够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学校内部存在竞争性消费。

学校内部的资源有限,如课桌,床铺等。

是具有竞争性的。

阿特金森认为教育是公共供应的私人产品。

学生对教育服务的消费,教育具有排他性。

教育具有竞争性,一所学校不能满足要求,其他学校取而代之。

从这个角度看教育是私人产品。

教育与国家现代化密切相关。

政府举办教育的真正原因是教育质量难以测量,学生和学校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造成的合同不完善。

同时,教育肩负着国家现代化,社会的稳定,民族文化的传承等职责。

经济国际化导致教育目的的国家化,教育中的普遍主义被国家主义所取代。

这才是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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