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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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运营的基础,一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进行瑕疵出资,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违约出资、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给公司资产和其他其他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中国法律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对股东出资违约、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问题进行归纳并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如补充支付出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股东瑕疵出资的外延以及法律责任种类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对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的同时,也参考了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责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公司法;公司资本
一、股东瑕疵出资的基本理论概述
(一)股东出资的基本制度概念
股东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增加公司资本时,按照出资协议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资金或缴纳非货币财产等其他支付义务。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基础义务,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部分。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的要素,是公司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更是债权人与其他股东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股东出资义务是中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首先,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股东只有合法按时完成了出资义务的履行,才有权获得对等的有限责任待遇;其次,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是其他股东收获利益的基础,是公司运行经营的保障,更是公司债权人实现利益的支撑,作为法定义务,股东必须按时足额履行,不得放弃履行或瑕疵履行,公司也不可以随意减少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因此,公司,其他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也得到了法定的寻求救济根据。
(二)股东出资瑕疵在公司法背景下的概念
责任与义务相对应,为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股东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当股东的出资或用于出资的标的物与法律或公司章程要求不符时,即构成股东出资瑕疵,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并非一一对应,股东的出资责任不仅仅来自于自身未尽的出资义务,也有很大概率来自于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连带法律责任或恶意受让瑕疵股权所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三)对股东出资瑕疵进行法律规制的意义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1.资本确定原则
根据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总资本在公司成

立时应由股东全部认足,并按期缴纳,并且须记录在公司章程中,这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均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按时支付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在公司成功设立后,公司即与设立者和股东相分离,独立履行义务以及承担责任。因而,出资股东在出资存在瑕疵时,而影响到公司财务状况时,就要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进行补充支付出资,从而确保公司的资本与注册资本相匹配,实现资本确定的原则。
2.严格遵守契约原则
根据严格遵守契约的法律原则,瑕疵出资的发起人(如发起人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交付资金或非货币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承担的依据,就是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协议的约定。这一违约责任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其他合法按时足额交付出资的发起人,使其尽可能的减少因股东瑕疵出资而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寻求法律补救措施。同时,根据同股同权原则,股东的瑕疵出资将严重影响其他正常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如不平衡不合理的公司管理权力与不公平的利润分配,以及对外承担责任的连带性。有效的股东瑕疵出资法律规制,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出资瑕疵的出现,也为其他正当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带来救济途径,体现了公平原则。
3.保护债权人原则
根据保护债权人原则,要保障公司资本的瑕疵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股东瑕疵出资会使公司资本处于不稳定、不真实、不充实的状态。公司成立后,公司人格便与股东相独立,若不对股东瑕疵出资进行系统的法律规制,则会导致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使得公司资本不足,损害债权人利益,致使市场秩序混乱。详细规定股东出资瑕疵的情形与责任有利于对与公司进行交易活动的第三方利益的保护,使其债权得以确保,也使其在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时能够寻求有效的保护手段。
4.资本充实原则
资本充实责任原则,是针对已经按时全部支付出资的公司设立人股东而言的。这一责任原则的主体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而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股东。不仅未按约合法出资发起人股东要负担起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其他发起人股东作为公司的创立者,也要与出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示惩戒。由于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后,设立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往往被视为合伙关系,所以,作为一个对公司资本的充实承担连带责任的整体,发起人股东之间负有连带关系则是有正当依据的,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实现市场秩

序的稳定与公平。
二、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股东出资瑕疵的状态认定及不同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出资瑕疵主要分为实体出资瑕疵与程序出资瑕疵两类。实体出资瑕疵是指实际影响股东出资这一义务的出资瑕疵,股东的出资这一实体问题如缴纳数额上出现瑕疵;另一方面程序性出资瑕疵则指在例如出资数额这种直接关系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实体问题方面没有出现问题,只是在一些出资的程序方面(如没有评估报告、出具评估报告的机构不具有法定资格以及特定情形下没有验资报告)出现瑕疵,并不涉及缴纳出资这一实体义务。
实体出资瑕疵包括:第一、股东完全没有进行出资,即股东完全没有按照出资协议履行任何出资义务,该类瑕疵是最彻底的的瑕疵;第二、股东未完全出资。由于我国实行认缴资本制,故取消了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法定时限与出资额,但是,这并不代表股东出资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仍需在约定的出资期限内全额支付协议出资额,若股东违反法律与公司章程约定未及时支付出资,便要承担相应的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第三、股东出资不实。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若股东用非货币财产作为投资,应当对价格进行合法评估,严格核实财产的价值。若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依法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出资,在价格评估的过程中高估或低估作价;或者股东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则会成立出资不实,从而承担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出资人在交付出资时,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足额的、价值与物品相对应的,那么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财产贬值,则无法归责于出资人,出资人就不会因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四,股东抽逃出资,即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虽然已经按时支付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将出资转出抽回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包括以下情形:1、虚构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假的债务交易将出资转出;3、通过关联交易转出已交付出资;4、其他违法抽回出资的行为。最后,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及相关行政法规不允许的方式进行出资,如自然人姓名、劳动、信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除了实体出资瑕疵,程序出资瑕疵也是导致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的重要原因,包括: 第一,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如没有及时交付货币出资或没有按期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可能会导致按时支付出资义务

的履行瑕疵;第二,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进行合法评估作价,严格核实财产的价值,从而保证股东的真实出资与公平性,有利于保护其他出资股东,公司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若未依法履行资产评估义务,高估或低估作价,则会导致虚假出资与出资程序问题从而导致出资瑕疵责任。
除此之外,股东出资瑕疵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瑕疵股权的转让问题。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在我国是符合法律规定并可以生效的。但是,由于转让的股权受到一定限制,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与知情的受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以避免股东利用这一规则逃避出资义务。在中国,瑕疵出资股东有权获得股权,但将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如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肯定瑕疵股权的转让有效性,为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对外继续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合法依据,使公司得以存在运营,维护了市场的交易安全和诚信。有效的瑕疵股权转让,并没有使瑕疵出资股东从出资义务中脱离出来,转让人仍然要负担使受让人完成出资义务成为合法股东的义务,完成补充出资。而对于股权受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的情形则应区分受让人是否知道转让的是瑕疵股权。若受让人知情,则受让人与该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以及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不知情,则受让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当受让人根据依法承担瑕疵出资法律责任后,可以根据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协议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二)瑕疵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当股东出现较严重的出资瑕疵时,根据法律规定,在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股东还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更有严重的,如股东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但是,在学术届所探讨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所以本文的相关论述与观点也主要集中于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的《公司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规定,各种形式下的股东瑕疵出资大体要承担的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是公司成立与运营的基础,各出资股东之间是为实现共同的利益目标,建立公司并经营而形成的契约关系。股东之间的发起人协议就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契约,当股东出资发生瑕疵而违反协议时,其他正当支付出资的股东利益则会受到不正当影响,瑕疵出资的股东相当于对其他股东构成违约,从而需要对其他合

法按时支付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若股东未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 该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当向已合法合约支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股东也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补充缴纳出资。同时,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协议或公司章程要求损害赔偿。但若股东是出资不实以及抽逃出资,由于瑕疵出资股东之前已经完成了支付出资义务,则是没有违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只是完成的出资义务有瑕疵或后期抽逃,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2.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法律责任
由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进而阻碍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开展进一步的运营活动。公司无法生存,人格受阻,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被剥夺法人人格,最终只能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故而,当股东出现出资违约、抽逃出资和增资时的出资瑕疵等情形时,瑕疵出资股东需要对公司承担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即向公司按约支付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也可以要求股东交付替代物履行其出资义务。当股东出资存在严重瑕疵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 公司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3.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对于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关系,理论界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股东与债权人有直接责任关系,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与债权人直接相关联,无需公司作为过渡。只有股东按约合法支付出资,公司的资产才能充实稳定,以按时足额清偿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第二,股东与债权人有间接责任关系,股东直接对公司负责,而公司作为享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应独立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因公司过渡而有了间接的责任关系;第三,股东对债权人并不负担法律责任,公司才是对债权人负担责任的主体。因为公司作为享有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可以独立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但是,公司仅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又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作为公司资产的基础来源,必须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稳定,按期支付出资以保障债权人利益,并享受有限责任原则带来的减负。出资瑕疵的股东并不会因为出资瑕疵而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应当先以公司财产作为第一选择进行债务清偿,只有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债权人才有权要求未按约支付出资的股东在出资瑕疵的范围内向其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是拥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所以公司要首先对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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