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构建尚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不明确、瑕疵设立公司制度过于倚重行政的主导作用、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
本文以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为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私法自治;撤销制度;民事责任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即公司属有瑕疵的成立,虽然已获准登记,但其设立没有满足法定程序和实质条件。
这就导致公司法律人格取得的效力令人质疑,直接影响到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因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所以该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同时也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善的法律调整制度,故我国在完善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方面可以借鉴两大法系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
一、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英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确定性证据功能。
据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无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有瑕疵,原则上该公司将被视为依法成立。
美国传统公司法则采取的是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但目前,美国已由公司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即通过对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商事交易之安全性与效率性,在制度层面上,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去法人资格。
又在深层次上,通过一系列限制性制度,如法律明确限定提起诉讼的原因、限定诉讼突出的期限、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制度等,在实际上体现出尽可能对公司法律人格予以承认的立法精神。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遵循“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理念的,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得以保留其法律人格。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理论成果, 同时也 形成 了各 自比较 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 。 英美法系在
承认 公 司瑕 疵 设立 有 效 的 同 时 确 定排 除“ 论 性 证 据 规 则” 用 的例 结 适
外情形 。大陆法系虽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 是明确 、 但 严格地
界 定在 何种 情 况 下否 定 瑕疵 设 立 公 司 的人 格 。 同时 设 立相 关 法 律规 则
减 少投 资人 受 损 机会 和 受损 程 度 。 但 由于 审 查 时间 周 期 较 长 、成 本 大 , 致市 场 效 率 降低 , 时也 容 易 使 公众 产 生误 解 , 为凡 经 过 国家 导 同 认 主 管 部 门 核准 的 公 司 必然 是 合格 的公 司 , 旦 出现 公 司 欺诈 行 为就 会 一
设立瑕疵 ,实际上 是指 公司在设立时不具 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 件。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指的是“ 发起 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 活动 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未能遵守法 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 而
使 公 司 设立 行 为 存 有 瑕 疵 的 公 司组 建 活 动 ” 各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公 司 。。
( ) 司 设 立瑕 疵 与 公 司设 立 无 效 一 公
人 自由为之 。。 ” 在公司刚刚兴起时, 不少 国家采用这种主义 , 但是其易 导致公司滥设。
特 许 设立 主 义 , 是指 公 司 设 立 须 经 国家 元 首 颁 布 命令 , 基 于 立 或 法 机 关 的 立 法 予 以特 许 。其 缺 点 是 过 于严 格 , 续 复 杂 , 难 适 应 经 手 很 济 的发 展 。
在现代社会 , 公司被认为是一种 契约 , 其设立应符合现代 民法或 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 。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 为取得公司法人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 规定的各种要件 的行为 。现代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或漏洞,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道德要求,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首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通过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定,可以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清晰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针对公司流程上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设立制度,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浪费资源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防止公司内部产生不正当行为和错误决策。
通过制定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和规范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如贪污腐败、内外勾结、擅自决策等。
这些制度一方面可以起到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给违规者施加相应的惩罚和制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再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工作动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可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既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任务,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此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能够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如果一个公司能够建立一套完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预防和纠正各种瑕疵和不规范行为,客户和合作伙伴将更加信任和认可这样的公司。
另外,公司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完善性,也是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管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研。
其次是制度的推行和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否则制度可能只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由于公司运作环境和公司规模的不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不能成为束缚和负担。
总结起来,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漏洞,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可见,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种:(一)瑕疵设立有效。
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
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摘要]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完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会给公司股东和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失;公司法人人格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公司设立瑕疵而使其出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文章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集中针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足的缺陷进行具体分析,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提出个人见解和相关建议——“一般有效性原则”,并提出建立瑕疵矫正制度和强制解散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司设立瑕疵;一般有效性原则;瑕疵矫正制度;强制解散;法人人格否认在现代社会,公司业已成为最活跃的企业组织形式,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已经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公司以其经济力量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各国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也随着各阶段经济形势的变化调整着对公司这一重要经济主体的规制方式。
经过几个世纪的探索和发展,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各自形成了适应自身社会、经济、法律的公司法律体系和公司管理公共政策。
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学术研究更多地关照到公司设立常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非常态的公司瑕疵设立的关注却稍显滞后和不足。
但公司瑕疵设立问题不仅对公司、申请设立人(发起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的稳定和规范,都是亟需面对和解决的。
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综述公司设立瑕疵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其设立过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
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主流学者的观点是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主要是公司设立时不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
由此而看,瑕疵设立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瑕疵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3)原因是未能满足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此时的公司虽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因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其设立行为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仍处于法律上可非难的状态,其法律后果又因各国公司法律立法模式和立法理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①。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当事人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便可以申请设立公司,但是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有些人公司设立可能会出现瑕疵,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
但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
同时,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条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便公司设立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不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瑕疵设立公司效力研究
能出现的瑕疵情形 不具有 普适性 。瑕疵 设立公 司的效力 如 何涉及到对公 司组织 维持和公 司少数人 利益保 护的价值 判
断和利益衡量 , 不单纯是 立法技术 上 的问题 , 多的是公 共 更
主义 , 采取 与英 国一致的态度 , 并在《 国修正标准商 事公 司 美 法》 中明确 :州务卿 将公 司章程予 以归档 即确定性 地证 明, “ 公 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之 前 已符 合公 司设立判 例法所确 定 的所有条件和程序要件 , 除非州政府通过诉讼程 序确 认设 立
的利害关系人加 以保护 , 维护法律的正义性 。 1公司设 立证 书的公信力理论 .
一
解散公司。总体来说 , 司设立是 为了从 事非法 目的或与普 公
通法的强制性规 定相 冲突的话 , 检察 总长 、 公司事务 调查 员 以及公司债权人 和股东都 可以基 于一定程 序请求 法院颁 发 命令 , 责令存在 瑕疵的公 司解散 。而美 国法也 规定 : 州政府 通过诉讼 程序确认设 立无 效或撤销 设立登 记或者 强制性 责 令公司解散 , 只是其没有赋予 瑕疵设 立公司债权人和 股东请 求强制性解散公司的直接诉权 。
旦公司获得了设立证 书 , 即便 公司在设立过程 中存 则
在违反公司法规定 的地方 , 公司仍然 有效存在 , 司并不 因 公
为存在设立 瑕疵 而无 效 , 就是 公 司设 立 证书 的公信 力 理 这 论。该理论源于英国 1 2 公 司法》该法第 1 条规定 : 8 年《 6 , 8 由
表王室的检察总长有 权 申请 法院撤 销存在 违反法律 或道德 目的的公司注册 ; 从事违反法 律或公共 政策 目的 的公 司应予 撤销 ; 对于 以不法 目的而设立 的公司 , 院还可依债 权人或 法 股东的 申请 , 在确认解 散公 司属 于公 平合理 的前提下 , 责令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
我国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了明确、肯定和清楚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要设立公司,必须具备这些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作了明确、肯定和清楚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要设立公司,必须具备这些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名称、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等内容;建立公司组织结构。
公司发起人在具备这些设立条件的同时还应当遵行公司法所规定的设立程序,包括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认购、公司资本的检验与证明、公司设立的注册申请、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
一旦公司设立申请被通过,公司被有关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被授予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即获得法人格,可以对外从事商事活动。
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或者如果公司虽然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但是没有完全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公司仍然被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公司即存在设立瑕疵,此时,公司设立瑕疵是否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在我国,《公司法》对此问题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但是,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在两个条款中暗含地承认了瑕疵设立公司的有效性,这就是《公司法》第28条和《公司法》第206条。
《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将该种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设立的有效要件,因此,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具备最低注册资本。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8条,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格,则即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虽然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与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
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法律效力与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数量也日益增加。
其中,公司是一种很常见的企业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设立公司需要进行公司设立登记,若未经登记设立的公司将无法享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容易面临各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如登记信息不准确、不完整、虚假等。
这样的瑕疵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对公司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产生的影响,研究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法律制度2.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种类和原因3.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引发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问题4.应对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管控和防范措施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全面掌握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实际情况和重要影响因素。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1.公司设立登记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的程序、内容和要求等。
2.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种类和原因。
研究不同种类的瑕疵对公司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的影响,并分析瑕疵产生的原因。
3.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引发的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问题。
分析公司设立登记瑕疵对公司法律效力和民事责任的影响,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民事损失。
4.应对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管控和防范措施。
研究如何加强公司设立登记的管控和监管工作,防范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发生。
四、预期的研究成果及意义通过对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研究,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丰富对公司设立登记制度的认识。
同时,可以通过分析不同种类的瑕疵对公司的影响,探讨建立相应的管理和防范机制,提高公司设立登记的质量和科学性,降低企业的风险和损失,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公司设立瑕疵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导致公司无法成立。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类型、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导致公司设立存在缺陷或不足。
这些瑕疵可能涉及公司章程、股东资格、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等方面。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类型1. 股东资格瑕疵:股东资格瑕疵主要包括股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股东身份不真实、股东出资不符合要求等。
2. 注册资本瑕疵:注册资本瑕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不足、出资不到位、出资形式不符合规定等。
3. 公司章程瑕疵:公司章程瑕疵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4. 设立程序瑕疵:设立程序瑕疵主要包括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等。
四、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效力1. 程序瑕疵的法律效力程序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程序瑕疵的法律效力如下:(1)程序瑕疵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补正。
(2)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2. 实质瑕疵的法律效力实质瑕疵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章程、股东资格、注册资本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实质瑕疵的法律效力如下:(1)实质瑕疵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补正。
(2)如果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实质瑕疵,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3. 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效力如下:(1)股东资格瑕疵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补正。
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
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实际上,有些人因为经验不足,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小问题,但是却成功取得了设立证书,这就算有瑕疵。
如果公司当时是瑕疵设立,那么其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呢?现在由我带大家了解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帮助。
一、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是怎么样的?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
就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分析、总结各国公司法,法律态度大致有三:1.瑕疵设立对公司有效。
该理论主张,即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都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持有该理论者认为,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基础和核心,当它经历了复杂程序和过程并最终成立时,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实体,而是已经同社会公共利益紧密关系在一起。
如果公司仅仅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问题或者瑕疵而允许少数人对该公司提起无效之诉,则将会危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2.公司瑕疵设立无效。
该理论主张,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属无效,公司股东或董事等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就产生了该公司设立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法人即溯及既往地不存在和消失这一法律后果。
持有该理论者认为,如果法律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某些个体不予以保护,则显然违反了利益保护原则;与此同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设立人的非法行为,对他们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存在的非法行为不予以严厉的打击,则势必导致法律成为怂恿他人违法的工具这一严重后果,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形同虚设。
3.瑕疵设立可撤销。
该理论主张,如果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则公司的设立行为不属无效行为,而仅仅是可撤销行为。
此种原则为我国台湾公司法所采取。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缺陷;完善公司设立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法律效果:公司设立成功、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瑕疵。
通说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存有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成为交易安全和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如果完全否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公司瑕疵效力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理的补救措施,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一、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的比较在公司瑕疵设立中,虽然公司已被核准设立,并存续一定的期间,但毕竟在程序或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隐患。
各国都普遍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明确是否要承认存在瑕疵的公司的人格。
两大法系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效力的规定有区别。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低,设立程序简单,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原因较少。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原则,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该公司也不因此而无效或被撤销,任何人均不能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以英国为代表的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据原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②英国《公司法》第18 条规定“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任何公司设立证书都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的证明作用,即该法就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均得到满足。
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
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在进行公司的设立时,应该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按照流程进行办理,这样可以保证公司成立的法律效力,如果在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则很可能是会产生一定的后果的,那么,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存在较大的争议,有三种,一是瑕疵设立有效,一种是无效,一种是可行政撤销。
我国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设立瑕疵时,则把此权利交付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撤销,故我国采取的是可行政撤销的。
我国公司法对此规定是,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第一步: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管理局)。
需要资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二步:去银行开立验资用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步:注入资本并验资。
第四步:正式登记(工商管理局):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步: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
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在现代社会,公司被认为是一种契约,其设立应符合现代民法或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公司设立瑕疵实际上是指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
那么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有哪些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公司瑕疵的概述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内容公司瑕疵设立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
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
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三、公司设立瑕疵相关法条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公司是否具有法人格并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可以推断出来我国采用的是“结论性证书原则”,即不管瑕疵公司的实际问题,在营业执照未被收回或公司未被宣告无效、撤销前,承认公司的法人格。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
这样作,也是为了便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其设立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司设立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设立无效。
本文将围绕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活动的法律基础。
其中,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23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第24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第25条:公司设立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也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规定。
其中,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72条: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第73条:公司设立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第74条:公司设立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具体情形1. 缺乏合法的设立条件公司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缺乏合法的设立条件,如股东资格不符合规定、注册资本不足等,将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将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3. 公司章程存在重大瑕疵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如果公司章程存在重大瑕疵,如章程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章程内容明显不合理等,将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4.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违法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必经程序。
如果公司在设立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未依法提交相关文件、虚假陈述等,将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四、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1. 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认定,由公司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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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33No.8Aug.2012第33卷第8期2012年8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现代法律认为,任何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依据,无法律上的根据即不得设立公司。
所谓法律上的根据,主要指设立公司所需要的主体要件、财产要件、组织要件和程序要件[1]。
只有完全符合以上法定要件,公司登记机关才对设立的公司予以注册登记,然而现实中却存在诸多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法律所规定之要件的欠缺,但公司却得以依法注册登记的情形,这一情形便被称为公司的瑕疵设立。
瑕疵公司的存在,往往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为此,世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相当粗略,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未给予明确态度根据《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第199条、第200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8—10条可以得出,在此类情形下,我国法律认为只要瑕疵可以补正则设立的公司仍然有效;然而《公司法》第199条又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存在此种瑕疵类型的公司又给予坚决的撤销否认。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瑕疵设立之公司的人格无论给予承认还是否认,法律所作出的只是个案规定而非普遍规定,现实中所出现的瑕疵情形远远要比上述法律之规定多的多,至于这些瑕疵是承认其人格还是否认其人格,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给予明确的回答。
(二)撤销否认适用范围狭窄,补正有效不具有原则性《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只有在公司设立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才可对设立公司予以撤销。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撤销范围仅限于此两种原因导致的瑕疵公司,其它因主体瑕疵、组织瑕疵、程序瑕疵以及财产瑕疵中的其它类型导致的瑕疵公司能否撤销,法律未做规定。
此外,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公司登记机关才可对存在重大瑕疵的公司行使撤销权,这一规定不仅不利于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还使公司登记机关处于撤销自身登记的尴尬境地,因而很难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
除对瑕疵公司给予撤销否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瑕疵公司补正有效的规则。
对于瑕疵补正有效的规定,《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第199条、第200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8—10条运用了7个条文对此进行了解释,然而这7个条文却仅仅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因出资瑕疵而取得公司登记;其二,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此两种情形下,设立人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使瑕疵公司合法有效,然而对于其它类型的瑕疵,法律却未有涉及,从而使公司瑕疵设立补正有效仅仅成为一种个别规定而不具有原则适用的效力。
论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武庆阳,戚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瑕疵公司的存在对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因而关于其效力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均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规定却显得片面而抽象。
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缺陷;域外考察;完善建议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2)08-0114-03114--(三)瑕疵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后,效力是否溯及既往,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关于这一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59和第61条的规定,公司人格被否认之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公司自设立初始无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复[1997]2号文件却表明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从而表明此类瑕疵公司人格遭否认后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个案答复显然是杯水车薪,《公司法》也并为此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大都按照仍然有溯及力的规定来处理其他类型案件。
二、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的域外考察在漫长的司法实践及理论延续过程中,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两种制度虽表面上有所不同,但其实质都在于抑制瑕疵公司被任意宣告无效的可能,使企业的生命得以继续维持,从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于两大法系的制度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察:(一)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公司瑕疵设立之法律效力,当今世界盛行原则承认主义和原则否认主义两种模式。
所谓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该公司已依法成立[2]。
所谓原则否认主义,是指当发现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时,有权机关应对瑕疵公司做出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决定,从而否认该公司已经取得的法律人格。
前者以英美法系为代表,后者以大陆法系最典型。
承认主义重效率,否认主义重安全,两者各有侧重,然无论采用哪一种模式,其实质均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平稳运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只不过优先保障的价值有所不同而已。
(二)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补正有效制度公司瑕疵设立补正有效的前置。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尽量维持企业的存续和发展,大多数国家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补正有效规则,以便尽可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对公司设立瑕疵进行补正,唯有在瑕疵不能补正的前提下,方能由法院宣告瑕疵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3]。
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规定,在通过变更设立文件消除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不得做出无效宣告。
此外,有的国家还对补正有效的期间和程序做了相关规定。
如法国《商法典》第363、365条规定,法庭可以依职权确定一个补正期限要求设立人补正瑕疵,且法庭必须在起诉通知送达2个月后,才得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对由于主体资格原因导致的公司设立瑕疵,在诉讼前,当事人拥有向有权采取行动的人催告其补正的权利。
(三)瑕疵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主义瑕疵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裁判主义,是指当公司设立存在瑕疵时,有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以提起设立无效之诉或可撤销之诉的方式,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4]。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无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如英国,代表王室的检察总长(在苏格兰为Lord Advocate)可对已被注册的从事非法目的的公司启动诉讼取消注册[5];在大陆法系,除我国台湾地区采取行政撤销模式外,其它国家和地区均采用诉讼模式来否认公司的设立。
如韩国公司法规定,要相对瑕疵公司的法律人格给予否认,只得通过诉讼方式得以主张,不论该公司为何种类型,也不论是由何人提起该主张[6]。
(四)瑕疵公司人格否认后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民法的规定,如果一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公司设立行为显然亦当如此。
然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便与整个社会形成千丝万缕的关系,如果公司设立的无效、被撤销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那么基于公司设立有效而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都将变得自始无效,这样必然会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这些弊端,各国法律基本上均规定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对判决确定之前的各种交易关系不产生影响[7]。
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分别在第77条和第277条规定,公司被法院判决无效的,在此之前以公司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三、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之效力的完善建议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立法原则,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效力,我国应建立“原则有效,补正前置,例外否认,否认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制度。
具体分析如下:(一)确立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规则115--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主体条件、资本条件和组织条件,此外还需要进行一系列繁琐的审批程序,从前期筹备到申请设立其过程可谓费心费力,仅仅因为设立过程中的一点瑕疵就任意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很容易打击国民的投资创业热情,甚至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此外,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便和社会产生了极其复杂的经济联系,如公司的股东、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公司的债权人都对公司拥有巨大的期待利益,如果法律仅仅因为设立人在设立公司时存在某些瑕疵,而允许少数人否定公司的法律人格,那么所有人对未来的期待都将不复存在,这将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毁灭性的灾难[8]。
(二)建立完善的瑕疵补正有效制度瑕疵公司的全然否定会造成过度的资源浪费,通过对瑕疵公司的补正使之成为一个合法的公司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要建立完善的瑕疵补正制度,我国法律应做以下改进:第一,建立瑕疵补正前置制度,即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未经补正程序不得径行否认其人格。
第二,扩大瑕疵补正的范围,使所有原因导致的瑕疵,都能通过补正使之有效。
第三,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有效防止公司设立人对已存瑕疵的久拖不决。
第四,取消公司登记机关责令瑕疵公司补正的权利,将责令补正的权利赋予法院,当然可以是法院自行责令瑕疵补正,也可以是诉权人申请法院进行责令补正。
除此之外,应也允许瑕疵公司发现瑕疵后自行补正或经相关权利人催告后补正。
第五,对于瑕疵补正的程序应坚持以下设计,既可以在诉前补正也可以在诉中补正,总之只要在诉讼终结前给予补正,那么所设立公司就合法有效。
(三)明确公司瑕疵设立人格否认的情形对瑕疵公司的人格进行否认,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第一,瑕疵公司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瑕疵公司补正不能。
其中补正不能又包括瑕疵无法补正和瑕疵未在规定期间内补正。
公司瑕疵设立的人格否认,主要存在司法否认和行政否认两种模式,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均实行司法否认模式,行政否认模式主要为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
相对于行政权来说,司法权更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和保守性,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因公司人格否认而引起诸多遗留问题的处理更有合法基础[9]。
因此,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的例外情形,我国亦应采取司法否认模式。
(四)瑕疵公司人格否认后的不溯及既往和对世力的确立瑕疵公司人格否认后的溯及既往会给市场主体的交易信心和交易效率带来双重打击,从而不利于投资的增长和交易的繁荣。
为此,世界两大法系均采取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法律应顺应世界潮流,改变瑕疵公司人格否认后溯及既往的传统观念,以便更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针对公司瑕疵设立所做出的人格否认裁判对所有人均应产生法律效力,即该裁判导致的结果将是,其效力不但及于诉讼当事人,亦及于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任何人不可再向法院就同一问题提起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