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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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燃气供应质量

第三章管道燃气经营服务

3.1 发展用户服务

3.2 售气服务

3.3 安全服务

3.4 事故抢险

3.5 关联服务

3.6 工程性停气

3.7服务窗口

第四章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

4.1 发展用户服务

4.2 销售服务

4.3 安全服务

4.4 关联服务

4.5 撤消、搬迁

4.6 服务窗口

第五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

5.1 加气服务

5.2 加气站

第六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6.1 安装、维修服务

6.2 安全服务

第七章其它

第八章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城市燃气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规定了河南省城市燃气供应单位、从业人员供气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1.3本规范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经营服务(含本规范涉及的相关服务,下同)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1.4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1.5从事城市燃气经营服务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办法、标准的规定,遵守相关社会服务承诺及契约的要求。

1.6 城市燃气行业服务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诚信为本、文明规范的原则。

1.7各级主管城市燃气行业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单位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燃气供应质量

2.1人工煤气气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人工煤气》(GB13612)的标准。

2.2 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气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液化石油气》(GB11174)或《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的标准。

2.3天然气气体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天然气》(GB17820)的标准。

2.4车用燃气气体质量应当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汽车用液化石油气》(GB19159)、《车用压缩天然气》(GB18047)、《天然气》(GB17820)中二类气质指标。

2.5燃气加臭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的标准。

2.6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的标准;与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管道燃气经营服务

3.1 发展用户服务

3.1.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发展工作程序,并在其发展用户的服务窗口公示,如用户发展工作程序需要修改,应在发展用户的服务窗口进行公示后,按新的程序实施。

3.1.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用户发展合同的空白制式文本报送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自身原因修改发展用户用户发展合同制式文本的,应当及时将修改内容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修改内容未报送前,仍应当按照原用户发展合同制式文本发展用户。

3.1.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特许经营权范围内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在气源落实的前提下对具备供气条件的用户用气申请不得拒绝。

3.1.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申请用气者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工程期限,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竣工通气。

3.1.5发展用户程序时限: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正式接到用气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当向申请用气者说明理由。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申请用气者按照用户发展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零散居民用户申请用气者付清工程安装费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安装,并通气交付使用。

(四)如新用户不在现有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时间期限可另行约定。

3.1.6燃气安装工程完工后,申请用气者交清工程安装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按照发展程序规定的时限通气交付使用;申请用气者未按照新用户发展合同约定交清工程安装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验收、通气。

3.1.7居民使用的管道燃气工程先于居民入住通气的,当用户入住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的48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通气。

3.1.8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用户证(卡)。新通气用户的档案应当在通气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未建立档案的,不得抄表收费。

3.2售气服务

3.2.1在正常情况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

3.2.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抄表到户,以逆气流方向距民用户最近的燃气计量表作为与民用户结算燃气费的计量器具。

3.2.3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销售价格及时抄表与用户结算燃气费。

3.2.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抄表准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因气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抄表的,可以估量用户用气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计算;

(二)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一般不得超出2次;

(三)估量后第一次抄到表时,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与用户结算燃气费。正常情况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对非居民用户估量。

3.2.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抄表后,应当向用户送达缴纳燃气费通知书。

3.2.7管道燃气企业的缴纳燃气费通知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

(二)用户的户名;

(三)抄表数和用户使用的燃气量;

(四)燃气的价格和用户应缴纳的燃气费金额;

(五)缴纳燃气费的地址、时间和时限及缴费方式的提示;

(六)企业的缴费查询电话号码、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3.2.8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无节假日的收费服务,代收费委托银行办理,方便用户缴费。

3.2.9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用户燃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燃气费发票。

3.2.10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以电话告知或者发送催缴费通知单方式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费咨询要及时答复,用户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2.11用户逾期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按1%计收滞纳金,对其他用户按千分之二计收滞纳金。用户连续三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3.3安全服务

3.3.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

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对所属用户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3.3.2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事项,并作好记录:

(一)确认用户设施是否完好;

(二)燃气管道不应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使用、应无锈蚀、损坏、泄漏,无重物挂搭,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2米、不得超期使用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三)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四)不得有燃气泄露;

(五)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六)计量仪表应完好。

3.3.3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时向用户出具安全检查的书面告知书,用户签字后的书面告知书,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妥善保存。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用户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整改通知书分别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妥善保存。必要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地的社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协助做好安全隐患的改正工作;或者报告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用户拒绝入室安全检查的,或者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或者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因用户不在家无法入室进行安全检查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要尽快与燃气企业联系安排安全检查,同时告知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管理和安全检查档案,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应当每季度将安全检查的用户数量、安全隐患整改、有关问题的统计分析等情况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

3.4 事故抢险

3.4.1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燃气泄漏突发事故抢修预案。

3.4.2燃气供应单位要成立抢修队伍,并对抢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3.4.3燃气供应单位及服务网点必须设臵事故报警(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保持24小时畅通。抢修人员要昼夜值班。

3.4.4燃气供应单位接到户外管网燃气泄漏事故报警后,抢修人员必须在5分钟之内出发,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

3.4.5抢修现场应根据燃气泄露程度确定警戒区,设臵警戒标志,防止误伤群众。

3.4.6用户燃气设施发生使用故障,应在用户报修6小时内上门处理,排除危险。

3.4.7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室内燃气泄漏的,应当在接报的同时,指导用户采取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臵。

3.4.8事故抢修及时率必须达到100%。

3.5关联服务

3.5.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申请迁移、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受理的,应在用户交清相关费用后,按照居民

用户5个工作日内、其它用户按双方商定的时限完成相关工程。对无法受理的,应当同时向用户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5.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修无气或者气压不足后,对属于计划性停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告知用户预计的恢复正常供气时间;对不属于计划性停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臵,及时维修。

3.5.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更新、校验燃气计量表。

用户自行提出校验燃气计量表的要求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示用户校验燃气计量表的下列规定:

(一)校验结果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的,检验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

(二)校验结果误差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费由用户支付。

3.5.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查询燃气设施

情况要求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同时提出需要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3.6工程性停气

3.6.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查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公告。

3.6.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同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3.6.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必须事先有效的通知用户。

3.6.4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22:00时至次日6:00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3.6.5 市区干管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实行围栏施工,设臵警示牌和夜晚警示灯。施工结束后,一般工程3个工作日内、较大工程7个工作日内料净场清,并及时联系相关单位修复路面。

3.7 服务窗口

3.7.1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得停止营业。

3.7.2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3.7.3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

3.7.4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符合以下硬件要求:

(一)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

(二)配有服务业务电话。

(三)配有处理业务需要的电脑设备。

(四)设有供用户休息的座位。

(五)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3.7.5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

(二)办理业务的程序、条件、时限。

(三)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和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四)企业执行的燃气供气质量标准。

(五)企业的燃气销售价格、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

(七)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四章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

4.1发展用户服务

4.1.1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受理用气申请后,应当与非居民用户签订新用户发展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1.2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并向用户发放用户证(卡)。

4.1.3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需向用户收取液化气钢瓶押金的,应当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钢瓶的实际价值收取押金,并向用户出具液化气钢瓶押金收据。

用户退户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退还液化气钢瓶押金。

4.2售气服务

4.2.1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

4.2.2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4.2.3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执行。其中YSP—10的充装量为9.5±0.3kg,YSP—15的充装量为14.5±0.5kg,YSP-50的充装量为49±1kg。

4.2.4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液化气实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充装的液化气重量。

(三)企业的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4.2.5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

4.2.6 为保证用户用气安全,实瓶售出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得向用户出售可能影响用户用气安全或损害用户利益的钢瓶。严禁向用户臵换有下列问题的钢瓶: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以及被判废的;3)超过检验周期的;4)新投入的未经臵换或抽真空处理的;5)用户使用后角阀长期未关且未经抽真空处理的;6)充装重量不符合规定的;7)气密性不符合规定的;8)底托、护栏脱焊、破损变形的;9)螺母、螺栓、手轮等配件脱落不全的;10)瓶体油漆大面积脱落、有大面积污垢的。

4.2.7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气时,不得使用无本企业标识的液化气钢瓶。

4.3 安全服务

4.3.1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4.3.2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给用户使用的液化气钢瓶符合国家规定。

4.3.3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新液化气钢瓶(含检测钢瓶)投用前,对钢瓶进行抽真空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3.4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换气后燃气器具无法正常燃烧时,应当同时提示用户暂停用气,并尽快上门处臵。

4.3.5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接到用户报告室内液化气泄漏时,应当在接报的同时指导用户采取关闭液化气钢瓶角阀、自然通风等安全措施,并于接报后1小时内上门处臵。

4.4 关联服务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送气上门服务的,应当于接到用户送气上门的要求后3小时内送气上门,并将给用户的购气费发票随气送达。承诺免费送气上门的,不得向用户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实行有偿送气上门的,收取送气上门服务费应当符合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向用户出具送气上门服务费发票。

送气上门后,用户要求对液化气瓶安装、调试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不得收取安装、调试服务费。

4.5 撤消、搬迁

4.5.1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需要撤消、搬迁,或者需要撤消、搬迁其所属的及挂靠的液化气供应站时,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用户分流方案,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下列规定实施撤消或者搬迁:

(一)于液化气经营企业或供应站撤消、搬迁日前30日,发布撤消、搬迁的公告,并同时公示燃气管理部门的许可撤消、搬迁的文件。

(二)于发布撤消、搬迁液化气经营企业或供应站公告的同时,为用户提供办理退户手续的现场服务。

4.5.2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发布的撤消或者搬迁液化气供应站公告,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名称、液化气供应站名称。

(二)撤消或者搬迁的日期。

(三)分流用户的方案。

(四)参与用户分流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站或者搬迁后的液化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的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4.6 服务窗口

4.6.1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得停止营业。

4.6.2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

4.6.3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

液化气供应站还应当做到液化气空、实瓶分区码放整齐,并留有通道。

4.6.4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服务窗口(本条不含液化气供应站)符合以下硬件要求:

(一)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

(二)配有服务业务电话。

(三)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6.5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液化气供应站符合以下硬件要求:

(一)符合国家关于液化气供应站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站点门头符合企业统一的式样,并有醒目的企业标识。

(三)设有受理业务的服务柜台。

(四)配有服务业务电话。

(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六)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臵和材料。

(七)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八)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

(九)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4.6.6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窗口公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定义务。

(二)办理业务的程序、条件、时限。

(三)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和液化气残液退残办法。

(四)国家规定的液化气气体质量和充装质量标准。

(五)国家规定的液化气钢瓶强制检测、报废时间标准。

(六)企业的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

(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对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求)。(八)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

(九)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五章燃气汽车加气经营服务

5.1加气服务

5.1.1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

5.1.2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燃气汽车加气站节假日不得停止加气营业。

5.1.3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加入燃气汽车的燃气与该汽车使

用的燃气气种一致,加气压力符合国家规定。

5.1.4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加气机的计量装臵符合国家计量

器具的规定。

5.1.5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收取燃气汽车用户加气费时,应当向燃气汽车用户出具加气费发票。

5.2 加气站

5.2.1 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符合以下硬件要求:

(一)国家关于燃气汽车加气站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站点门头有醒目的企业标识和供应燃气的中文名称。

(三)配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气机。

(四)配有服务业务电话。

(五)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六)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和禁用移动电话的标志。

(七)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

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汽车加油站合站的,还应当做到加气车道与加油车道分道设立,并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5.2.2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公示以下内容:

(一)企业执行的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和加气压力标准。

(二)企业的燃气销售价格。

(三)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

(四)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企业的服务(业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

第六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

6.1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配件。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的,应当拒绝安装;对用户的燃气燃烧器具属达到国家判废标准的,应当拒绝维修。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拒绝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6.3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申请后,应当在接到安装申请后按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燃气燃烧器具后,应当在接到报修后的24小时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上门维修。

6.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设施。

6.5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时,应当于安装、维修前向用户出示材料、配件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经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收取用户材料、配件、服务费后,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发票。材料、配件的发票应当列明使用的材料、配件。

6.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免费安装、维修,直至合格;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用户出具用户服务卡。卡上要注明作业人员姓名、岗位证书编号、所属企业名称、地址、安装维修时间、维修部位、用户认可签字等信息。

6.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

具和相关产品。

6.8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七章其它

7.1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吃、拿、卡、要”。

7.2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应当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佩戴或者悬挂岗位工作证。

岗位工作证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二)工作证编号;(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工号;(四)持证人员的照片;(五)持证人员的岗位名称;(六)发证单位名称及公章。

7.3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用户中推广应用经检测合格的燃气报警装臵,但不得强制用户安装,不得限定制定品牌。

7.4 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的值守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接听电话:(一)首先问候:您好。(二)其次报清自己工号。(三)再询问打电话者有何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四)最后说:再见。

7.5上门服务(抄表、送气、安装、维修、安检)人员上门时,应当礼貌敲门,主动说明来意,提倡穿着鞋套入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完成相关服务后,还应当主动清洁服务现场。

7.6窗口服务人员中属特殊工种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上岗证件。

第八章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8.1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并报送燃气管理部门,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

8.2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制定的服务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责任问责制度,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要求。

8.3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承诺制度,应当有企业违诺对用户的道歉和经济赔偿的具体规定。

8.4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答复;因非本企业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应当向投诉人作出解释。

(二)答复投诉人时,应当主动告知投诉人,如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并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号码。

(三)对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转办单位或者根据转办单位的要求直接答复投诉人。

8.5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责任问责制度,应当有对责任人失责追究的具体规定。

8.6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完成上门服务(维修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应当由企业负责服务监督的部门,对留有联系电话的用户进行服务质量监督的电话回访,并做好相关回访记录。

服务质量监督的电话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门服务人员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约定的时间上门。

(二)上门服务人员在服务前是否出示相关收费标准、是否按标准收费。

(三)用户要求服务的问题是否解决。

(四)用户对服务是否满意。若用户表示不满意的,应当询问不满意的原因。

用户表示不满意的,问题属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企业负责服务监督的部门应当及时责成相关部门重新上门服务,并不得收取上门服务费;问题属上门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的,企业负责服务监督的部门应当及时责成上门服务人员上门赔礼道歉。

服务质量监督的电话回访,不得在22:00时至次日8:00时的时段内进行。

第九章附则

9.1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矿井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并以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企业,包括管道人工煤气经营企业、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管道液化气(含瓶组)、管道沼气经营企业等。

(三)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是指以液化气钢瓶方式经营液化气,并以计量秤为计量器具与用户结算燃气费的企业。

(四)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是指以燃气汽车加气站方式经营燃气给燃气汽车的企业。

(五)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等的总称。

(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指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企业,包括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服务的燃气企业。

(七)服务窗口,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办事场所,包括办事处(点)、用户服务中心、业务服务柜台、维修站(点)、液化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八)上门服务,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人员到用户家(处)提供服务。

(九)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所有人员的总称。

9.2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承诺,及与燃气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契约,高于本办法要求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执行服务承诺和契约的要求。

9.3 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阻碍而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免责。

9.4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9.5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车商业务部工作思路和措施

2013年下半年车商业务部 发展情况暨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3年度车商业务保费上千万,市场份额要达到70%以上;通过加强对4S店的销售、理赔一体化服务使其续保率要达到75%,在利用送修服务(包括非本专营店车)继续加强续保率的提升。要将4S店专营做成PICC专营业务,从而使我公司的车商业务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让车商新车业务成为同行业中的领先。 二、工作思路和措施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车商业务做进一步的实施跟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车商业务的现状:截止6月末昌吉市区车辆经销商为47家,与我公司合作的36家,产生业务的有26家,其中标准4S店12家,2S卖场14家。6月份新增店1家(均产生保费),根据摸底预测的情况新车总体保费应在2000万左右,而实际我们今年车商业务保费1-6月份达700余万元,车商专用出单系统1-6月份500余万元。推荐送修码使用率100%,车商出单模块出单率80%。4S店根据现有的合作经销商的销

售量来看,销售量位居前列的是新疆昌吉庞大集团及汇京集团(人保份额占60%)。其中部分产能为零的车商要求过高(例如:支付手续费过高,根据摸底了解销售量也很低。)我们正在积极洽谈与部分车商达成协议,力争在第三季度产生业务。 一、业务情况 (一)保费收入时间进度 2013年6月底车商推送码口径承保业务2275 笔,保费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其中昌吉州分公司营业部保费万元,昌吉市支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均产生保费。米泉、五家渠、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 车商渠道维修 (3H1, 3L1, 301 )下承保业务96笔,保费收入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 (二)产能及份额环比改善 渠道保费为零的经销商有21家,占比%。渠道保费为零的修理厂有26家,奇台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五家渠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米泉、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 截至6月全疆合作经销商26家,其中21家经销商份额在60%以上,5家份额在30%以下。 (三)车商专用出单系统使用排名系统前例 分公司监控数据我公司已连续多周使用率在80%以上,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

医疗事故三级丙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一)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 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两种医疗费用会同时交混发生,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而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所有医疗费用视为非原发病医疗费用,显然有失公平。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二)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 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 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车辆补贴管理规定

车辆补贴管理规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随着公司经营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领导对外联系和接洽工作日益增加,为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提升公司的对外形象,保证车辆的安全及高效使用,促进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层全体人员(在适当时机逐步推广到项目经理及中层管理干部)。 第三条公司车辆补贴管理坚持“确定基数,与业绩挂钩,费用包干,节超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补贴对象及标准 1、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规定,配置一定标准的公务车;总经理助理可以自备公务车,自备公务车需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本人或配偶所有),也可以不备车享受车辆补贴。 2、车辆补贴标准: ①公司经营层所有人员每人每月车辆补贴基数为元; ②车辆补贴标准与经营业绩挂钩。除车辆补贴基数外,总经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常务副总经理按公司业务经营额的‰;副总经理按公司生产施工总额的‰;总经理助理按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和参与业务经营活动总额的‰计发各自的车辆补贴,费用包干,节超自理。 3、车辆补贴的范围包括:汽车驾驶员工资及各项补助、油票、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检测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 4、其他:

①享受车辆补贴的非公务车辆,必须在公司生技科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车辆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产权非本人的,需提供产权人与本人的关系证明,或者产权人委托本人长期使用的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车辆使用委托书)、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交强险发票复印件(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②不能完整提供车辆备案资料的,视同享受无车车辆补贴,按上述标准的40%计发,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③凡在公司备案享受全额车辆补贴的人员,必须保障本人日常工作用车,公司办公室不再派发车辆,如一年内发生3次因无车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从第三次发生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④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购置自有车辆,目前无车人员购买车辆后,且及时到公司生技科备案的,从备案的当月起,享受相应标准的全额车辆补贴。 ⑤无车人员的工作用车由公司生技科负责统一派车,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调用公司备案的车辆,费用由用车人金额支付,在车辆补贴费用中扣除。 ⑥公司有重大集体活动时,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所有备案的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五条车辆费用的管理 1、公司统一配备的公务车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辆费用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据实按票报销,由用车人承担起全部费用,在车辆补贴费用中扣除。或者由用车人自行负责处理,到公司领取车辆补贴费用。 2、非公司统一配备的其它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领取车辆补贴费用,不再报销包括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车商渠道工作计划

车商渠道工作计划 篇一:XX年车商业务部工作思路和措施 XX年下半年车商业务部 发展情况暨工作措施 一、工作目标 力争在XX年度车商业务保费上千万,市场份额要达到70%以上;通过加强对4S店的销售、理赔一体化服务使其续保率要达到75%,在利用送修服务(包括非本专营店车)继续加强续保率的提升。要将4S店专营做成PICC专营业务,从而使我公司的车商业务发展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让车商新车业务成为同行业中的领先。 二、工作思路和措施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车商业务做进一步的实施跟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车商业务的现状:截止6月末昌吉市区车辆经销商为47家,与我公司合作的36家,产生业务的有26家,其中标准4S店12家,2S卖场14家。6月份新增店1家(均产生保费),根据摸底预测的情况新车总体保费应在XX万左右,而实际我们今年车商业务保费1-6月份达700余万元,车商

专用出单系统1-6月份500余万元。推荐送修码使用率100%,车商出单模块出单率80%。4S店根据现有的合作经销商的销售量来看,销售量位居前列的是新疆昌吉庞大集团及汇京集团(人保份额占60%)。其中部分产能为零的车商要求过高(例如:支付手续费过高,根据摸底了解销售量也很低。)我们正在积极洽谈与部分车商达成协议,力争在第三季度产生业务。 一、业务情况 (一)保费收入时间进度 XX年6月底车商推送码口径承保业务2275 笔,保费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其中昌吉州分公司营业部保费万元,昌吉市支公司、奇台县支公司均产生保费。米泉、五家渠、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 车商渠道维修 (3H1, 3L1, 301 )下承保业务96笔,保费收入万元,完成计划任务的%。 (二)产能及份额环比改善 渠道保费为零的经销商有21家,占比%。渠道保费为零的修理厂有26家,奇台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五家渠支公司修理厂保费万,米泉、阜康、呼图壁、玛纳斯、吉木萨尔、木垒均未产生保费。 截至6月全疆合作经销商26家,其中21家经销商份额在60%以上,5家份额在30%以下。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482471.html,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与赔偿标准详解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更多:一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更多:二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三级丁级医疗事故 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更多:三级医疗事故详细标准与赔偿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员工自有车辆补贴标准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及员工自有车辆补贴标准(试行)为了妥善管理公司的所有车辆,并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车辆管理制度,鼓励员工自己购车,并确保高效、安全使用车辆,经公司领导研究,结公司的现状,特制定本补充条例。 一、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1、行政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的证照、保险、验车、牌照、稽核、维修监管、清洁检查、临时调派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 2、公司员工在驾驶公司车辆前应与公司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3、凡公司车辆其使用权均归公司所有,部分部门因其工作需要公司给予配车,其根本性质为公司车辆下发到部门,由部门临时代为管理,公司将不定时不定期的对下发车辆的管理进行跟踪,确保下发车辆的安全性及公司车辆的使用情况,同时评估该部门对公司车辆的管理情况;下发车辆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有效管理的部门,需将车辆交还公司,由行政部统一管理; 4、若根据需要和可能临时征用部门车辆的,公司将根据情况补贴部门车辆实际油费。 5、车辆因特殊情况公车私用的,需报总经理处,获批后方可使用,且所有产生的费用由用车人个人承担,同时,在公车私用的过程中引发的各类交通、安全责任由借车人负责,在公车私用的过程中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与风险;。 6、公司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加油/气费、保养费、维修费等均需提供合法票据,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的需向总经理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车辆正常情况加油/气在固定的加油站进行,同时油/气卡每月固定时间段充值。 二、员工自有车辆管理办法: 1、凡公司员工合法拥有、且自己能合法使用的车辆,均可按《员工自有车辆补贴标准》填写《员工自有车辆补贴申请表》,通过备案、审批申请补贴。申请程序完毕后次月生效。

财产保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版) 为贯彻落实总裁室提出的“一、二、三、八”战略工程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渠道建设,提升渠道产能,明确渠道界限,严格渠道考核,结合2015年渠道建设实施情况,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考核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按照业务来源设定了经代渠道、车商渠道、银保渠道、综拓渠道、重客渠道等5个中介类渠道和直销渠道、电网销渠道、新兴渠道等3个非中介类渠道。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渠道界限进行业务归类,将业务回归真实来源,杜绝发生保费在渠道“窜门”现象。 第一章渠道界限、定位、发展策略和目标客户 第一节渠道界限 明确渠道业务界限,有利于清分业务来源;有利于对渠道业务品质进行甄别,从而选择优质渠道加强合作;有利于积累各渠道的真实数据,为今后业务分析、续保和政策配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条经代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中小型经纪公司、专业代理公司、车友俱乐部、检测线、车管所、二手车交易中心、修理厂及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除银邮、车商渠道以外)以及个人代理人业务。 第二条车商渠道业务界限:是指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等为中间商的销售渠道。合作对象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汽贸公司。

第三条银保渠道业务界限:通过银行、邮政储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团单和个单业务。 第四条综拓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与寿险公司合作,利用其销售队伍向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代理销售的车险和非车险业务。 第五条重客渠道业务界限:参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客户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网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电话呼出、呼入为主要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通过客户线上自助或业务员协助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直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直销方式向个人、企事业等单位销售的个单或团单业务。中介类渠道自身保险业务不能通过中介渠道出单的,归入直销渠道。 第八条新兴渠道的业务界限:通过(现有销售渠道未介入的)其他行业或单位销售的业务以及公司创新领域的专属产品、创新业务及创新渠道等销售的业务。 第二节渠道业务定位 第九条经代渠道定位:依托专业销售团队拓展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重客渠道界限内的经纪公司除外)和专属兼业代理业务。通过渠道的专属化管理和标准化管理,以适度的利润为公司扩大业务规模、积累客户,是公司业务规模和客户积累的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车商渠道定位:依托专业销售团队拓展管理规范、品质和效益良好的汽车经销商以及特定品牌汽车4S店,同时兼顾车商自有

车辆补助管理制度

车辆补助管理制度 1

车辆补助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管理部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受控标示: 修改码修改理由/内容修改/日期批准/日期修 订 状 态 1: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福利,合理解决公司车辆合理的使用率,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和私车公用后费用标准话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各事业部统一执行使用。 2.2 本制度适用于入职本公司,且转正的正式员工遵守执行之。 3:定义; 3.1 车辆补助是指公司正式(不含试用期人员)工作人员,且具有自己私家 小轿车的工作人员。 3.2 本车补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车辆油费补助。 4:职权; 4.1 管理部负责各部门车补人员申请的审核和每月的汇总。 4.2 财务部负责每月针对享受车补人员财务办理。 5:详细内容; 5.1:车辆补助级别分类及补助标准; 5.2:车辆补助条件标准和要求; 5.2.1:本公司正式转正之后的工作人员; 5.2.2:因工作需要,工作范围内的经常外出办事者。

5.2.3:因工作家庭关系,住宿与工作地点相距较远且主管以上职务者。 5.2.4:所享受车补之车辆,必须是当事人名字下的车辆,其它车辆不予补 助。 5.2.5:所有车补需求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 5.2.6:申请车补的人员在申请时自行办理中石油油卡,将复印件连同车辆 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面一起提交审批。 5.3:车补申请规定; 5.3.1:所有人员必须亲自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详细的申请理由。 5.3.2:书面申请后必须附上当事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件上 必须是当事人自己姓名,其它名字一律不予受理。 5.3.3:为统一管理和操作,所有申请均规定在每月25—30号之间完成,次 月1日开始享受补助,未按时提出申请者,将延迟到下月申请。 5.3.4:所有申请必须经过本部门经理、总监审核,管理部审批,副总批准 后方可享受补助。 5.3.5:管理部每月月底前将各部门申请审核的《申请书》汇总后,统一提 交财务,以便于财务统一的安排和执行。 5.4:其它规定; 5.4.1:车补是指公司对正式员工生活和工作中的一种福利,公司财务统一 将以油卡充值的方式与每月连同工资一起发放。 5.4.2:所有申请并享受车补的相关人员,非特殊情况,中山市、佛山市内 因工作需要,不得在申请公司行政公务车。 5.4.3:已经享受车补的工作人员,外出办事自行解决交通工具,驾驶自己 车辆,公司不在报销任何的过路费、燃油费等。 5.4.4:各工作人员驾驶自己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因违规驾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 (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

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 (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 (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二、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由副经理分管车商业务,负责全市车商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由车商业务部经理负责各县区支公司和市区车商业务部的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由车商业务部负责制定相关日常管理制度和有关竞赛方案,明确车商业务的职能和发展方向; (四)车商业务部要时刻关注并配合省公司车商部的有关政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012482471.html,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2010年版) 2010年1月1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1) (2010年版) (1) 2010年1月1日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渠道设立 (4) 第三章组织管理 (4) 第一节组织设立 (4) 第二节部门职责 (5) 第四章人事管理 (5) 第一节岗位类型 (5) 第二节配置标准 (5) 第三节岗位职责 (6) 第四节任职要求 (7) 第五节岗位职级 (8) 第六节定级定薪 (9) 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0) 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0) 第五章薪酬管理 (11) 第一节渠道总监 (11) 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2) 第三节渠道经理 (12) 第四节服务专员 (13) 第五节其他 (14) 第六章考核管理 (14) 第一节考核KPI (14) 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15)

第三节淘汰 (16) 第七章出单管理 (16) 第八章附则 (16) 第九章附件 (16) 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17) 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18)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19) 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20) 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21) 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22) 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23) 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4) 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合作对象包括: (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2019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员工车辆补贴管理制度

员工车辆补贴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明确私车公用,以及相关费用的处理,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满足以下条件的员工,享受公司车辆补贴 1)公司正式员工,具有车辆驾驶资格; 2)拥有车辆且车辆用于上下班及日常办公所需; 3)提出车辆补助申请,经公司批准。 三、补贴标准 补助标准由根据员工在公司任职职务、以及车辆的排气量确定。 四、补贴方式 燃油补贴:公司统一办理加油卡,每月25日,根据补贴标准,给加油卡统一充值。 保养补贴:每季度末,公司按照补贴标准报销员工车辆保养费用。 五、申请程序 1、满足要求的员工填写《车辆补贴申请》,经行政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享受车辆补贴。 2、已享受本办法的员工,职位变动后,行政部根据职位变动的,变更补贴

标准,并于次月开始执行变动后职位对应的车辆月使用补贴标准。 六、车辆管理 本办法执行后,已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用车时必须坚持以服务工作为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加强公司对内对外的办公形象为根本原则,具体如下: 1、已享受本办法的员工,根据实际出勤比例核算补助费用。 2、享受车辆补贴的员工日常工作中(除外出人多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再派车。本市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费用均由本人自理(因到外地出差而产生的本地交通费除外),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3、长途出差(出市),原则上以公共交通工具为主。确因工作需要驾车出差的长途用车,公司报销过路费并按照耗油情况补贴燃油费,燃油补贴充值到加油卡中。 4、未享受本办法的员工,需要办公用车的,由公司管理部统一安排。 八、其他规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车辆补贴办法自动失效。

车商渠道工作总结

车商渠道工作总结 渠道管理员工作总结 时光匆匆,如白驹过隙。xx年就快结束,回顾走过的这不平凡的一年,有硕果累累的喜悦,也有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惆怅,有付出、有收获;有感悟、有心得。此岁末更新,特别将xx年的成败得失败作总结,以期望在新的一年,扬长避短,去劣取优,尽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个人能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崭露新的锋芒,作出更大、更辉煌的业绩。现作如下总结: 一、授信车管理 我所管辖的片区(川南、川北、二区、三区)xx年全年(截止至12月10日)共发放授信车2447辆,截止到12月10日共回款2259 辆。回款率为92.32% 。其中: 一区川北共发放授信车521辆,回款465辆,回款率89.25% 一区川南共发放授信车450辆,回款421辆,回款率93.56% 二区云南共发放授信车202辆,回款177辆,回款率87.62% 三区共发放授信车1274辆,回款1196辆,回款率 93.88%

二、对销售员及区域经理的工作监督 1. 对各片区业务员和区域经理所进行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月度、季度活动情况。不定期要求回传门头、展场广宣品布置实物照片,对终端市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等。 2. 对业务人员每月出差、报岗情况的考核。每天对业务人员报岗情况的登记、月末出差天数的统计汇总、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公示,每天GPS监控业务人员外出在岗情况,有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制作出差人员的GPS行程报告,作为费用报销参考。上述作为业务人员每月绩效工资考核参照之一,据实际情况进行打分,未达标准者扣发相关考核工资。 3. 辅助完成日常的销售工作。处理销售环节上出现的问题,如价格折让调查、终端系统录入等。 4. “月进销存报表”要求各销商每月28日前回传表格传真件(加盖公章有效),每月15日制作授信车分析表,并对超期授信车下发处罚通知单。实时了解市场受新车最新动态。更好的管理授信车。 三、随时关注经销网络的变化情况。

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一、最新护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具体如下: 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范文 为维护员工公平,有效管理车辆补贴事项,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为你整理了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范文,希望你喜欢。 一、目的: 为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企业员工工作用车的需求、完善公司福利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明确车辆使用及其相关费用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主管级以上正式员工; 三、使用规定: 1、报销目标车辆为以员工本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并将相关手续递(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行政部备案。 2、享有公司油费补助的员工应保证本车辆为亲自驾驶、供白天上班及外出办公时使用,不得将车辆私自转至他人使用。 3、享有油费补助的员工将不再享有市内交通补助费用和办公车费报销,如遇市外、省外出差,按照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4、请假天数≥3天,在财务核定的最终报销金额基础上,按实际出勤天数核算。 四、报销事项: 1、补助以本车当月使用的油票单据为报销依据,不超过补助上

限金额,对于非当月单据,不予以报销。 2、每月1-5日为上月1-31日油费补助报销时间。 3、油费补助每月以报销形式进行现金补助。 五、补贴相关细则 补贴是一种公司行为,是公司对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外出办公各项耗费,及上下班发生的各项耗费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补给,而非对其所发生全部耗费进行实报实销; 1、补贴原则: 补贴具有职级差别,只有具有相应职级才可享有相应补贴。 2、补贴职级确定: 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均按公司任命确定补贴级别。 3、补贴规定: 3.1公司在职员工按确定的相应职级执行车辆补贴待遇; 3.2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已有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可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外出办理公务,不可申请公务车,应自行解决交通); 3.3现有公司按职级可享受补贴待遇且无私人车辆的管理人员,不可依照本补贴办法按级享受补贴待遇。(外出办理公务的,可申请公务车); 4、补贴标准(见附表) 车辆补贴管理制度范文二随着公司近年来的逐步扩大,为了提高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的关系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标准对应关系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只能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1、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计算。 2、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3、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1、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2、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车辆补贴管理办法

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随着公司经营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领导对外联系和接洽工作日益增加,为了提高日常工作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提升公司的对外形象,保证车辆的安全及高效使用,促进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宏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层全体人员(在适当时机逐步推广到项目经理及中层管理干部)。 第三条公司车辆补贴管理坚持“确定基数,与业绩挂钩,费用包干,节超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补贴对象及标准 1、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规定,配置一定标准的公务车;总经理助理可以自备公务车,自备公务车需提供自有车辆产权证明(本人或配偶所有),也可以不备车享受车辆补贴。 2、车辆补贴标准: ①公司经营层所有人员每人每月车辆补贴基数为元; ②车辆补贴标准与经营业绩挂钩。除车辆补贴基数外,总经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常务副总经理按公司业务经营额的‰;副总经理按公司生产施工总额的‰;总经理助理按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和参与业务经营活动总额的‰计发各自的车辆补贴,费用包干,节超自理。 3、车辆补贴的范围包括:汽车驾驶员工资及各项补助、油票、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检测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等。 4、其他: ①享受车辆补贴的非公务车辆,必须在公司生技科备案,备案的资料包括:车辆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产权非本人的,需提供产权人与本

人的关系证明,或者产权人委托本人长期使用的证明,如:结婚证复印件、车辆使用委托书)、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交强险发票复印件(有效期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②不能完整提供车辆备案资料的,视同享受无车车辆补贴,按上述标准的40%计发,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③凡在公司备案享受全额车辆补贴的人员,必须保障本人日常工作用车,公司办公室不再派发车辆,如一年内发生3次因无车而影响正常工作的,从第三次发生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执行无车人员的车辆补贴标准。 ④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购置自有车辆,目前无车人员购买车辆后,且及时到公司生技科备案的,从备案的当月起,享受相应标准的全额车辆补贴。 ⑤无车人员的工作用车由公司生技科负责统一派车,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调用公司备案的车辆,费用由用车人金额支付,在车辆补贴费用中扣除。 ⑥公司有重大集体活动时,公司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所有备案的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五条车辆费用的管理 1、公司统一配备的公务车由公司统一管理,车辆费用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据实按票报销,由用车人承担起全部费用,在车辆补贴费用中扣除。或者由用车人自行负责处理,到公司领取车辆补贴费用。 2、非公司统一配备的其它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领取车辆补贴费用,不再报销包括燃油、维修、过路、过桥、年检、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3、公司安排公务车长途出车的,公司先垫付燃油、过路费等相关费用,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在其车辆补贴费用中予以结算。 4、经营人员使用的所有车辆违章罚款,均由驾驶人自行承担或用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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