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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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质量政策,增强员工质量意识,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结合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基金

第二条公司设立质量奖励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和表彰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质量奖励专项基金来源:一是每年公司行政拨款3~5万元,二是每年因质量事故收缴的处罚资金。

质量奖励专项基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实现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并按技术质量管理处出具考核通知到人文处,再由人文处通知到财务处进账和支付流程执行。

第三章奖励

第三条公司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对公司主管领导及部门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集体的单位和部门,公司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公司分别给

予1000元、600元、4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个人,公司分别给予800元、400元、300元的奖励。

第四条对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取得成果的小组和个人实施奖励。公司QC成果按评比的等级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得上级奖励的QC成果,原则上按公司员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奖励。

第五条在公司产品品质提升、创名创优及企业质量取证换证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惩罚

第六条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事故,根据公司质量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七条发生一般产品质量管理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及以下的:责任单位处罚损失金额的10%,处罚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400~800元;处罚生产、质量部门第一负责人各400~600元;处罚分管生产、质量的公司领导各300~500元;处罚总经理个人绩效200~300元;对直接责任人,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第八条产品经上级抽查质量不合格,扣责任单位第一

负责人400元、第二负责人300元、质管员200元,扣责任单位组织绩效人均20元;扣质量部门负责人500元。

第九条产品经公司抽查质量不合格,扣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300元、第二负责人200元、质管员100元;扣责任单位组织绩效人均10元。

第十条产品经公司抽查质量未达内控指标,扣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200元、第二负责人100元、质管员50元;扣责任单位组织绩效人均5元。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和主要原材料质量按《质量考核细目》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机械产品质量按《机械密封产品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常规物资质量按《购进物资质量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五章考核及执行

第十五条技术质量处实施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职能,负责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及制定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技术质量处对公司产品质量和购进原材料按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人文处按公布的结果进行奖惩,并将奖惩情

况通知财务处实施。

第十八条质量奖励和质量事故处理,由技术质量处提出建议意见,经全质管委会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技术质量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产品质量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附:四川****有限公司质量考核细目

2013年5月26日

附:

四川****有限公司

质量考核细目

第一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内容

㈠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处按年度计划组织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发现一般不符合项扣责任单位绩效100元/项,严重不符合项扣责任单位绩效500元/项,重复出现的加倍扣罚。

㈡技术质量管理处不定期地到各单位和部门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般不符合项扣责任单位绩效100元/项,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效果不佳的,加倍扣罚。

㈢技术质量管理处每月对各单位和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对质量目标进行考核,具体按《质量目标考核办法》实施。

㈣各单位质量报表必须在每月底(30日)前按要求及时报送技术质量管理处,对推迟上报、隐瞒不报或漏报的,一经查证,每次扣责任单位绩效100元。

㈤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按季度进行考核。各单位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实际完成情况比计划每提高1%,奖励5元/人;比计划每降低1%,扣单位绩效5元/人。

第二条沉淀硫酸钡考核内容

㈠沉淀硫酸钡月平均指标未达公司内控标准(细度除外),扣责任单位绩效30元/吨。

㈡沉淀硫酸钡单次检测未达国家合格品标准(细度除外),扣责任单位绩效40元/吨;未达公司内控标准(细度除外),扣责任单位绩效20元/吨。

第三条食用盐(加碘盐、非碘盐、绿标盐)考核内容㈠食用盐出现不合格品,扣责任单位绩效3元/吨;

㈡食用盐未达一级品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2元/吨。

㈢食用盐未达优级品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1元/吨。

㈣食用盐未达内控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1元/吨。

第四条工业盐考核内容:工业盐出现不合格品,扣责任单位绩效1元/吨。

第五条盐电厂胆水未达内控标准,扣绩效2元/方。

第六条工业溴考核内容

㈠工业溴月平均指标未达优级品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200元/吨。

㈡工业溴单次检测未达到优级品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100元/吨。

第七条附子炮制用胆巴、工业氯化钙考核内容

㈠附子炮制用胆巴、工业氯化钙月平均指标未达到内控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20元/吨。

㈡附子炮制用胆巴、工业氯化钙单次检测未达到内控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10元/吨。

㈢附子炮制用胆巴、工业氯化钙包装分旬考核,外包装或本体未达到控制标准,每降低1%,扣责任单位绩效100元/吨。

第八条化工厂胆盐未达到控制标准,扣责任单位绩效2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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