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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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涪陵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精神病医院评估危险性为三级以上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适用本办法。

(一)凡户籍、居住地在我区内,经民政部门审批在册的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经区残联审批在册的城乡重度(一、二级)精神残疾人员。

(三)对发现后查找不到原籍或者疑似区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流浪乞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三条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卫生民政牵头、部门合作、齐抓共管;

(二)属地管理、动态监控、应治尽治、应助尽助;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四)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第四条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实行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救治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并督促村(社区)居委会和其家人做好监护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患者日常药物采购及发放,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做好诊疗服务,随访管理和动态监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参保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险待遇

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

残联负责做好精神残疾人员的残疾救助工作。

第五条村(居)委员会负责协助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包括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日常管理、治疗和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维护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救助

第七条将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确认、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日常基本药物救助,所需费用按1200元/人•年标准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预算并统一拨付(其中残保金安排360

元/人•年)。

第八条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基本药品实行集中采购,区精神病医院负责组织巡诊医疗队,每季度深入到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开展医疗巡诊活动并集中统一发放药品。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牵头,每季度组织辖区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接受医疗巡诊和领取药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款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日常基本药物救助无法达到治疗效果的情况下,可申请封闭住院治疗。每年度患者在封闭治疗期间产生的治疗费和生活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等资金支付后,治疗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不足部分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治疗期在3个月以上的不足部分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确无力承担的,由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伴发躯体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标准进行救助,由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实施。

第三章其它救助

第十一条将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畴,由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给予生活救助。

第十二条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畴,由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为患者办理医保参保,患者本人所需参保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资助后,不足部分由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将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精神残疾救助范畴,由区残联负责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办理精神残疾证,享受残疾人救助政策。

第四章救治救助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款规定的救治救助对象,有监护人的,由其监护人向救治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无监护人的,由居住地村委会、社区代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涪陵区特殊困难家庭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情况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精神障碍评估书;

(四)监护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由村(社区)服务专干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材料和核实情况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查后由服务专干报辖区民政办,民政办在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逐级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到就近巡诊点免费领取日常基本药品或到区精神病定点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区民政局将审批后的申请资料定期抄送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由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会同属地民政办等部门将需封闭治疗的患者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对入院时不能提交身份证、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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