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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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

本文针对企业法律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目前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企业法律工作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渐走向规范,但仍有一些企业法律工作不到位,给企业带来经常性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法律工作认识不到位,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正处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企业管理者对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

如合同签定前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把关、不认真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和法律裁定,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对法律工作的职责认识出现偏差。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专(兼)职法律工作机构,聘用了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但有些企业对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界定不清,认为法律工作完全由法律专(兼)职人员来完成,其他人员不用参与法律管理工作,使法律工作浮在表面,不能与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造成了企业法律风险多发、常发的现象。

第三,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开展。

我国法制工作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而企业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未能很好的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甚至出现法律知识盲点,法律素养不高,法律工作水平较低,使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第四,企业法律专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随着中国营商环境的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营商环境的支持下快速发展。

然而,企业在做出决策时,仍然可能会出现一些瑕疵。

如果这些瑕疵对企业产生了不良影响,那么企业将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论述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问题。

一、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决策瑕疵的可能性减少优化营商环境,无疑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健康的营商环境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更容易做出正确的决策,避免在企业决策中产生瑕疵。

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也提高了企业对法律规定的遵守度,以及对企业环境中潜在风险的认知度。

这些因素都使企业决策出现瑕疵的可能性减少。

二、企业决策瑕疵的类型及其影响尽管在优化的营商环境下,企业决策瑕疵的可能性减少,但企业仍然可能在企业决策中出现问题,例如:1、未征求所有股东的意见、未按照程序决策、未经过充分的讨论。

2、重大决策未经过主顾权证明,并不足以反映潜在影响的合并决定。

3、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未尽匹配的财务审查程序的义务。

4、未披露与决策直接相关的信息或者未充分披露。

以上几种企业决策瑕疵都可能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例如:重要合决定的决定无效,企业的财物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声誉受到破坏等等。

三、企业在法律层面的救济如果企业决策出现瑕疵,企业必须尽快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来解决问题。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公司成员及少数股东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公司利益不利的决策。

此外,在公司法律程序中,数个文件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分配方案。

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如果有人对公司财务造成影响时,或者违反了其法定职责义务,公司可以向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结论在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下,企业做出决策的瑕疵可能性已经大大减少。

如果决策中出现瑕疵,企业必须采取合适的法律措施解决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公司的企业家们应当增强风险预测能力和决策能力,并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诚信意识。

关于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关于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关于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一、问题的提出2001年,北京某经贸公司与湖北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贸公司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该案又经过再审程序,物资公司胜诉并于2007申请执行回转,后法院查封了经贸公司的部分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调查发现,物资公司已于2002年4月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已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就解散公司事项一致做出了决议,并由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

同年8月,物资公司向工商机关缴回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以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销毁。

在查清上述事实后,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自2002年8月起物资公司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活动,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再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尽管公司及股东已经履行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手续,工商机关也已经收缴并销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当时的所有印章,但公司登记文件中没有工商机关批准公司注销的文件,因此,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尽管有瑕疵,但还未彻底消灭。

这个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是否需要登记机关相应的批准程序以及何种批准程序?如何确定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日期?在公司消灭主体资格的过程中,公司、股东、登记机关是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各自又有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二、现行法律制度的探讨与解析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机关的批准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设立不是采用严格的核准制而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制度,[1]符合条件就予以登记成立,从而体现了公司法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立法目标。

公司的成立则是以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准,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日期,自该日起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具备法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遵循。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是什么

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是什么

中⼩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是什么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临着来⾃⽅⽅⾯⾯多种多样的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是多年来最容易被忽视的⼀种。

很多企业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上的⽀出是可有可⽆的,属于可"节流"的部分。

中⼩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是怎样的?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中⼩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是什么⼀、企业法律风险概述企业法律风险,即在企业从筹备设⽴起到依法解散终⽌前,由于对法律规范的⽣疏或忽略,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其作为或不作为的⾏为与法律规范存在差异,并因此⽽未尽法定义务或未⽤法定权利,从⽽导致其受到处罚、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单⽅权益丧失的可能性。

⼆、中⼩企业法律风险产⽣的因素法律风险产⽣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

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

包括⽴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或合同相对⼈的⼈为因素及不可抗⼒等。

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

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

表现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违法经营等。

在风险防范的时机选择上,事后控制不如事前预防,在源头上消除企业法律风险的发⽣,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障碍、法律危机。

企业必须⾛出误区,将法律风险管理置于企业管理的前沿。

三、中⼩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表现调查显⽰,中⼩企业经营活动中⾯临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个⽅⾯:(⼀)企业设⽴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法》企业的组织形式架构等有了明确规定。

在设⽴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是否对拟设⽴的企业进⾏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了设⽴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本⼈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企业能否具有⼀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过程。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谈起罗广建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

本文即是在结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分析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对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在国企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有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但也有不少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机关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并未真正建立起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随着国家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全面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市场上争夺利益和优势,而企业决议则成为企业营运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在优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在制定决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瑕疵,这些瑕疵可能导致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而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企业决议的瑕疵主要包括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两种。

程序瑕疵主要体现在企业制定决议的程序上存在瑕疵,包括未经合法授权的决议、未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未作出充分公告等。

而内容瑕疵则体现在企业决议的内容上存在瑕疵,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模棱两可等。

当发现企业决议存在瑕疵时,企业应当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首先,在程序瑕疵方面,企业可以通过撤销诉讼、撤销决议、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

其次,在内容瑕疵方面,企业可以请求撤销决议、请求赔偿、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规范化管理,避免决议瑕疵的发生。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运营行为;加强对决策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决策水平和责任意识;加强对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强化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审查和制衡。

总之,在优化营商环境下,企业决议的瑕疵难以避免,而企业应当在发现决议瑕疵时及时寻求合法的法律救济,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决议瑕疵的发生。

这样才能确保企业运营的顺畅和稳定。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困境与出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并未完全放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例如,在结婚条件方面,仍需要考虑到“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共同国籍国” 等客观因素,而在协议离婚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结论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缓解其面 临的困境,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宣传教育并推动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26条的出台为涉外婚姻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 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意思自治权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明确法律责任主体
在立法层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者、使用者、所有者等各方的法律责 任。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
3、调整劳动合同条款
针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情况,应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适时调整。例如,可以引 入“灵活工作制”,允许劳动者与雇主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此 外,应重新审视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以适应机器人替代人类工作的新 环境。
中国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范不足:随着商业创新的不断发展,新型商事纠纷层出不穷,而相 关法律规范却往往滞后于现实需求,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可依。
2、法律条文模糊:在某些商事案件中,相关法律条文表述笼统、模糊,导致 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困难。
3、法律冲突:由于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多由不同部门或机构制定,有时会出 现相互冲突的规定,给法律适用带来困扰。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婚姻日益增多,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 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婚姻司法实 践中的困境与出路,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 26条对其的影响。

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风险(3篇)

破产重整案件中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重整程序,帮助陷入困境的企业恢复生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

然而,破产重整案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防范。

二、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法律风险1. 破产申请的不当风险破产申请的不当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破产申请的虚假风险: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虚假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手段,误导法院和债权人,使其误判企业具备重整条件,从而申请破产重整。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破产申请的滥用风险:部分债务人可能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行为属于滥用破产程序,应当予以规制。

(3)破产申请的延误风险: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延误破产申请,可能导致企业状况恶化,增加重整难度,甚至导致企业无法重整成功。

2. 重整计划的制定风险重整计划的制定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整计划的内容不完整:部分重整计划可能存在遗漏债权、债务等重要内容,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全面反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2)重整计划的制定程序不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

如果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重整计划无效。

(3)重整计划的内容不公平:重整计划应当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

如果重整计划内容不公平,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满,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

3. 重整计划的执行风险重整计划的执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人违反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存在违反计划规定的行为,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恶意阻挠:部分债权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恶意阻挠重整计划的执行,导致重整失败。

(3)监管不到位: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监管机构可能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企业服务中的法律难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服务中的法律难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服务中的法律难题及解决方案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企业在维护自身利益和运营良好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企业服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避免或解决这些困扰。

1.劳动法合规难题劳动法是企业服务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企业在雇佣和管理员工方面常常面临各种挑战。

例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员工权益的保护以及解雇和解除雇佣关系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难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必须明确劳动合同的含义和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合同应包含雇佣期限、薪资待遇、职责和福利等关键要素。

- 准确理解劳动法中的保障性规定,比如法定工时、工资支付和员工权益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 建立良好的员工关系,包括提供培训机会、激励机制和工作环境,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员工保持合规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在企业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未经授权的知识产权侵权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

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确保企业独享知识产权的权益。

- 加强内部保密机制,限制员工对潜在敏感信息的访问,并合理规范员工离职后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与合作伙伴签订明确的合同和保密协议,防止他们未经授权使用或泄露企业的知识产权。

3.合同纠纷难题企业服务中的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

合同的内容、履行过程和违约等情况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为了应对这些难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规范性。

合同应详细说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从而减少合同解释歧义。

- 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确保各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监测和记录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要点,以备可能出现的争议。

- 在合同订立前咨询专业的法律建议,以确保合同与适用的法律法规相符并为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

4.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难题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成为企业服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程日奇【摘要】本文在分析“股东至上”与“共同治理”两种思想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本性质及特征提出“双元治理模式”,即内部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为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与经理阶层人力资本所有者群体在合作性竞争博弈的基础上构建的内部治理。

在此基础上,通过厘清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脉络提出内部控制机制的组织框架、控制要素及当前内部控制亟待加强的三个方面工作:强化内部审计、强化预算控制、强化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建设。

【关键词】双元治理模式;内部控制理论;组织框架;控制要素【作者单位】程日奇,河北华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如果狭义地理解,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董事长或经理权利及监督方面制度安排。

广义理解,还应包括公司的各项收益分配激励机制、经理聘选与人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公司管理结构、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

布莱尔认为是“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上市公司可以做什么,谁来控制它们,这种控制是如何进行的,他们从事的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与回报是如何分配的。

”一、当前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近些年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我国公司制企业大量涌现,并出现了一大批像海尔集团那样经营卓越的公司。

但治理不良的公司也不在少数。

主要问题体现在:(一)内部人控制,管理权=控制权。

该种控制形式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取得企业控制权的相当大部分,并以此来侵蚀作为“外部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内部人员或以经理人为主,或以企业职工为主,或是经理人员与职工合谋。

其实,“内部人控制”有其合理性一面,因为他们实际上掌握企业实际情况,能够作出科学管理决策;另一方面,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导致经营者可能会作出有损所有者权益的行为,经济学家是从委托代理角度来提出“内部人控制”失控问题解决思路的,结果是收效甚微,问题的实际在于没有承认人力资本对剩余的要求权,而能体现人力资本产权与非人力资本产权平等的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企业法律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越来越多。

本文针对企业法律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有效的改进措施,使企业不断增强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目前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企业法律工作也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渐走向规范,但仍有一些企业法律工作不到位,给企业带来经常性的法律风险,企业法律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法律工作认识不到位,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

当前,我国正处在法制社会建设的进程中,企业管理者对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企业法律工作严重滞后。

如合同签定前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制定没有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把关、不认真履行已经生效的合同和法律裁定,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对法律工作的职责认识出现偏差。

随着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专(兼)职法律工作机构,聘用了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但有些企业对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界定不清,认为法律工作完全由法律专(兼)职人员来完成,其他人员不用参与法律管理工作,使法律工作浮在表面,不能与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造成了企业法律风险多发、常发的现象。

第三,法律专业知识匮乏,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开展。

我国法制工作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而企业管理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未能很好的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深,甚至出现法律知识盲点,法律素养不高,法律工作水平较低,使法律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第四,企业法律专业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企业法律工作虽然有很大加强,但仍有一些企业对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充分认识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

没有配备固定的或兼职的法律专业人员,或配备的人员数量不足,企业法律工作力量薄弱,专业性、系统性不强,法律工作没有牵头人或牵头部门,法律工作水平不高,造成法律纠纷不断。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

浅谈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之法律救济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会在进行决议时所存在的错误或瑕疵,如程序不当、表决欠缺合法性、表决结果违反公司法规定等问题。

这些决议瑕疵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给公司带来不良的后果,因此,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非常重要,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股东会决议瑕疵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决策的形式在公司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其中,股东会决策必须遵守程序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依照表决权数发表同意或反对的意见,经过审议、讨论、表决等程序形成决议,该决议需要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但实际操作时,由于各种原因,会有一些瑕疵出现,如程序不当、表决汇总错误、未进行有效的讨论等。

这些瑕疵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必须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才能解决。

二、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纠正为了解决股东会决议瑕疵的问题,法律上规定了多种纠正措施。

一般来说,纠正股东会决议瑕疵的方法有三种:自愿性纠正、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

1、自愿性纠正自愿性纠正是指当出现股东会决议瑕疵时,各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主动改正错误所采取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避免了纠纷,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但这种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同的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或者存在更严重的造假等问题,那么自愿性纠正就无法解决问题。

2、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法庭为受害者提供正式诉讼和赔偿机制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决议,或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使得这个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但缺点也同样明显,诉讼程序通常是拖延、昂贵和耗时的,有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3、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通过政府的行政机关来解决决议瑕疵问题的方式。

当出现决议瑕疵的问题时,受害人可以向相关政府机关申请行政救济。

政府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纠正,或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合同主体不合格

合同主体不合格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主体不合格的问题常常在商业合作中出现,这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商业合作中,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基础,它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将对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权益产生严重的影响。

首先,合同主体的不合格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未经授权签署合同的,一般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将无法履行合同,甚至可能导致合同违约。

其次,合同主体的不合格会影响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的各方应当依法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主体不合格可能导致权益的丧失或责任的转移。

例如,当一方是个人或者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组织时,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限制,而受损失的一方则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

此外,合同主体的不合格还会给商业合作带来诸多不确定性。

一般来说,商业合作是为了追求共同的经济利益。

合同主体不合格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解除,从而给商业合作带来不稳定因素。

当合同主体不合格时,其他合同条款和约定可能也会受到影响,使得合同的履行难以实现。

为了避免合同主体不合格的问题,各方在商业合作中需要对合同主体进行仔细核实。

首先,应当核对合同主体的身份、资格等信息,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签署权。

其次,各方可以通过合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注册文件等方式,对合同主体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最后,在商业合作中,各方还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的认证来验证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总之,合同主体不合格是商业合作中常见的问题。

它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影响各方的权益责任,甚至给商业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各方应当加强对合同主体的核实和认证。

只有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优化营商环境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企业营造更为便利、公平和透明的经营环境,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在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仍然会存在一定的瑕疵,这些瑕疵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因此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接下来,本文将对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进行浅论。

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决议程序不合规范在优化营商环境下,政府部门为了方便企业的经营,可能会简化某些手续和程序,使企业能够更便利地进行决策。

这种简化往往会导致决议程序的不合规范。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能会忽略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或者在决议制定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并未严格遵守,这就会导致决议的程序不合规范。

二、决议内容存在瑕疵在优化营商环境下,企业经营的环境更为便利,但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在决议内容上存在瑕疵。

公司在制定决议时,可能会忽略了某些重要的细节,导致决议内容并不完善。

或者在决议制定的过程中,决策者的主观意识过重,没有考虑到各方利益,导致决议内容偏颇。

三、决议执行不当优化营商环境下,政府可能会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投资和创新,但是企业在执行决议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公司在执行决议时可能会出现拖延、不力或者执行方式不当的情况,这就会导致决议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失效。

面对上述瑕疵,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一、诉讼救济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决议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诉讼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救济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诉讼时,公司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证明决议存在瑕疵,并且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才能取得诉讼的胜诉。

二、协商和解除了诉讼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决议瑕疵带来的问题。

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代理权限问题
若合同由代理人签订,应确保代理人 具有合法的代理权限。否则,因代理 权限问题引发的纠纷将影响合同的履 行。
合同形式与内容问题
合同形式不规范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定要求,如书面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等。若合同形式不规范 ,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履行困难。
合同内容不明确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等条款。若合同内容不明确,将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引发纠纷。
定期对合同进行审查、评估和调整
合同审查
定期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法律风
险。
合同评估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评 估,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解决
方案,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调整
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实际情况, 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策略,确保 合同与企业战略和业务需求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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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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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的专 业性和复杂性。
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确保 信息畅通和流程顺畅。
注重细节和执行力,确保各项 制度和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策略
发展趋势 法律事务与合同管理将更加智能化和数字化。
企业将更加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和合规管理。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及挑战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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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问题
履行不能或拒绝履行问题
履行不能
指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 应尽快与对方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如解除合同、部分履行 或替代履行等。
拒绝履行
指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针对此 问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催告履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解 除合同等。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优化营商环境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吸引外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也不能忽视公司决议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相应的法律救济。

一、公司决议的瑕疵公司决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之一,它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在决议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瑕疵:(一)程序瑕疵:公司决议的制定必须依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召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知参会人员、讨论决议内容、表决通过等。

如果程序不合规,则决议可能被视为无效。

(二)信息不对称:公司决议需要依据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如果决策者无法获得必要的信息,或者信息存在误导、隐瞒等情况,则决议可能受到质疑。

(三)利益冲突:在公司决议中,决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即他们的决策可能受到个人利益的影响。

董事会成员因私人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公司的决策。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四)程序公正:公司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如果决策形成过程中存在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决议可能被视为非法。

二、法律救济对于公司决议中的瑕疵,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或申请救济,以维护自身权益和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一)撤销决议:当公司决议存在瑕疵时,相关利益方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决议。

如果决议制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法院可以判决决议无效,撤销其效力。

(二)索赔损失:如果公司决议导致了相关利益方的损失,他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决议导致公司的财产损失,相关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决策者赔偿损失。

(三)追究责任:如果公司决议中存在利益冲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相关利益方可以向有关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董事会成员因私人利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调查追责。

三、建议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质量,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决议的监管力度,确保决议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困境和建议

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困境和建议

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困境和建议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公司违规事件逐渐增多,这与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的合规缺失有直接的关系。

本文重点就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当下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对证券公司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塑造合规文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7-0217-01一、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的含义随着我国证券行业近2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对内部法律合规开始逐步重视起来,作为金融机构面临的核心风险之一的合规风险,证券公司内部纷纷建立了法律合规部门专门负责合规风险,合规管理也因此已经成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中的核心部门,中国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的第二条对合规管理的定义为:“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证券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我国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好方法,并对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监管的制度转变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2008年8月1日自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法律合规管理体系逐步建立,但是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管理仍然出现不少问题,法律合规的职能经常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主要面临的以下困境:1.法律合规管理的独立性不足我国证券公司内部的法律合规部门由于其特殊性必需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可见合规管理的独立性是有效实现合规的前提条件,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普遍都存在合规管理独立性不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上,公司的内部制约机制很多情况下流于形式。

虽然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施行规定》中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合规管理部门甚至合规总监其自身就受到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约束,特别在薪酬福利和绩效考评上都会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因此法律合规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优化营商环境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公司决议的瑕疵,这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一、公司决议瑕疵的表现1. 缺乏透明度:一些公司决议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度,内外部股东对决策过程和结果不清晰,无法有效参与和监督。

2. 决策程序不规范:一些公司在制定决策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程序性决策,导致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存在问题。

3. 决策过于集中:一些公司决策权过于集中在少数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手中,缺乏广泛的参与和民主决策,容易产生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决策结果。

4. 决策信息不对称:一些公司在制定决策时,不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使得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二、法律救济的方式1. 内部救济: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起内部救济,要求追究涉嫌违规决策的责任人,并要求重新审议决策。

2. 行政救济:投资者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依法查处违规决策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院救济: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违规决策,并要求追究决策人的法律责任。

4. 证券市场救济: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救济机制,要求赔偿自己因违规决策而遭受的损失。

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改革,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

企业应当加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确保决策的公正和合理,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不遗余力地优化自身的营商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

即使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国家,依然存在公司决议的瑕疵问题。

本文将浅论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及法律救济。

一、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是各国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到公司注册、办理营业执照、税收政策、劳工法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改革,以及政府服务效能的提升。

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经营活动,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即使在优化的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仍然存在一定的瑕疵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决策程序不规范:企业在制定决议时,往往存在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决策过程中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调查,决策的内容和影响没有得到足够的评估,决策的过程和结果没有进行合法的记录等。

2. 决策内容不合法:企业在制定决议时,往往存在决策内容不合法的问题。

决策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侵犯了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3. 决策的法律责任不清晰:企业在制定决议时,往往存在决策的法律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决策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导致决策后的法律问题难以追究。

二、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针对公司决议的瑕疵问题,法律上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法律救济方式:1. 申请撤销决议:如果企业股东或其他相关方认为决议存在瑕疵,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决议。

有关部门将会对该决议进行调查,如果确认存在瑕疵,会依法作出撤销决议的决定。

优化营商环境下,公司决议的瑕疵问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规范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困境及其对策

法律规范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困境及其对策

法律规范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困境及其对策目录一、内容概览 (2)二、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2)三、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困境 (4)(一)法律环境复杂多变 (5)(二)企业内部合规意识不强 (7)(三)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 (7)(四)合规管理资源不足 (8)四、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 (9)(一)加强法律法规研究,适应法律环境变化 (11)1.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2)2.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14)(二)强化合规意识,提高全员参与度 (15)1.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16)2. 开展合规教育培训活动 (17)(三)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优化管理流程 (18)1. 构建全面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19)2. 加强合规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设 (21)(四)加强合规管理资源建设,提升管理效能 (22)1. 配备专业的合规管理团队 (23)2. 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24)五、实施策略与步骤 (26)(一)制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 (27)(二)推进合规管理体系落地实施 (28)(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效执行 (30)六、案例分析与应用实践 (30)一、内容概览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阐述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地位,以及其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困境分析: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法律规范问题,如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影响:探讨法律规范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对企业合规管理的影响。

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对策: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企业内部合规意识培养、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机制等。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展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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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困境与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北京某经贸公司与湖北某物资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贸公司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该案又经过再审程序,物资公司胜诉并于2007申请执行回转,后法院查封了经贸公司的部分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调查发现,物资公司已于2002年4月向当地工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之前公司已召开了股东大会并就解散公司事项一致做出了决议,并由股东自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

同年8月,物资公司向工商机关缴回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以及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并由工商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当场进行了销毁。

在查清上述事实后,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自2002年8月起物资公司不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不得再以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活动,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

再审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尽管公司及股东已经履行了公司注销登记的手续,工商机关也已经收缴并销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当时的所有印章,但公司登记文件中没有工商机关批准公司注销的文件,因此,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尽管有瑕疵,但还未彻底消灭。

这个案例反映的法律问题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是否需要登记机关相应的批准程序以及何种批准程序?如何确定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日期?在公司消灭主体资格的过程中,公司、股东、登记机关是什么样的法律角色?各自又有着什么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探讨与解析
公司注销是否需要工商登记机关的批准
就公司的设立而言,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的设立不是采用严格的核准制而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制度,[1]符合条件就予以登记成立,从而体现了公司法降低公司成立门槛的立法目标。

公司的成立则是以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准,公司的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上记载的日期,自该日起公司取得法人主体资格,具备法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在公司正常存续期间,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均有相应的法律规范遵循。

就公司的注销而言,基于对债权人等利益主体权利的保护,相比公司的设立而言,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制定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但公司注销登记是否需要登记机关批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工商登记机关批准公司注销不是法定的公司注销程序。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依法具有对有关注销登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登记机关批准公司注销的实体权力。

工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批准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行政机关则不享有相应的权力。

就形式审查而言,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完成相应的通知、公告等一系列清算程序,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销登记具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于不符合注销
登记条件的可以拒绝其注销登记,避免公司主体资格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的情况下消灭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但是,就公司的能力而言,公司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公司的生死存亡,这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否则,公司亦将失去其存在的基本权源。

因此,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公司申请注销的情况下不得对公司注销做实质性审查,只要公司的注销登记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条件,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与登记机关的批准无关,无需登记机关的批准。

公司注销的法律界限
依照现行法律,的确很难如同在法律上明确公司成立有具体的时间一样明确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准确时间,从而在实践中模糊了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具体时间与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该规定明确了清算组有将公司终止事项予以公告的义务,公告的日期可以认定为在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情况下主体资格消灭的具体日期。

但是,如果清算组只申请了注销登记而未公告,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仍然存续?清算组未公告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公司法尚没有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该条规定并没有强调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只要依法申请了注销登记,公司主体资格即消灭。

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显然公司法规定的公告是
公司终止的法定环节。

公告产生了相应的对抗效力,公司股东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未进行注销登记公告的法律后果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笔者认为,公司清算完成后申请注销登记,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已经丧失,公司客观上已经丧失了可以证明其主体资格存在的包括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等在内的一切书面权利凭证与文件,也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为各种行为,因此,公司清算组依法缴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章、印鉴的日期应为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日期。

与此同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由登记机关收缴了营业执照、公章等权利凭证,在法律程序上登记机关收缴之前的公司的清算法律行为实际已经完成了对公司已知债权人债务的偿付,除非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也不存在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公司清算后的注销登记公告为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定的形式要件与日期,而公司清算后工商登记机关收缴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证章的时间为主体资格消灭的实质要件与日期。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履行清算与注销登记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第68条、第69条、第72条、第73条、第76条、第77条、第79条的规定,公司因未进行年检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完成公司清算后履行公司的注销登记义务。

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依法组织清算,公司始终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状态,按照学理的通说[2]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吊销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3]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明确了此时的公司还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人主体资格尚未完全消灭,同时赋予债权人公司无法参加诉讼情形下可以对公司开办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该复函也认为如果开办人没有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该复函的内容显然明确了公司股东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仅有清算义务,而没有扩大的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实际控制人,依法清算是其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的基本原理与规则,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就公司主体资格因各种原因出现瑕疵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而言,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自身的行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而导致公司主体资格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与公司债权人的行为无关,因此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相对人,其利益应得到优先的保护,不能因为公司主体资格的瑕疵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实体权益。

因此,第一,如公司出现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后依法组织了清算,则依照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在公司的全部财产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后,即使尚有公司债务没有得到足额
的偿还,公司股东也不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如公司出现法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后公司股东没有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该清偿责任不应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除非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其不履行清算义务具有合法的理由与依据。

三、相关的立法建议
笔者认为,为有效保护、平衡公司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公司注销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具体建议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增加以下条款,以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保证公司注销登记制度的全面履行,更好发挥法律的功能与价值: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清算事由出现后,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对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前的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自公司出现清算事由之日起满2年,公司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由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予以注销并进行相应的公告。

公司经公告注销后,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不履行公告注销义务,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致使公司无法履行清算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释: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2]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04—506页。

[3]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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