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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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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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然人作者: 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

2.创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3.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

4.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独创性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

6.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7.发表权: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发表权只能

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8.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9.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10.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11.著作人格权: 著作人格权,亦称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表演权: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13.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著作权法宗旨。

14.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二、简答题

1.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

(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著作权与专利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答: 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

(2)“独创性”VS.“首创性”: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

3.如何看待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

答: 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

4.简述作品的特征

答: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和“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

(3)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人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

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

答: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可转让性。在强调作者权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立法中,无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日本,都坚持著作人身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并不得转让。而在侧重财产权的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中国的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人身权与权利人不得分离,著作人身权自然也不得让与。我国1985年《继承法》也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涉及著作人身权,与前述观点一致。当然,就整体而言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但是个别权利,如作为作品利用前提的发表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在转让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经济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转让发表权。第二,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和不可强制执行性。尽管特定条件下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可以被依法剥夺,但对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被剥夺。同时,著作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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