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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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法学作业
姓名:李光学号:200804030493
论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摘要:妨害民事执行行为是民事执行中妨碍当事人实体利益最终得到落实和损害法院裁决权威的违法行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具体表现为拒不到场的行为、妨害执行秩序正常进行的行为、不协助执行的行为、非法索债的行为等。本文即从法律及相关解释和规定出发,结合当前执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
关键词:民事执行妨害行为强制措施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民事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权利的行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阻碍民事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就需要运用制裁的手段来排除妨害。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行为人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裁是民事执行机关有效实施民事执行行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保障,也是国家维护统治权的必然要求。“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非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作了规定,但比较简略,从而给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本文拟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
一、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涵义及类型
妨害民事执行行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所实施的破坏执行秩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实施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人既可以是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构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成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首先,从主观方面看,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性。过失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妨碍了执行程序的进行,也不属于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行为人对明知是执行标的物或明知是执行职务的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实施了妨害执行的行为,则不能以不明真相主张是过失行为为由进行抗辩。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既可能是已经开始实施并正在进行的行为,也可能是已经实施终止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妨害民事执行的后果则在所不问。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包括正在实施的或已经实施的妨害执行的行为,即便是没有发生行为人所期待的阻止执行程序进行的后果,也构成了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后,又被执行机关追回的,该行为仍然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
最后,从行为实施的时间看,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只能是在执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即从执行立案受理到执行结束这段期间实施的行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执行程序结束后实施的违法行为,都不构成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但是,在诉讼开始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实施的妨害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对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执行程序结束后实施的妨害行为,即使与案件有关,也不能作为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进行制裁,而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第106条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各种行为。其中,除第101条规定的关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仅适用于审判程序外,第100条至第103条及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种类均可适用于执行程序。鉴于民事执行程序本身的特点,根据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拒不到场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该条虽然并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
人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也可适用拘传。对此,《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7条作了明确:“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行为也是一种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
第二,妨害执行秩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对此,《民事诉讼法》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作了具体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了六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除第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仅适用审判程序外,其他五项均包含了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内容,既可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可适用于执行阶段。具体包括: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这些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第三,不协助执行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了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也构成了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