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13章 (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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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个人信息不被滥用和非法披露属于隐私权的一部分。 但也有学说认为个人信息是一种财产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权 利基础应当是财产权。3
▸ 欧盟立法将个人信息权利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人 格权的范畴。4
▸ 一般认为,我国立法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利的界限,将个人信息 获得保护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隐私权相区别。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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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
▸ 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差异性,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7 ▸ 1. 权利属性的区别。从权利属性上看,“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
神性的人格权,虽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 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 害。”而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社会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 ▸ 2.“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 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 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个人信息权则还包括主 动利用的侧面。公民有权充分认识自己对其个人信息状态的控 制程度。如公民有权获知自己的哪些信息被哪些市场主体取得了, 这些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利用是怎样的,是否有滥用、泄露、篡改 的情况,等等。
▸ 个人信息概念的核心是个人身份的可识别性,即通过这些信息就可识 别出唯一特定的个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直接定义“个人信息”,而是在第1条中规 定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权利范围,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同时在第12条列举了一些 常见的个人信息形式,包括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 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 除了《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提到的这三项原则以外,我们还 可以总结出《网络安全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另一要求,即 “知情同意原则”。《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收 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 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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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
救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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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原则
▸ 我国立法中《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 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 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原则。
▸ 在41条第2款更具体的规定这些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 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 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 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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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信息披露
▸ 2. 权利客体的区别
▸ 在客体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并不完全重合。“隐私主要是一种私密 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动……而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有的个人信 息经本人同意公开,不属于隐私;有的隐私内容并没有形成信息。
▸ 3. 权利内容的区别
▸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维护个人的私生活安宁、个人私密不被公开、个人 私生活自主决定等,注重保护个人不受干扰的状态。而个人信息权更注重 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
▸ 在《民法总则》中“个人信息”保护同人格权、名誉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 规定在一起。而将“数据”的规定放在“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 权利之后。可见,我国立法对“数据”更强调其财产属性,而对“个人信 息”则更多强调其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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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
▸ 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不同国家的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有 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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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与隐私权的关系
▸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利在内涵、外延上都存在差异,王利 明教授总结了两种权利的异同。6
▸ 两者的主要共同点包括: ▹ (1)两者的权利主体都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 (2)两者都体现出个人对其私人生活的自主决定; ▹ (3)两者在客体上存在关联,不希望被他人获知的个 人信息属于隐私,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客体也属于隐 私的范畴; ▹ (4)侵权后果存在竞合性,披露隐私个人信息可能导 致两种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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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关系
▸ 数据和信息关系密切,“信息通过数据生成、传输和储存,控制数据即掌 握了相关信息”。1但两者也有概念上的区别,表现为“信息的外延大于数 据,数据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信息的一种表达形式,信息还可用其他形式进行表达,如传 统媒体。”2
▸ 由于两者存在这样的密切联系,很多法律文件中并不严格区分两者,而是 交叉使用。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定义”部分采用了 “Personal Data”(个人数据)的英文表述,但将个人数据定义为“可以 识别自然人的信息”。
▸ 从以上四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中,可以总结出网络 用户在个人信息权利的两项内容: ▹ 对信息收集、使用方式的知情同意权; ▹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及滥用的权利。
▸ 对应的是网络运营者的三项义务: ▹ 第一,依法收集用户信息的义务; ▹ 第二,对用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 第三,信息数据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
教学配套课件
主编:凌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
第十三章
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
本章作者:雷逸舟 课件制作:雷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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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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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概念
▸ 《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对“个人信息”作了明确定义,并列举了 部分个人信息种类:“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 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 电话号码等。”其他法律法规如《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 定》、《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定义相似。
▸ 4. 保护方式的区别
▸ 从权利保护的方式来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 则应注重事后救济。因为个人信息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 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隐私则更多地是涉及个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 或公共安全。”
▸ 5. 责任承担的区别
▸ 隐私权侵害主要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而个人信息权利也可采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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