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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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力促进了全县土地管理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极少数地方违法违规乱占滥用耕地、非法买卖土地、闲置土地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严格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作如下通知:

提高加强土地管理的认识

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几年来,先后下发了《国务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集体建设用地法律法规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我县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人多地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因而,进一步加强全县土地管理,是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需要,也是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提高加强土地管理的耕地保护制度。

完善土地监管责任制度

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落实“上下联动、分块包干、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常态监管”机制,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资源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域划分:县城规划区范围由城关镇、开发区、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其他区域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违规占地建设行为。具体职责如下:

政府对本辖区内土地监管负总责。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用地审批条件规定建设的,由所属乡镇人民、限期改正。对本辖区内应予强制拆除的违法违规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源管理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对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落实、报告等制度,配合乡镇做好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门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规划建设情况监管,对无施工资质施工或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对为进行查处,对乡镇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法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以及受委托管理区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处、依法实施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乡镇制拆除工作。

门负责征占用林地管理,对涉及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门负责对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公路部门负责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关负责维护集中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对有关部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关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强制执行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受

工商、环保、卫生、房产、供电、供水、供气、金融、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审批、许可证、执照的审核把关以及用、电话报装的控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对已经发生违法违规占地建设的干部、职工,要督促其自行纠正或接受执处罚决定。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土地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做好衔接,为建设用地提供规划依据。

地利用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各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严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非农建设。

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行耕地保护方面的规定。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认地保护目标责任要求,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组及责任田承包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建设,精心实施好土地整治和村庄整理。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核,并向县政府报告。

行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除县国土资源管理部个人不得与投资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的规定,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抓好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违约责任等约定内容的兑现擅自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按规定进行处理,需要收回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必须收回重新公开出让。

行土地资产处置的规定。国有土地资产是国家的财富,一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处置。对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要依法无偿收回,重新配置使用;对暂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规定,依法收取闲置费、部分提前收回或调整使用等多种方式积极稳妥处理。

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其占用耕地面积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 m2。②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 m2;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 后建设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各乡镇要在认真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及时按程序上报审批。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在住宅的,原宅基地地上建筑物必须限期自行拆除,由村集体收回;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农村村乡(镇)、村要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方式自行解决用地指标,且必须在农用地转用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严禁基地。

行土地收储的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都必须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的规定进行收储,收储的土县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出让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负责征地、交地工作。

加强和规范土地收支管理

、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有关费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属乡镇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金属县级收入。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各乡镇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土地受让方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让金收入缴入国库后,属经营性用地的,在计提15%的农业开发资金、10%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10%的廉租房建设专项资,暂扣下剩63%中的20%,与乡镇土地管理工作挂钩,作为兑现本通知第六条第2点规定的保证资金。无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点规定的处罚由县财政从乡镇财政专户中划转。

返还不能用于平衡乡镇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包括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及农村基

、国土资源部门拨付乡镇的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地灾防治等各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和青苗补偿费,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兑现给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责制,建立奖罚机制

行问责。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不及时、处理不积极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宗未发现、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诫勉处理,给予镇主现4宗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给予乡镇主要负责人诫勉处理;出现5宗以上(包括5宗)或出现1宗占用耕地面乡镇主要负责人免职处理。

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负责人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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