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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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燃气公司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

三、职责:

1、安全部对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中认真执行“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负责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10]23号文)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概念及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的范围包括:

1.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1.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

1.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1.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1.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1.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1.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等)。

1.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1.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2、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一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基层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主要指危害较大,整改需耗较大资金(10万以上),较长周期的隐患(3个月以上),或者可能导致局部或

整体停产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二类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主要指整改资金10万元以下整改周期3个月以内的隐患。

六、隐患排查和整改

1、安全隐患排查

依据《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由安全部实施监控治理。

2、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3、安全隐患整改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限期整改,被查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制定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助解决,并制定计划逐步整改。

隐患整改要本着“四不推”“五到位”原则,由隐患所在部门及时整改。

“四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到部级。

部级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

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总公司。

总公司能解决的不推到上级主管部门。

“五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责任人到位、整改资金来源到位、整改期限到位、预案到位

3.1对各级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亲自安排,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并且要签字确认,检查部门要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签字。对于没按要求和期限整改的隐患,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整改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3.2各部门依据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并做到“五到位”,既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来源、整改期限、预案到位。

3.3各级安全检查部门应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追踪督促。

3.4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3.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3.6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至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安全隐患的上报:

4.1安全隐患的上报和整改工作逐级进行,班组、部门、公

司安全部门各级发现的安全隐患信息上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4.2对于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的,必须在限定整改日期前2天将原因书面报到相关检查部门。

4.3对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4.4事故隐患整改责任部门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4.5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报公司安全部,安全部安排专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上签字,事故隐患消除,同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6因社会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安全部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在未解决之前,隐患存在单位要采取防范措施。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管理办法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中应认真执行“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单位或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2、各个环节相关人员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不得推诿。由于推诿或不作为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隐患治理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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