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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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以学生共同兴趣为基础、以自愿参加为原则。社团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在学校的有关部门的管理和领导下,有秩序、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内容必须注重思想性、趣味性、师范性、实践性和学术性,有利于校风校纪的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学生社团组织管理

第二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每年十月在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注册登记并成为社联的团体成员,接受社联的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成立社团的条件和程序:

(一)学生社团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并有利于校园文明建设。

(二)学生社团必须具备明确的章程以规定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和原则、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必须拥有不少于二十名的成员、一个完整的组织机构及一名指导老师。

(三)凡拟成立社团组织,其发起者或主要组织者须写出书面申请,要求写出成立该社团成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简述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列出发起人3-5人,交校社团联合会审批。(如申报系级社团还应该先经本系党总支同意)

(四)经社联审批后,由负责人确定社团章程。要求列出社团性质,总则、活动计划、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等。

(五)招收会员,首批会员至少20人。

(六)成立理事会,正式聘请指导老师。

(七)召开成立大会。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分校级社团和系级社团两类:系级社团,其成员主要是本系学生,必要时可经系团委批准并经社联同意,吸收少量外系成员,但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校级社团,其成员不受系别限制。

第五条:各社团必须在每年第一学期初及早做好会员招新工作。并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向社联申请注册,登记会员(包括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具体名单以及联系方法等),逾期不履行重新登记手续的,作自动解散处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最高权力机构。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联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因活动之需,要出具证明或介绍信时,可向社联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同意后出具证明。

第八条:未经社联批准各社团不得擅自办理会员证。社团如需办理会员证,应向社联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按统一规格办理。

第九条:各社团必须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档案送交社联检查。学生社团档案文件包括本社团章程、各种制度、会员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等。

第三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条:社团一旦注册成立,有组织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各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专业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社团在一学年内大型活动不得少于一次,常规活动不得少于五次,否则作自动解散处理,并通报全校及社团负责人所在系。

第十一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七天)填妥活动申请表,送交社团联合会审批、备案。社团经审批通过开展大型活动时,必须由社联社团联系人到场监督协助。如须向社联申请经费,应把活动详细经费预算连同经费申请书和活动计划上交社联审批。(系级社团开展活动必须先经系团委同意盖章后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二条:组织跨校性活动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社联审批。(系级社团先以书面形式报系团委批准后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三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后,必须及时填好活动总结表或会议总结表,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上交社联备案,作为各项评优依据。

第十四条:各社团出版刊物或报纸,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先经指导老师审阅,再报社联审批。

第十五条:各社团开展活动,可适当采用海报、标语、横幅等宣传途径,并于活动前三天(大型活动需提前七天)上报社联审批。如活动由外单位赞助,必须把详细的宣传方案上报社联审批。

第四章学生社团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开展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学校拨款、会员费、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十八条:各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将账本送交社联检查。

第十九条:各社团的日常费用由各社团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各社团可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会费。社团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社联备案;经费使用必须合理并且符合手续,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有关方面的正常活动,不得挪为私用,否则社联将视其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团开支需有正式发票,并由社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才准许报销。

第五章学生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做到: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社团、为同学做出贡献;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作风。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负责人由社联及所在院系团委的联合监督指导下按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程序由各社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制定,并报社联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但有监督财务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各社团采取会长负责制。各社团必须有且只有一名会长,由会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必须以精干为原则,但至少由三人组成。各社团至少应有专人负责秘书、宣传、公关、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必须在第二学期末作好换届工作,并将新一届理事会名单及时上报社联审批。

第三十条:各学生社团的注册负责人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华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员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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